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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多措并举强化大气防治

2016/9/28 13: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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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编辑:Alice
关键词:绿色发展大气污染防治超低排放
导读: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武汉市人民政府经研究,制定《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改善全市空气质量,武汉市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在开展2016年拥抱蓝天行动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施策、削减排量、综合治理”的思路,制定《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武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多措并举强化大气防治
  
  近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以下简称《强化措施》)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直各责任单位要统筹做好《强化措施》的实施工作。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要制订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每项强化措施涉及的企业、项目、具体要求、时间进度以及责任人,并于2016年9月20日前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督查督办。市环委会从市直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落实情况督导组,每季度集中开展1次督查,对工作进度缓慢的采取预警、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
  
  三、强化通报问责。市环委会要组织对各区、各单位落实《强化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定期进行通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单位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环境问题突出的单位,移交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1日
  
  武汉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改善全市空气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开展2016年拥抱蓝天行动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施策、削减排量、综合治理”的思路,制定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一、总体要求
  
  空气质量目标:全面完成2016年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97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65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57%。2017年,全面完成省下达的考核目标,并力争空气质量改善幅度高于上年。
  
  工作重点:以青山区、武汉化工区、新洲阳逻地区、各新城区建成区和其他区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为重点区域,以煤炭利用、各类扬尘、机动车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源治理为重点领域,推进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
  
  二、强化措施
  
  (一)加快完成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严格工业燃煤控制
  
  1.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4#、6#煤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5#煤电机组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国电长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2#煤电机组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1#、2#煤电机组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2017年12月31日前,上述燃煤电厂发电机平均供电煤耗应当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2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和供电煤耗高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煤电机组,根据全市电力需求状况,报请省相关部门核减其发电指标。(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4.严格煤炭质量管理,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硫分高于0.6%、灰分高于15%的煤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对已建成并正常使用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煤电机组,经环保部门确认后,燃用商品煤可以适当放宽煤质标准,但不得高于《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规定的硫分、灰分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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