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两大困局环境公益诉讼变“烫手山芋”
- 2016/6/20 8: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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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编辑:筱阳
-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保新环保法
面临两大困局 环境公益诉讼变“烫手山芋”
“2015年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的环境公益诉讼元年,社会组织提起的多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顺利立案,数量大幅上升。”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在近日举行的2015年环境权益维护实践情况通报会上明确指出,2015年,9家社会组织提起37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6起审结。
2015年,全国14个省、直辖市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包括江苏、贵州、山东、福建、浙江、宁夏、辽宁、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环境权益维护工作的开展逐步顺畅和成熟起来。”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谢玉红说。新环保法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较2013年、2014年更为顺畅,中华环保联合会新提起的8起案件,均未出现因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引发的法院不予回应、不予受理以及驳回起诉等情况。
环境公益诉讼破冰前行,但是挑战依然不少。据公开资料,全国有1000余个社会组织具备法律和相关解释规定的起诉资格,其中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有36个,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有300多个,在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有700多个。“但仅有9家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与我国严重的环境状况相比,这个数量太少。”葛枫说。
现状:总体情况仍不乐观
有关数据显示,自福建南平中院受理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来,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8件。而自2007年至2014年的8年时间里,全国各级法院所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数只有65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57件、行政公益诉讼8件。
“与过去相比,新环保法实施一年多来环境公益诉讼在案件数量上有较大增长,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但总体情况仍不太乐观。”曾长期就职于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马勇指出。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中华环保联合会今年3月中旬在一场通报会上披露,目前全国有1000余家社会组织具备起诉资格。然而,2015年仅有9家社会组织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共提起37起个案。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中只有10余个省、直辖市受理过公益诉讼个案。
此外,自开展试点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超过17起,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共计325件。“此前有人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放开后可能导致滥诉,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这种担心明显是多虑了。”马勇认为,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量,与预期还是有差距的。
缺钱,影响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性
6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布5起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情况,其中,3起判决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胜诉,另2起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
事实上,不止在徐州。自2015年以来,各地法院判决的污染环境案件数量不少,但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不多。这在业界资深人士马勇看来,原因在于国内多数环保组织自身的运行费用不多,高投入的环境公益诉讼影响了环保组织的积极性。“从费用来讲,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很多环保组织维持日常运转就很艰难,提起公益诉讼多半力不从心:无力承担环境污染调查取证及鉴定的高额开支,无力组织专业素质高的公益诉讼团队,而判决下来的案子支付给原告方的钱往往根本不够成本,不值得。”
“有家组织在云南有个破坏生态的案子(起诉),到现在为止为什么没有去做呢?就是因为损害鉴定的费用问题,评估机构的报价是100万,谁受得了?”马勇介绍说,徐州的3起判决案件,通过专家辅助证人的方式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费,但工作人员的其他花费也并不是小数目,在审判中难以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比如出差住旅馆,平日200块,我们去的时候正好赶上节假日涨价,要500块,法院就是不支持,只能算200块。”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了《关于建立环境诉讼资金管理制度的建议》,她指出,环境公益诉讼是“多管闲事”的诉讼,也是“勇敢者的诉讼”,必须从制度安排上建立激励措施。
她认为,由法院判决将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金、生态修复金作为原告人已经支付的诉讼成本补偿费用,是其他国家成功的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否则,环保公益组织将因为提起公益诉讼而陷于困境,也无法吸引人才加入团队。
环境公益诉讼耗时长
无独有偶的是,尽管“立案难”的门槛被拆除,并不意味着环境公益诉讼的道路已经畅通无阻。
在此方面,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何晶晶,在其撰写的另一份报告《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就提出:2015年法院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已经作出判决的仅有两例(该报告采样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1日)。
这两起案例中,一例是“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2015年年底,该案由福建省高院进行终审宣判,维持原判,原告胜诉,被告需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造成毁林行为的四名被告需付出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在内共计250万元补偿。
该案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民间公益诉讼案、破坏生态案、公益诉讼基金支持案以及请求生态服务功能赔偿案。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对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点评时这样说道:起公益诉讼案件获得胜诉判决,自然是好事,但是还要看到公益诉讼的实行还有很多困难和障碍,需要各界的重视和支持。比如,“本案一审经历了十个月才作出判决,耗时很长。”
为何此类诉讼通常都耗时较长?冯嘉指出,环境案件一般都涉及为复杂的两个专业技术问题,即需要通过鉴定、评估来确定企业排污行为与生态损害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要进行专业的鉴定确实比较耗时;另外,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和生态修复费用的评估,也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去做相关评估,耗时也比较长。“而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前提还得是法官本身要比较专业,否则延迟时间可能会更长。”冯嘉说。
(本文综合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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