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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7/11/10 8: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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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市政府
编辑:Leven
关键词: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污水处理固废处理
导读:近日,沈阳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近日,沈阳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实现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重点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通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重大生态工程,促进相关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重点领域与重要区域的有效实施。基本建成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沈阳市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60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效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打造我市化营商环境,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以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实现“多规合一”为手段,以增进人民群众环境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与沈阳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及政策制度体系,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制定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确保完成国家、省对我市的任务要求,为全省乃至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积累有益经验,发挥示范作用。
 
  (二)基本原则。
 
  权责统一、合理补偿。严格落实我市“多规合一”要求,明确各生态保护空间权责。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坚持“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和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生态保护补偿运行机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生态保护制度建设,完善法规规章,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认真总结生态保护补偿的有益经验,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形成常态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成果。
 
  统筹兼顾、转型发展。从促进沈阳全面振兴与生态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出发,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计划等结合起来,加快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通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保障生态保护重点区域公平发展权,使地区间得到协同发展。
 
  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对方向明确又立即可行的,要加快推进,争取突破;对认识不深但又必须推进的,要加强调研,先行试点。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大胆探索。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
 
  (三)主要目标。
 
  实现我市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重点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通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重大生态工程,促进相关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重点领域与重要区域的有效实施。基本建成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到2018年,基本建立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及配套制度体系,并在各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逐步实施。探索建立分类补偿和综合补偿相结合的补偿办法;形成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稳定投入和有效监管机制;构建生态保护区域补偿标准制定、监测评估体系。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等政策协同机制。
 
  到2020年,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完善并实现重要生态保护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不断扩大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加大补偿力度;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评估和考核等配套制度体系。
 
  二、分领域重点任务
 
  (一)森林(责任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1.2017年年底完成市本级生态公益林划定工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公益林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推动建立地方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
 
  2.深化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按照“权责统一、事权清晰、目标管理、动态考核”的原则,全面实现护林队伍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正规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公益林管护水平。
 
  3.加强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严格按照天然林保护政策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
 
  4.申请设立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沈阳市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开展碳汇造林、森林经营、碳汇宣传等公益项目,培养企业及公民应有的生态意识,自觉参与“购买碳汇”捐资造林的“绿化祖国?低碳行动”。
 
  (二)草原(责任部门:市农经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规划国土局)
 
  1.2017年年底完成草原分布和类型调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划定工作,制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2.加大对退化天然草地改良和保护支持力度,巩固草原沙化治理成果,做好管护工作。
 
  3.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开展退牧还草、退耕还草工作,推动农牧交错带已垦草原监督管理。
 
  4.结合扶贫工作,根据草原管护需要提供的公益岗位,探索建立政府购买草原管护等服务。
 
  (三)湿地(责任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建委、农经委、水利局)
 
  1.2017年年底前完成我市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划定工作,2018年年底前制定我市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2.推进国家退耕还湿工作,争取退耕还湿试点,认真落实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积极争取将市级以上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区、退耕还河、退耕还湖、湿地公园及周边等区域纳入国家、省政策扶持范围。
 
  3.建立健全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管理体系,探索在符合条件的湿地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4.总结重点湿地综合治理工作模式和经验,结合实际及相关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大生态移民力度。对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湿地所在地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的,要科学测算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四)荒漠(责任部门:市林业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农经委、水利局)
 
  1.2017年年底完成我市荒漠(沙化土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划定工作,2018年年底制定荒漠(沙化土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2.制定沙化土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方案,加强我市沙化土地区域森林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治理沙化土地服务的管护机制。
 
  3.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将在本地区防沙治沙规划区内不具备治理条件以及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全部纳入封禁保护范围,在封禁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4.制定鼓励企业、造林大户、农民等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碳中和绿化造林的优惠政策及措施,切实保障其相关权益。
 
  (五)水流(责任部门:市水利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农经委)
 
  1.2017年年底完成我市重要河流敏感段、水生态修复治理区、重要生态功能湖泊及水库等生态保护对象的划分和范围划定工作,明确各生态保护对象的保护者和受益者,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2.在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辽河、浑河、蒲河、细河等重要河流敏感河段、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及水生态修复治理区,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3.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措力度,在水土流失严重区积极退耕还林还草、退耕退牧,并给予适当补偿。
 
  (六)耕地(责任部门:市农经委;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林业局)
 
  1.2018年年底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制定对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重金属污染禁止生产区域的补贴政策,对区域内农民进行补贴。建立“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试点”补偿机制,因地制宜地探索综合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8年年底完成耕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划定工作,制定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实施细则。
 
  2.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助项目,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引导农民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使用低毒生物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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