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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造地方“水十条”

2016/8/25 15: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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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
编辑:Alice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水生态
导读: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市水生态安全,提升全市水环境质量。8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温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市水生态安全,提升全市水环境质量。8月17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温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发展绿色化。



 
  
  温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市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等精神,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五水共治”为载体,以河长制为抓手,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防治并重、城乡统筹、陆海联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全体系治理,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坚持实行严格环保制度;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严格执法监管;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治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建设美丽温州、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纳入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87.5%;市控以上地表水断面功能区达标率达到55%以上;基本消除市控以上劣Ⅴ类水质断面;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纳入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稳定在87.5%;市控以上地表水断面功能区达标率达到60%以上;三大水系基本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全面消除市控以上劣Ⅴ类水质断面并巩固提升消除成果;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达到功能区要求,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全面整治重污染行业。严格按照重点行业整治提升标准,深化电镀、制革、合成革、印染、造纸、化工等六大行业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实施《温州市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温政办〔2016〕46号),按照“关停淘汰一批、集聚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要求,全面推进金属表面处理(包括酸洗、发黑、铝氧化、电泳、磷化等)、线路板、皮革后处理、移膜革、蚀刻、卤制品、铸造等七类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到2018年底前基本解决七类重污染行业存在的工艺装备落后、环境污染重、能源消耗高、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国家明令规定的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全部淘汰,实现布局集聚化、生产清洁化、管理规范化、监管常态化,达到绿色安全清洁化生产标准;七类重污染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削减30%以上。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开展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的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及附件3责任分解表内容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市级参与部门也仅列出主要的参与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任务落实,下同)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6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2020年底前,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出路的工业集聚区应按要求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安装监控设备,实现集聚区危险废物的“自产自消”;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等参与)
  
  实施重点水污染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严格造纸、印染、化工、制革、合成革、电镀等重污染行业重金属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强化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清洁化改造。加快对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在化工、电镀行业废水管道架空或明管的基础上,继续推行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的废水输送明管化,杜绝废水输送过程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抓紧实施温州市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作,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5.88万吨(中心片污水处理厂2017年新增20万吨;西片污水处理厂2017年新增15万吨;洞头城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0.8万吨;洞头霓屿布袋岙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0.08万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瑞安市、乐清市、苍南县、永嘉县和平阳县等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全面完成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工作,深入实施《温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到2017年底前,在保证正常稳定运行并实现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完成21个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任务;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执行一级A以上标准;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到2020年,全市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责任单位:市住建委牵头,市城管与执法局等参与)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2016年底前,人事与财务管理隶属于排水、环保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全部实现与主管部门脱钩。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组建或引进专业化排水(污水)运营公司,对辖区内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专业化运行管理。目前由乡镇政府直接负责运营的镇级污水处理设施要在2016年底前委托专业化公司运营。加强进出水监管,有效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达标率。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收集管网的日常养护工作,提高养护技术装备水平。全面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工业企业等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并符合排水许可证要求,否则不得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对于应当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城管与执法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公用集团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建设。完成城镇建成区污水管网建设和温州市区98个片区截污纳管工程,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截污纳管工作,实行雨污分流。没有条件纳管的区域要建成就地处理系统。在建或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力争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全市城镇截污纳管全覆盖,全市运行3年以上的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全部提高至75%以上,新建区域必须实行雨污分流。(责任单位:市住建委牵头,市城管与执法局、市公用集团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建立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依法予以取缔。2017年底前,要建成覆盖全市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处置设施。到2020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城管与执法局牵头,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实施畜禽养殖区域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加大力度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强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治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实施雨污分流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6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全市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面完成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整治和标准化改造。到2020年,基本解决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畜禽养殖污染突出问题。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建立死猪保险联动机制和集中处理机制,确保设施先进、运作机制完善、政策保障到位。(责任单位:市委农办<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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