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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不再是一家之责陕西明确各部门环保责任

2016/2/1 10: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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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商网
编辑:tina
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保责任
导读:为有效提升环境质量,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中国环保在线 各地政策】为有效提升环境质量,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对环保、发改、工信、公安、监察、财政、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环境保护责任做出清晰规定。
  
 

 环保不再是一家之责 陕西明确各部门环保责任
  
  如今,公民保护环境的意识越来越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尤其是治污降霾关注。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印发了《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对环保、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公安、监察、财政、人社、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商务、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审计、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旅游、地震、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环境保护责任做出清晰规定。以后,哪类环境问题就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将不再是环保部门一家之责。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监管企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
  
  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环保部门责任重大,也是当仁不让的。所以《规定》明确环境保护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同时,环境保护部门还要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等。
  
  公安部门工作责任重污染天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
  
  重雾霾天,不仅仅是对人体有害,而且能见度也会降低,《规定》明确公安部门要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实施监督。对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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