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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质量,除了污染物浓度指标,尚应有人们主观感知指标。
人们一说到室内空气质量,想到的是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里列出的各种污染物的浓度指标,以为达到这些指标要求,室内空气质量就是好的,或是达标的,更有人认识是健康的了。
其实,把室内空气质量几乎*等价于标准中一系列污染物浓度指标的这种纯客观的认识,是不能*涵盖室内空气质量内容的。
早在1989年国际室内空气质量讨论会上,丹麦的Fanger教授就提出了除了室内空气中的各种环境参数指标标准之外,空气质量还应有主观判断标准:空气质量反映了人们的满意程度。如果人们对空气满意,就是高质量;反之,就是低质量。
为此,反映室内空气质量好坏或高低,有客观定义和主观定义两种评判标准。但我们认为,这两种标准它们各有所长,又各有局限。
室内空气质量的客观定义由于没有和人的感知相结合,因此,难以充分反映室内空气质量对人的影响,而且,由于一些成分非常微量,即使目前密的测量仪器也难以准确测量其浓度。室内空气质量的主观定义反映了人的感觉和室内空气质量对人的影响,但有些空气污染物无色无味,对人的健康危害是一个随时间积累的较为漫长的过程,因此人们难以在短期给出评价,又不能以牺牲人的健康为代价去评价。对这类空气污染物,主观评价方法面临困难。
因此,这两种标准各自独立来定义室内空气质量,都是不能涵盖室内空气质量全部内容的。
如何缓解以上矛盾呢?美国供热制冷空调工程师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Heating,Refrigerating and Air-conditioning Engieers,简称ASHRAE)颁布的标ASHRAE 62-1989《满足可接受室内空气质量的通风》中兼顾了室内空气质量的主观和客观评价,给出了融合的定义: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应该是“室内空气中没有已知的污染物达到*的机构所确定的有害物浓度指标,且处于这种空气中的绝大多数人(≥80%)对此没有表示不满意。”这一定义把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结合了起来,是人们认识上的一个飞跃。不久,该组织在修订版ASHRAE 62-1989R中,又提出了可接受的室内空气质量(Acceptable indoor air quality)和可接受的感知室内空气质量(Acceptable perceived indoor air guality)等概念。前者的定义如下:空调空间中绝大多数人没有对室内空气表示不满意,并且空气中没有已知的污染物达到了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威胁的浓度。后者的定义为:空调空间中绝大多数人没有因为气味或刺激性而表示不满。它是达到可接受室内空气质量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由于有些气体,如氡、一氧化碳等没有气味,对人也没有刺激作用,不会被人感受到,但却对人危害很大,因而仅用感知室内空气质量是不够的,必须同时引人可接受的室内空气质量。
自然地,更为确切的室内空气质量的定义,则是“室内空气中的有害物的客观浓度不超过*的机构确定的指标(即一些机构发布的空气质量标准指标)、同时还考虑其中大部分人(≥80%)对其中的空气主观感知为可接受的及满意的感知空气质量指标。”
参考资料: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环境学》(第四版)朱颖心 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