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印发
- 2017/12/23 6:40:00
- 25773
- 来源:中国福建
- 关键词:生态修复湿地保护修复制度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福建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方案共部署十五项重点工作,要求在政策法规、组织领导、奖惩机制、科技支撑等方面提供保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7〕1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湿地是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是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我省湿地资源比较丰富,湿地类型比较齐全,功能作用十分明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安全,提升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服务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要求,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改善湿地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维护生态平衡,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建设和“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在保护与发展中,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
——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省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省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统筹兼顾人工湿地、一般湿地的保护,着力解决当前湿地保护中紧迫、突出的问题。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共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等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按照《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方案(试行)》严格考核,严明奖惩。
(三)总体目标
——提高湿地保护率。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1306万亩(不包括水稻田),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0%以上。
——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开展退化湿地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形成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体系。到2020年,全省12条主要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9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6%以上,近岸海域达到或优于II类水质标准的面积比例达到81%以上,全省沿海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7%,水鸟种类不低于175种,全省湿地的重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类不减少。
二、重点工作
(四)加强规划引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湿地保护任务,结合本行政区域湿地资源状况和各部门相关规划,抓紧编制地方湿地保护规划,明确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目标、阶段任务、实施方案及主要措施。各相关部门要依据生态省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规划湿地在国土生态空间的布局,把湿地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纳入保护范围。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实行湿地名录管理。制定全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明确各级湿地认定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则、程序,发布湿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湿地名录应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范围、面积、管护责任单位等事项。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建立湿地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全省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进行分级认定、发布和管理。国家重要湿地(含重要湿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开展湿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健全湿地保护管理体系。逐步完善以国家公园、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互为补充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湿地保护职能,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应明确管理机构;县级湿地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落实管护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在全省重要湿地探索建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开展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工作试点,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省编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全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区),通过湿地名录,2018年底前将湿地管控面积目标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建设项目涉及湿地占补平衡的,由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用地单位落实。省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湿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完善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规范湿地用途管理。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省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度,制定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指标和办法。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编制有关规划以及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涉及湿地的,要充分考虑规划和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的管理。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海洋渔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编制《福建省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含)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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