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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层面探讨垃圾管理勾勒下一个五年改革蓝图

2016/9/26 1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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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学的历程
编辑:Alice
关键词:垃圾管理强制分类垃圾焚烧
导读:近期,城乡垃圾处理困局再次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面对焚烧厂建设频频受阻,垃圾处理陷入更严重危机的情况。
  【中国环保在线 固废处理】近期,城乡垃圾处理困局再次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面对焚烧厂建设频频受阻,垃圾处理陷入更严重危机的情况。接下来,本文试从垃圾焚烧监管体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和下一个五年规划这三个方面,探讨当下垃圾管理政策层面出现新挑战以及可能的应对之道。



政策层面探讨垃圾管理 勾勒下一个五年改革蓝图
  
  近期,城乡垃圾处理困局再次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当媒体和公众高度关注某一地垃圾处理项目遭遇选址难、建设难,当环保社会组织为了一个社区的垃圾分类绞尽脑汁,当一些专家努力寻找能够带来突破进展的技术解决方案时,垃圾管理政策出现的新动向同样值得大家注意,因为这些政策有可能带动全局性的变化或带来较为深远的影响。本文试从垃圾焚烧监管体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和下一个五年规划这三个方面,探讨当下垃圾管理政策层面出现新挑战以及可能的应对之道。
  
  一、垃圾焚烧监管体系应有根本改变
  
  近年来,我国垃圾管理主要依赖末端处置技术,即卫生填埋和焚烧的思路基本没变。面对快速增长的垃圾产生量,以及已有填埋场日趋饱和的困境,各地方垃圾主管部门把“解决”问题的希望更多放在了大量兴建新焚烧厂上。然而近期接连发生的好几起大规模“邻避运动”,使得焚烧项目选址、落地面临着巨大的困难,更有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优先需要,直接宣布取消焚烧厂建设计划。
  
  面对焚烧厂建设频频受阻,垃圾处理陷入更严重危机的情况,一些政府官员和技术专家简单地将原因归结为公众不了解垃圾焚烧的先进性,所以化解矛盾的办法是给公众“科普”。也有有识之士认为,公众的反对并非没有道理,因为我国现有焚烧厂的整体运行状态的确难以达到所谓“安全”和足以让公众放心的水平;相应的解决之道应该是在保证投入和佳技术运营的情况下,加强对垃圾焚烧行业的监管,通过实效改变公众对焚烧厂的印象。
  
  垃圾焚烧监管不足、违法现象频发的确是导致公众对其缺乏信任的主要原因。在7月上旬举办的一场关于全国垃圾焚烧厂环境信息公开的调查报告的发布会上,报告发布方向与会者展示:2016年1月1-3日,全国76座生活垃圾焚烧厂,除24座无自行监测数据外,17座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3天累计超新标735次;2016年5月1-3日全国105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中,除33座无自行监测数据外,19座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3天累积超新标468次。而浙江、福建省31座通过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公布数据的垃圾焚烧厂,2016年季度有30座超新标,累计超新标次数高达4682次!此外,公众关注的二恶英监测信息公开率仍然不足10%,此数据四年以来竟然没有任何变化。
  
  由此可见,垃圾焚烧要获得公众的信任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从政府的角度,加强监管是无可回避的一项任务。然而,即便严峻的现实危机再度明确了监管的重要性,如果不将“监管不力”的深层原因分析清楚,并找到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这种痼疾可能仍旧会继续。
  
  垃圾焚烧监管首先存在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即监管角色混乱和监管者不具备足够权力的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住建系统一直是我国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但其工作的重点始终在于垃圾产生后的清运和消纳处理,而非预防垃圾的产生,以及通过有效分类实现资源化利用。对于垃圾焚烧处理,住建系统一方面在大力促进其发展,并实际参与到了很多具体焚烧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中,另一方面还担负着一定的运营监管和监督职能,这是一种明显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现象。正因存在这样的职能冲突,公众不能指望住建系统能够监管好焚烧厂。
  
  环保系统则不然,它的法定角色就是对焚烧厂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环境监管,肯定是合适的监管主体。但从已经披露的垃圾焚烧厂极其糟糕的违法、违规事实以及排放超标的情况看,环保系统的监管职能基本上是缺位的,背后的主要原因显然不是它们没有能力或主观上不愿意履行监管职责,而是其监管权力受到了政府系统内部其他权力的掣肘。尤其当垃圾处理有别于一般的经济或工业活动,带有很强的公共服务和市政工程色彩时,地方政府领导或某些更强势行政部门的干预会更严重,环保系统独立实施监管的空间就更小。
  
  对于以上垃圾焚烧环境监管缺位的体制性原因,恐怕需要中央政府做进一步的工作,即明确地方政府该如何确保环保系统在监管垃圾焚烧及其他垃圾处理设施上的独立性,以及获得排除外力干扰的权力。简而言之,只有在解决了究竟“要不要”监管的问题后,才能继续探讨该“怎么”监管的问题。
  
  加强焚烧监管须解决的第二个根本问题是明确监管目标,因为只有目标清楚、正确,才能保证监管活动有的放矢、结果有效。目前常规的垃圾焚烧环境监管内容还比较单薄,只突出了烟气排放,炉渣、飞灰、废水基本处于放任状态。但即便所有污染物都严格依照国标限值排放,仍然不足以达到监管所要求的终目标,即保证焚烧厂对周边环境和公众健康不产生危害。道理很简单,即使焚烧厂达标排放,可能会因为排放总量过大,导致环境容量超载,威胁公共健康安全。而有些持久性的有毒物质甚至在总量排放都很不起眼的情况下,就能污染焚烧厂周边的食物链,进而对人类健康构成损害。
  
  因此,中央政府的相关部委,特别是环保部应该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重新规划垃圾焚烧厂的环境监管体制,大致形成如下三个层次的监管目标,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个层次是保证环境与公共健康安全,相应措施包括:开展与焚烧厂污染有关的职业和环境流行病学调查;对焚烧厂周边种植或养殖的食品,以及大气、土壤和水环境中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监测和控制。
  
  第二个层次是保证焚烧厂产生的污染物能连续达标排放,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严厉处罚超标排放和数据造假行为,逼迫厂方足额采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强制要求焚烧厂应用“连续采样、周期分析”的监测技术对烟气中的二恶英类污染物进行检测,保证其连续达标排放;明确灰渣、废水的污染物监测频次,同时恢复只有获得危废许可的单位才能接受和处理焚烧飞灰的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保证日常运营合法、合规,相应措施包括:建立有公信力的公民驻厂监督制度;实时公开焚烧厂运行的各项工况技术指标,包括热灼减率的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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