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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维度破题环境损害困局贵州破冰“黄金法则”

2016/11/9 9: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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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编辑:筱阳
关键词:贵州环境损害生态环境
导读:为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中“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贵州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
  【中国环保在线 地方新闻】日前,《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印发。据公开资料,生态损害赔偿就是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以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九维度破题环境损害困局 贵州破冰“黄金法则”
  
  为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中“企业(个人)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难题,贵州在7个试点省份中个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文简称《方案》),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
  
  来自11月8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的公开消息称,《方案》即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贵州在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应当说,这是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黄金法则”。然而在过去的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由于现有制度索赔主体、具体程序等的缺失,往往导致生态损害赔偿无疾而终。
  
  事实上,贵州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吉林、山东等7个试点省份之一。2016年6月,贵州向国家环保部上报了《方案》,在全国七个试点省印发并实施试点工作方案,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
  
  《方案》提出9项重要试点内容:启动条件和管辖职责;明确赔偿范围;确定赔偿义务人;明确赔偿权利人;实施赔偿磋商;完善赔偿诉讼规则;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使用制度。
  
  因而,《方案》的出台,更加强调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可以到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法庭进行司法登记确认,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环境损害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案件,贵州将采取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方式,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认定程序。那么,如何确保赔偿协议的执行?《方案》提出建立行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制度。赔偿协议可以到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法庭进行司法登记确认,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由清镇市、仁怀市、遵义播州区、福泉市、普安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法庭专属管辖贵州境内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案件。诉讼处理过程中,法院也将根据赔偿义务人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积极探索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
  
  《方案》结合贵州省实际,有着四大亮点和特色:一是明确赔偿权利人,积极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研究;二是建立行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制度,就突发环境、渔业污染、水土破坏、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破坏等事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达成赔偿协议;三是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对于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四是设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
  
  但是该基金的建立还是遭遇到了一系列的困难。相关负责人指出,就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问题,高法院环资庭与财政部经建司进行过沟通,但是没有取得进展,贵州省环保厅与财政厅也进行过四次沟通,效果不甚理想。
  
  熟悉内情的人士透露,贵州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遇到的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首先就是法律问题,作为生态损害赔偿的基金是不能进入社会组织的,法律方面缺乏依据;其次就是财政部门认为按照赔偿法规定,行政单位获得赔偿基金应该进入国库,进行赔偿修复时候再从财政支出;再者就是在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试点中提出的省级政府进行生态赔偿,既然是政府提出,代表的就是公共利益,那么获得的赔偿基金应该进入国库。
  
  但是贵州省环保部门并不认可上述三个理由。另据规划,今明两年,贵州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2018年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据新华社、中国新闻网、经济观察报、法制日报、多彩贵州网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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