资讯中心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系列解读(十八)——加大生态环保公众参与

2022/12/29 8:56:56
17006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生态保护污染治理
导读:2022年5月1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2022年5月1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了让社会各界全面、准确了解《条例》内容,更好地发挥《条例》的规范和保障作用,引导和推动各方力量以法治护航生态省建设,日前“福建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专门开设栏目,对《条例》进行系统解读。本期我们将主要围绕构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格局、保障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等三个方面,对《条例》中关于加大生态环保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构筑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共治格局
 
  《条例》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新闻单位以及为排污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等各类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八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营造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地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保障公众环境信息知情权
 
  《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约谈整改、环境违法者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及修复效果情况、本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应向社会公开;《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此外,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环境保护设施公众开放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还鼓励将大气监测、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环境保护设施作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的重要场所,定期向公众开放。
 
  三、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条例》第七条明确,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探索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地方政府应当支持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活动。
 
  上述规定,将公众参与原则贯穿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过程,鼓励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原标题:《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系列解读(十八)——加大生态环保公众参与

热门评论

上一篇:山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实施“十大工程”确保全省2030年前碳达峰!

下一篇:四川:继续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