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控机动车辆源头污染鼓励研发防治技术
- 2016/10/17 10:00:55
- 39326
-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 编辑:一楠
- 关键词:机动车辆源头控制研发防治技术
严控机动车辆源头污染 鼓励研发防治技术
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使用。本技术政策提出了机动车在设计、生产、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内的尾气、噪声、挥发性有机物(VOC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固体废物等污染的防治策略和方法,涉及范围包括机动车、车用油品、检测设备等。本技术政策所称的机动车是指我国境内所有新生产及进口的常规能源及新能源汽车、摩托车和车用发动机产品,以及在我国登记注册的所有在用汽车、摩托车。
(三)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加强“车、油、路”统筹,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综合措施进行防治。重点加强新车达标监管及在用车排放控制。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构建基于质量改善的机动车环境管理体系,形成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实现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目标。
(四)机动车应降低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常规污染物的排放。加强替代燃料汽车及车内环境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产生新的污染物。
(五)严格执行新车排放及油品质量标准,按照分区、分时、分类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提前实施。加强机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建设,降低机动车实际道路排放。
(六)机动车应向低排放、低污染的方向发展,力争2020年实施轻型车和重型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达到先进水平,2025年达到水平。
二、源头控制
(一)新生产及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1.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开展汽车产品生态设计,统筹考虑生产、使用、回收等全生命周期内的污染排放。
2.通过改善生产工艺、加装车间空气后处理系统、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水性防腐涂料、胶粘剂等降低生产过程VOCs、粉尘、废液、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实现绿色制造。
3.加强新生产机动车排放达标监管,提高产品生产一致性水平。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应严格执行新车排放标准,不得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确保其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排放稳定达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机动车的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4.建立健全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对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等原因导致的机动车排放超标,应由生产及进口企业负责召回。
5.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应在其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专门列出维护排放水平的内容,为在用车检测与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机动车排放控制关键零部件管理,建立产品信息公开制度。
6.利用便携式排放测试设备(PEMS)、车辆车载诊断(OBD)系统等加强汽车实际行驶排放监管,提高汽车产品在用符合性水平。鼓励机动车生产及进口企业提前达到国家制定的排放控制目标和排放标准。低速汽车应逐步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机动车颗粒物排放,控制重点应从颗粒物质量控制向颗粒物质量与数量同时控制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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