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排污费征收“满月” 无组织排放准确计量仍待解决
- 2015/10/30 15: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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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编辑:tina
- 关键词:废气处理设备有机废气处理设备VOCs排污收费
VOCs排污费征收“满月” 无组织排放准确计量仍待解决
此外,新大气法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纳入监管范围。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废气净化委员会副秘书长栾志强认为,这为VOCs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将对VOCs治理产生很大的影响。今年10月1日,VOCs排污收费试点已开始启动,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
如今已是10月末,距离排污费征收已有一个月的时间,在这一个月的试点行动里,征收工作遇到了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又应该采取怎样的方法进行改进?
无组织排放准确计量成为难点
“与常规污染物有组织排放的特点不同,石化企业的特征污染物主要以无组织排放为主。”中国化工环保协会技术部副主任吴刚表示,石化行业典型的有组织废气排放设施包括各类工业锅炉、加热炉和焚烧炉,主要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常规污染物,而特征污染物排放多以装置(管道、阀门等连接件)泄漏、污水处理系统的挥发等无组织排放为主。
“无组织排放是由工艺设备阀门、开口阀、泵密封、压缩机等轻微漏跑产生的,即使单个设备的泄漏量不大,所有排放源的总排放量却是巨大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柴发合表示,从国内环保部门多年来的监测经验看,有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只要正确合理地选择处理的技术和方法,一般比较容易达标;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往往呈现多点、分散的无规则排放,监测、定量和管理难度大。
不少业界专家纷纷表示,由于VOCs无组织排放的特点,其治理很难像对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那样,通过制定重点行业强制排放标准和电价补贴政策等措施就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要使这一收费政策切实落地并为企业接受,准确计量的问题一定要得到妥善解决。
“执行难”如何破解?
每一项新的制度,都可能遭遇“执行难”的困境。从业内企业的反馈来看,VOCs排污收费制度的执行难度也不小。
除了VOCs排放量的准确测算问题,还有排污者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问题。实际上,VOCs排放量与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生产设备、工艺手段和控制水平密切相关,各企业的情况存在很大差异,VOCs排放量也会有所不同。但是,如果企业无法获得所用原辅材料VOCs含量数据,就得按照统一的系数取值计算,则很难体现企业VOCs排放的真实水平。
在这方面,我国中国台湾省的经验值得借鉴。中国台湾省从2007年开始征收VOCs排污费,各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的依据为中国台湾环境保护署颁布的《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申报空气污染防制费之挥发性有机物之行业制程排放系数、操作单元(含设备元件)排放系数、控制效率及其他计量规定》。另外,企业如果认为所规定的排放系数不符合企业自身的情况,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建立自厂系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厂系数(含控制效率)建置作业要点》对各行业排放系数的计算进行了统一规定,包括原辅材料中VOCs的含量、集气效率、处理效率及排放系数等,其建置方法经主管机关审查通过后,也可进行自厂系数建置工作。自厂系数更符合每个企业自身的特点,其测算的VOCs排放量更加准确;且将企业纳入到管理工作中来,能有效增加企业VOCs减排的积极性,保证上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对推进国家和企业VOCs管控,有如下建议。
在国家政策层面,首先,应该对企业出台差别化的监管政策,以及VOCs排污收费的减免政策。如果企业按要求完成或超额完成VOCs管控工作,那么国家在排污收费或者信贷上应给予支持,增强企业进行VOCs管控的动力。其次,应该确定VOCs控制细化标准。目前,国家出台的文件均是工作要求,尚未正式发布相应的控制标准。企业如何进行VOCs管控,做到什么程度算是达标,都缺乏细化的标准。如果基准缺失,反而不利于减排。
在企业层面,首先,要加大相应技术研发和治理力度。VOCs管控技术需要进一步研发集成,针对不同排放源的排放特点,要开发相对应的技术。要实施工艺、设备密闭等源头控制以及废水加盖收集处理等末端治理措施,重点是污水集输与处理设施、炼化有机工艺废气治理、可燃性气体回收、检维修吹扫废气治理、炼化储运油气回收、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等方面。还要注重从源头设计就考虑泄漏防控问题。同时,管理上应建立无组织排放管理体系。加强人员VOCs监测、估算等相关管理培训,对企业的各种类型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把VOCs的治理和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
(资料参考:中国石油报、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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