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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

时间:2018-03-14      阅读:2454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 太旗新区 110kV 变 2#主变扩建及 II 回 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

你局报送的《太旗新区 110kV 变 2#主变扩建及 II 回线路工 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 如下:

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及总体意见

太旗新区 110kV 变电站位于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本 期扩建 1 台 40MVA 主变、110kV 出线 1 回。红井 2200kV 变电站 位于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镇,本期扩建 110kV出线间隔 1个。 新建太旗红井 220kV 变电站至太旗新区 110kV 变电站线路全长约 —2— 21.5km。项目总投资 3441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62.82 万元。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 度分析,我厅同意本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性质、规模、 地点和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应做好的工作

(一)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控制和改善工频电场、 工频磁场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法,监测值应符合《电磁环 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要求。

(二)工程施工期建设单位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塔基定位及 线路建设时要尽量避让林地或采用高塔跨越的方式。施工应采取 有效的防尘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垃圾。运营期变电站 内的生活污水必须集中回收,并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站区绿化。 对设备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绝缘油、废润滑油、废矿物油和清洗 剂等应全部回收,如不能全部回收,必须单独存放,集中送交有 资质的部门处置。 (三)项目施工期及运行期的噪声值及防噪措施应满足《报 告表》中提出的要求,监测值应符合国家评价标准限值要求。

(四)项目规模及线路建设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 计执行。确因特殊原因产生重大调整的,应重新确认工程周围及 沿线环境敏感目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补充环评并上报 我厅。 —3—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 投入试运行后 3 个月内,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我厅委托锡林郭勒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的监 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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