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公众参与现状尴尬新版技术导则或成突破口
- 2015/9/21 8:47:48
- 65421
-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编辑:INTER长友
- 关键词:医院污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设备环评
环评公众参与现状尴尬 新版技术导则或成突破口
近日,在我国一家环境影响评价论坛上,一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被依法撤销了行政许可,引发了许多环评从业人士的议论纷纷。
事情的起因在于重庆市一老年护养院建设项目受群众举报其环评公众参与部分造假,当地环保局联合街道、派出所、社区立刻对该项目展开了调查。调查发现,建设单位向环保局提交的项目环评公众参与部分调查表不真实,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环保局对该项目下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这起事件处理妥当,毫无争议,依法执行,有理有据。然而,许多环评人都认为,这一事件折射出了环评公众参与部分的尴尬现状。
公众参与实际操作的困难现状
根据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三章节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并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然而这一条在实际操作中却有着非常大的困难。
在实际调查中,大部分人在填写环评调查问卷时往往显得都较为积极合作,但一旦涉及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真实信息时,往往就会显得不情愿。这种情况给调查造成了很多的困难,但这本身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试想一下,若是在大街上突然出现一个陌生人,拿出一叠调查问卷来让人填写,然后还要每个人填写姓名、住址、姓名、联系方式、学历、职业等真实信息,出于你自身信息安全考虑,你会毫无保留地全部如实填写么?
面对这种情况,负责调查的单位亦是无计可施。这些单位大多只是普通的企业,并没有资格和权力去要求受调查者现场出示身份证、核实手机号。当受调查者自己都无法保证自己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时,负责调查的单位如何来保证?
而通过这样的方式调查得到的问卷,在面对环保部门在回访核实有效性时,一旦出现了手机号打不通,或者姓名不对,回访时接电话者非受调查者本人不知道公众参与调查问卷等情况,也势必会出现“造假”的情况。
公众参与在环评中的不合理地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然而,很多环评从业者认为,若是公众参与一旦出现“造假”就将整份报告否定,实则并不合理。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环保在线”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环保在线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
展开全部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