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风暴再添引擎环保税法“亮剑”新经济时代
- 2016/9/1 17: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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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编辑:筱阳
- 关键词:环保税环保税法污水处理设备
绿色风暴再添引擎 环保税法“亮剑”新经济时代
税制改革再次迈出一大步,这次是《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次全体会议,其中主要内容之一是审议环保税草案。按照《立法法》,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业内专家预计环保税草案快年内能获得通过。
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制度已经实施30多年。环保税法的出台,将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费改税”以立法形式确认固化,同时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有望增加到19个。“费改税”此前已有成功先例,如车辆购置费改为车辆购置税。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指出,从理论上说,排污费和环保税只是名称不同而已,作用机理相同。但在现实中,环保税的征收力度可能会比排污费更大。因此,对于遏制企业污染排放的作用会有所提高。
根据草案,我国拟征收环境保护税,并把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前述会议上说。
环保税不向普通居民征收
与此同时,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对草案的说明中也曾指出,本次立法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草案规定,征收环保税后,将不再征收排污费。
长期研究中国环境税收制度的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苏明曾对媒体表示,开征环境税的难点一是征收范围,窄一点还是宽一点要慎重;二是税率,高一点还是低一点要相宜。据公开资料,此次草案中提出,环保税的纳税人指的是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将纳税人确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楼继伟在草案说明中也指出,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不缴纳环保税。这也就是说,环保税将不向普通居民征收。
此外,楼继伟还对税收优惠进行了说明,规定了5种免税情形,包括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不包含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对固体废物免税等。同时,对于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情况,将减半征税。
贾康进而指出,税收需要考虑到可实行性,因此落实到具体操作上,需要进行细化,继而走严格的法定程序。
7省份缴税高于国家标准
与此同时,环保税法草案将现行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按照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有关要求,全国31个省份已于2015年6月底前,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即在2003年基础上上调1倍。其中,有7个省份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低标准,如北京的收费标准是低标准的8—9倍;天津的收费标准是低标准的5—7倍,江苏分两步调整至低标准的3—4倍。
按照草案的税目税额表: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11200元。同时,兼顾目前部分省、直辖市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且有的省、直辖市收费标准较高的情况,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可以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而事实上,“排污费制度对于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楼继伟说,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制度确立于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现行环保法延续了这一制度,2003年国务院出台管理条例对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作出了规定。据统计,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2015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
不过,楼继伟表示,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岂能沦为增收工具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无论是在财税制度还是环境容量上,都有着不同的特质或与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的阶段,他山之石何以攻玉,是必须细致研究的问题。首先,我国处于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阶段,雾霾、水污染和在大城市中一直被忽略的噪声污染都有不同程度的恶化。于是,征收了30多年的排污费是一种惩罚性收费,那么,费改税后的环保税是否也是惩罚性质的呢?
可是,环保税本身应该是调节性质的,所以欧洲很多发达国家的环境税都是在环境改善之后有了充足的环境容量才开始发展,用税收作为一种调节。在环境恶化的当下征收环保税,由于环境容量不大,没什么空间进行调节,即使初衷是调节行为依然可能变为变相惩罚。值得欣喜的是,此次调整税额的权力给了地方立法机关即地方人大而非地方政府,希望税收法定原则能得到贯彻并为约束超征冲动起到一点作用。
其次,环保税要发挥作用,就要求通过科学化的手段来评估企业并引导企业行为,而环保税采用申报制度,这对环保部门的污染物排放核定和监测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即使在排污费由环保部门收取的时候,执行中很多都是按物料和能耗来折算的,环保税立法后,由税务机关征收,环保部门监管,环保部门的动力和经费是一大挑战。而根据税务部门的征收习惯,基层一向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会不会产生“议价”并变相地污染合法化,是必须面临的问题。
从征收环保税开始,中国也踏入了上这股“绿色税收”的风潮。目前,只是将排污费平移转为税收,日后还有生态资源税和争议颇多的碳税等更大的挑战。如何从一开始就确保环保税不像分税制一样异化,保证其调节性作用而不沦为增收手段,都需要更细致的研究,这对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都极为重要。
(参考资料:财经日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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