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加大违排处罚力度水污染防治法渐行渐近
- 2016/12/20 11: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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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编辑:筱阳
-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治理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日前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是1984年该法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订。此次修法主要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而展开,并实现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相衔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日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当日,受国务院委托,环保部部长陈吉宁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
陈吉宁进而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化学需氧量减排12.9%,氨氮减排13%,超额完成减排任务。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认为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水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众所周知,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对防治水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正案草案全面落实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确定的主要制度措施,并与新修订的环保法相衔接,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作出多项修改。
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饮用水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防治与水生态保护、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将确定的各项制度措施法制化、规范化。
陈吉宁进而指出,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限期达标规划,明确防治措施和达标时限;加强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规定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动协调机制,组织评价,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完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做好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制度的衔接,完善环境监测制度,并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强化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措施,特别是工业废水、地下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污染防治方面,分别实施针对性的措施;强化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开展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调查评估,规定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或联网供水,有条件的地区要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强化饮用水供水单位责任,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加强饮用水安全应急管理。
具体来看,在工业废水管理方面,草案要求,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此外,草案还要求,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检测设备正常运行。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另据媒体的报道消息称,草案在原有“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应当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为防止地下水污染,草案明确,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同时,该草案也从现行法律中删去了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与拆除闲置审批、船舶作业审批等规定。而在“严格法律责任”章节,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精神,对无证或者不按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草案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和拘留措施进行了衔接。
(据中国经济网/李哲、人民网、澎湃新闻网、法制网/朱宁宁、中新社/张子扬 郭金超 梁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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