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酝酿新格局法治利器对症造假顽疾
- 2017/10/2 8: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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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安在线 夏胜为
- 编辑:筱阳
- 关键词:环境监测监测数据环境监测产业
【中国环保在线 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
环境监测酝酿新格局 法治利器对症造假顽疾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环境监测是污染防治的前奏,是环境管理的 “千里眼”,数据质量是其生命线。《意见》的出台,对于理顺环境监测体制、遏制监测数据造假、确保数据质量这一生命线,具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国家把提升监测能力作为环境保护基础性重点工作大力推进,环境监测“鸟枪换炮”,能力和队伍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然而,一段时间以来,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存在人为干预导致数据失真现象,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等,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
环境监测一头连着治污部门,一头连着公众生活。环境数据造假,以致数据与公众的切实观感不一致,社会影响恶劣。数据造假行为危害巨大,不仅干扰环境执法决策,也影响公众对环境治理的信心。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科学制定生态环境治理政策的重要前提,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要,也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有力保障。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弄虚作假等问题,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公开约谈政府负责人。要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直指突出问题,从根本上破除不当行政干预,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
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要负主体责任。应严格落实“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等。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实行“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同时加大对监测机构的检查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处罚。
随着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环境监测将迎来新局面。“千里眼”揉不得沙子,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把“千里眼”擦得雪亮,让监测结果经得起科学验证,才能助推环境管理和环境治理。
原标题:环境“千里眼”揉不得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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