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济宁出台首部实体性法规打造地方版大气防治条例

2016/10/10 14:28:52
28169
来源:大众网
编辑:Alice
关键词:大气防治空气质量扬尘污染
导读:《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为济宁市自具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环保在线 地方新闻】《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为济宁市自具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对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济宁出台首部实体性法规 打造地方版大气防治条例
  
  来自济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消息称,《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去年8月1日我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首部实体性法规。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雷介绍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环保、经信、住建、交通、城管、煤炭、工商等20多个部门,各部门责任分工不明确,推诿扯皮现象较为严重,造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明确政府、部门、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责任,针对我市大气污染的具体情况采取具有可行性的管理措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规范。《条例》的出台是建立大气污染长效机制的需要。”
  
  据了解,《条例》包括总则、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共计四十五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并根据地方实际做了创新。明确了企业的责任主体,明晰了部门职责,细化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并且符合我市的地方特色。
  
  针对济宁市实际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条例》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农业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重点规范。《条例》规定,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禁止在市主城区直接燃用民用散煤,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及燃料清洁剂、添加剂等,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思路,明确了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系统梳理了水利、交通、城管、住建、煤炭、国土、经信、环保等八个职能部门的扬尘防治监督管理职权。《条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行业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和导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及措施。《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造成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为了防治树木飞絮污染,《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药物防治、洒水降絮等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在城市规划区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制定计划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外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制定计划逐步更换道路两侧、河流湖泊沿岸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引导树木种植户种植不产生飞絮的树木。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济宁市自具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是我市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件大事,对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心主任、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刘云廷介绍说,“市人大颁布《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我市环保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原标题:济宁首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

热门评论

上一篇:日产生活垃圾3000吨 南宁探索分类处理新模式

下一篇:南宁垃圾分类拟新规 力争2020年覆盖率超90%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