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体实施方案》
- 2017/7/31 9: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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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编辑:周末
- 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分类固废处理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江西省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长,环境隐患日显突出。为解决该问题,《江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印发,要求到2020年底,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其它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0%以上。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体实施方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我省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长,环境隐患日显突出,已经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能够有效改善城乡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提高我省新型城镇化质量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水平。为贯彻落实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综合考虑各地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路径,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法制和政策制度建设,加强技术创新,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垃圾分类效率。
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突出重点,示范引导。以有害垃圾强制分类为重点,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和医院等单位先行实施,注重经验总结和推广,不断完善分类制度的体制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其它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0%以上。
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区域
2017年底,省会城市南昌市中心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确定的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宜春市中心城区、赣江新区南昌市区域,应根据国家要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中心城区、赣江新区九江市区域启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省生态文明示范县(市)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
上述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一)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二)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三、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
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必须将有害垃圾强制分类,其他垃圾逐步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确定强制分类的类别,并由各城市政府作出规定。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一)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或落实区域外处置点、处置企业。(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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