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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气污染治理出新招区域大气环境恶化将追责

2016/1/28 10:5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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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城网
编辑:tina
关键词:废气处理设备大气治理污染防治
导读:1月25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环保在线 各地政策】1月25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并对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各类污染源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区域协作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河北近年来一直饱受大气污染困扰
 
  作为“京津冀生态支撑区”的河北,近年饱受大气污染困扰。自环保部公布国内74个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以来,河北连续数年有多个城市排名在污染重城市前10位。
 
  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近年来河北以的决心和力度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十二五”期间各级财政投入河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40亿元人民币,当地大力实施压能、减煤、控车、降尘、治企、增绿等重点工程,深入推进钢铁、水泥、电力、玻璃四大行业污染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2015年PM2.5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8.7%。
 
  “当前,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仍然较大,重污染天气时有发生,空气质量尚未根本好转。”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河北的大气环境中央关注、民众关心,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在加快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重要而紧迫。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5日正式发布
 
  作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的头号工程,该条例此前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于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逐步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学合成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出城市建成区和生态红线控制区。在完成落实技术改造措施和达到排放污染防治标准要求后,迁入工业园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80%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此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阶梯排污收费、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
 
  条例解读:      河北治理大气污染引入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
 
  条例引入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应当追责,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城市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河北省是用煤大省,燃煤消耗量巨大,削减燃煤总量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中之重。《条例》对河北燃煤污染防治作出规定,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并提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将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80%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条例》规定,城市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不得新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原煤散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规模的燃煤锅炉,禁止燃煤锅炉、燃煤工业窑炉、单位使用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排放明显可见黑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连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不得建设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推广集中供热计量收费。
 
  对污染严重企业实行阶梯排污收费
 
  工业污染防治迫在眉睫。《条例》规定,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阶梯排污收费、差别信贷、差别水价、惩罚性电价;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的;超过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行为主体,高可被责令停业、关闭,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在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方面,《条例》规定,河北省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
 
  露天焚烧秸秆高罚两千
 
  《条例》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违反该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违反该条例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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