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生态保护制度:环境有价,损害必须担责
- 2018/1/10 10: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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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编辑:周末
-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保
【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动态】经过7省市两年的试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于2018年1月1日起,进入全国试行的新阶段。1月9日,环保部召开相关会议,就贯彻落实这项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是人类赖以生存基本的两个需求。正如所言,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今后,谁损害环境,谁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
经过两年的努力,该制度逐步向全国推广。2017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就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将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新阶段。
《改革方案》在总结吉林等7省市试点经验、继承2015年试点方案基本框架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补充,明确了赔偿适用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诉讼前置条件 。根据要求,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随着这一制度时间表的确定,也意味着企业污染后不再有“免死”,促使企业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2018年1月9日环保部在京召开贯彻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视频会。会议指出,站在更高起点谋划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要把握好四个方面的新规定新要求,切实处理三个关系,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将改革进行到底。
环保部部长李干杰表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实践。这一制度将分“启动、组织实施、深入落实”三阶段推动实施,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保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姜文来认为,一些制度在执行方面怕的是“昙花一现”,终成为形式主义。
对此,业内建议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大力宣传《改革方案》,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入人心;以案例为抓手,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充分发挥制度和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
与此同时,环保部也将重拳出击。下一阶段,环保部将会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相关部门,推动解决各地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的同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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