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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下发污染防治意见加快工业园区治理现代化

2016/6/12 14: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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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Alice
关键词: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环境监管
导读: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指出将对工业园区严把环境准入条件,加强企业污染防治。
  【中国环保在线 各地政策】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指出将对工业园区严把环境准入条件,加强企业污染防治,基本实现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江西下发污染防治意见 加快工业园区治理现代化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下发。意见指出,江西省对工业园区严把环境准入条件,加强企业污染防治,提出到2020年,全省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健全,循环化、生态化、低碳化、清洁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明显下降,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法治保障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内容如下: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赣府厅发〔201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工业园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下同,以下简称“园区”)是我省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已成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发展产业集聚和产业集群的重要平台、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在加快江西工业化进程、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理念,有效解决当前园区环境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市场和宣传等手段,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明确各方环境保护责任,严把环境准入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努力实现园区产业结构合理化、区域布局集聚化、企业生产清洁化、环保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常态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及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健全,循环化、生态化、低碳化、清洁化水平明显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明显下降,基本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法治保障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园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严格的环境准入
  
  (三)科学规划布局园区。园区建设规划须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衔接,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制度及建设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园区须按照建设规划环评的要求布局相关产业,鼓励建设专业园区。没有依法开展建设规划环评或防护间距达不到要求的园区,不得引进新的有污染的入园建设项目。
  
  园区现有的环境敏感目标,所在地政府应制定搬迁计划,在2017年底前搬迁到位。
  
  (四)严把环境准入条件。各地要切实转变发展理念,不得将降低环境准入门槛作为园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不得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三高”企业。入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各项环保要求。
  
  园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控制范围的园区,不得引进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入园建设项目。相应控制范围由环保部门结合所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予以核算认定。
  
  排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接管标准的制定,应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要求,并结合企业排污状况、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按照“一企一议”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
  
  三、加强企业污染防治
  
  (五)加强水污染防治。园区污水产排企业必须按照环评要求建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处理,达到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超标排放。
  
  园区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医药、农药、制革、造纸、印染、电镀、印刷线路板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排的企业应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进行收集,并处理达标后通过污水管网外排,不得通过雨水管网排放。
  
  园区企业污水排放口应规范设置,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设立一个污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原则上设在厂界旁,企业产生的污水通过明管输送到污水排放口。污水排放口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电磁阀控制开关和流量计,不得偷排偷放。
  
  园区及园区内企业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按规定进行科学论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满足所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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