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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项目简介及申请资格
2008年4月,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环境保护署(环保署)联同当时的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称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清洁生产伙伴计划(本计划),为香港及广东省的港资工厂提供专业意见及技术支援,鼓励及协助他们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作业方式,为改善区域空气质素和环境作出贡献。
为进一步推动清洁生产,两地政府于2009年8月共同推出「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向积极参与及推动伙伴计划的企业,颁发证书。
表扬持续实行清洁生产并获得显著成效的港资工厂。
嘉许在清洁生产有良好表现的港资工厂,以表扬他们对环境所作的贡献,鼓励他们持续实施清洁生产。
另外,为鼓励从事采购业务的企业与其有合作联系的港资工厂共同推动清洁生产,计划也会向有关企业颁发“清洁生产伙伴(供应链)”证书。
计划在2010年新增了一个类别,向积极推动伙伴计划并提供良好服务予参与伙伴计划的港资工厂的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颁发“清洁生产伙伴(技术服务)”证书。
成功申请的企业可以:
1. 获颁发印有独立编号,并由香港环境局及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签署的证书
2. 在有效期内展示,及把用于文件、名片、商业宣传等
3. 有机会在公开活动及媒体访问中分享清洁生产经验
4. 参与颁奖典礼及其他活动,获传媒广泛报导
实地评估 | 示范项目 | 机构支援项目 | |
资助项目性质 | 为工厂评估节能、减排及降耗空间,并建议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改善方案 | 透过设备安装及改变生产作业方式,展示清洁生产技术成效 示范项目(I): 鼓励工厂广泛采用有效的清洁生产技术 示范项目(II): 鼓励工厂研发及创新性的清洁生产技术 | 向非牟利机构提供供资助,举办以行业为本的宣傳推广活动,以鼓励不同行业广泛采用具成效的清洁生产技术 |
资助额 | 50% (上限港币$45,000) | 示范项目(I): 50% (上限港币$450,000) 示范项目(II): 50% (上限港币$650,000) | 90% |
香港公司与位于广东地区工厂为下列关系︰
工厂由内地企业与香港公司成立的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所拥有及营运;或
工厂由香港公司独资拥有的外资企业所拥有及营运;或
工厂由香港公司签有三来一补合同的内地企业所拥有及营运;或
工厂由内地企业所拥有及营运,而该内地企业其中一位主要股东须为香港居民(自然人)及持有该内地企业多于50%的股份或股权,并同时持有香港公司(申请人)不少于30%股份或股权。
香港公司拥有及营运位于香港的工厂。
香港公司拥有及营运位于香港并涉及污染工序的工场式企业(工序包括表面喷涂及固化、使用溶剂清洗金属零件和组件、以及汽车引擎测试等)可申请示范项目的资助。
何非牟利行的香港行业商会,并须在香港注册的机构或为法定组织,均可提出资助申请。
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