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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

2017/8/3 9: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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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省府办公厅
编辑:周末
关键词:大气污染废气处理有机废气排放
导读: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省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近期,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省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近期,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重点强化18项措施。具体全文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
 
  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1日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省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实现全面稳定达标,在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基础上,重点强化以下18项措施。
 
  一、工业源治理
 
  (一)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各地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方面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于2017年9月底前制订“小散乱污”专项整治方案,建立企业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开展专项取缔行动,并将方案报省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配合,以下各项措施均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强力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各地要在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新建和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时充分考虑气候变化中长期影响,禁止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积极推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搬迁;广州、佛山、东莞、肇庆、江门等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电、化工、陶瓷、玻璃、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和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开展全面清查,制订并实施淘汰退出方案,开展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珠三角地区及清远市不再新建陶瓷厂(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现有陶瓷厂要推广使用天然气;珠三角地区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推进全省服役到期或服役时间较长及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燃煤电厂优化整合和淘汰,整合淘汰电厂释放出的发电指标相应调整到粤东、粤西地区使用;各地要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严厉查处禁燃区内违法销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行为,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高污染锅炉淘汰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牵头。
 
  (三)严格控制石油焦使用。全省范围内禁止新建(含扩建、技改)以石油焦为燃料的项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石油焦;禁止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商务厅、工商局、配合。
 
  (四)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广州、佛山、东莞、中山、潮州等重点城市应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大力推进石化、家具、印刷等13个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整治,对其他行业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工序也要进行整治;全面完成省级和市级挥发性有机物重点企业综合治理;强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管;推进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开展珠三角区域秋季臭氧削峰专项行动。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
 
  (五)加强高排放行业环境监管。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现役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厂不能安排发电、不能并网;大力推进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提标减排,进一步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加大电厂、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明确排污不达标企业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严厉打击偷排、造假行为,严格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并在媒体曝光。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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