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
- 2018/8/25 8:13:59
- 44523
-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日前,天津印发《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计划要求,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全覆盖。
按照国家要求,对25个重点行业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强化治污减排;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现有企业通过实施提标改造,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印发实施天津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22套公共煤电机组冷凝脱水深度治理。完成全市389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8年9月底前完成222台,2019年9月底前完成167台;到2020年10月,全市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2020年9月底前,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国家要求,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等综合整治工作,其中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的钢铁企业,根据污染绩效排放水平,合理降低秋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限产比例。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确保稳定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全文如下:
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加强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明显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增强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根据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以调整产业、能源、运输和空间布局“四个结构”为核心,以深化“五控”治理为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深化京津冀区域联防联控联动,标本兼治,施策,实现全市细颗粒物(PM2.5)等主要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52微克/立方米左右,全市及各区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1%,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25%。
(三)工作原则。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坚定不移推动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空间布局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持续提升燃煤、工业、扬尘和机动车等领域的治理水平,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强化秋冬季和初春错峰生产运输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调整产业结构。
1.严格环境准入。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突出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等。
2.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17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产能方可用于置换。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3.加大过剩产能压减和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持续压减钢铁过剩产能,到2020年,按照与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签订的《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要求,完成压减粗钢产能690万吨任务。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4.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将“散乱污”企业整治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登记,结合本市产业发展特征和发展定位,进一步严格“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要求,对“散乱污”企业实施关停取缔、搬迁和原地提升改造。建立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各级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凡被各级督导检查核查发现“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严肃实施“一案双查”。
5.实施“散乱污”企业拆除腾退后土地再利用。各区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依法给予政策倾斜,加快“散乱污”企业拆除腾退后土地的开发利用,培育工业发展新动力,加快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优化升级。环保、规划、中小企业、工业和信息化、国土房管、农业、水务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区统筹腾退后土地实施再利用,助推“腾笼换鸟”。
(二)持续改善能源结构。
1.稳妥有序推进居民冬季清洁取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冬季清洁取暖、绿色取暖的部署要求,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利用热电联产、电力、燃气等多种方式,稳妥有序推进全市剩余的75.6万户农村居民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力争2019年10月底前,除山区等不具备条件的以及纳入拆迁改造计划的区域外,全市城乡居民取暖散煤基本“清零”;对未实施清洁取暖的,组织做好无烟型煤供应工作。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全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关于“‘十三五’期间,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五省(市)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左右”的要求。2018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200万吨以下,发电及供热用煤占比达到70%以上;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000万吨以内,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控制在45%以下。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项目,实行耗煤项目减量替代,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3.深化燃煤设施治理。持续开展供热、工业和商业燃煤锅炉治理,巩固燃煤锅炉改燃关停整治成果,确保不反弹。2020年9月底前,全市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燃油锅炉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他锅炉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2020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全部关停整合。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度,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的标准,实施全市工业煤气发生炉(制备原料的除外)专项整治,201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拆改。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4.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分布式和集中式并重,积极发展太阳能、风力发电,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利用,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地热资源。2018年,全市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规模达到125万千瓦,全市地热供暖面积力争达到2700万平方米;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4%以上。
5.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全面加快天然气输送管道和储气调峰项目建设,合理引进天然气资源,加快建设大港等液化天然气应急调峰储备站,力争2018年全市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达到90亿立方米以上。
6.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健全节能标准和能源计量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先进水平。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7.提高外受电能力。加强区域电网互联互通,充分发挥已建输电通道作用,进一步加快重点输电通道建设。在确保完成《天津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外受电比重规划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天津电网接纳外来电能力,落实国家要求,按照京津唐电网统一电力电量平衡原则,配合做好京津唐地区接受外输电工作。
(三)推进转变交通运输结构。
1.优化运输方式。实施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三年作战计划。优化调整货运方式,落实国家要求,坚决调整不合理的运输结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推进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加快南港铁路建设,研究推进港内铁路专用线建设,2018年港口货运铁路集疏运运量力争实现9000万吨;2020年采暖季前,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钢铁、电解铝、火电、焦化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2020年底前铁路运输比例达到50%以上。持续推进道路运输工具更新淘汰和运输组织方式转变,研究甩挂运输、无车承运、城市物流绿色配送等领域示范创建措施,有效
促进道路货物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提高运输效率。
2.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建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以城市公交为主体的公共交通系统,2018年,全市新开、延长、调整公交线路40条,轨道交通运营里程达到217公里。推进绿色交通出行体系建设,2018年,全市轨道交通、城市公交和共享单车出行力争达到18.7亿人次,新投入运营新能源公交车500辆,新能源公交车占比提升4个百分点左右,2019至2020年持续提升。
3.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公交车、物流车、出租车(网约车)、公务用车和租赁用车为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2018至2020年,全市每年新增新能源汽车2万辆,占全市汽车保有量比例到2020年提高至4.5%。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8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2018年新增公共充电桩3000台,到2020年全市公共充电桩保有量达到2万台。
(四)着力优化空间布局。
1.着力破解“钢铁围城”问题。2018年8月底前,制定实施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规划方案,明确全市钢铁行业调整思路和方向,确定调整任务和目标,推进钢铁产业“布局集中、产能减量、产品、体制优化”,全面提升钢铁产业可持续发展水平。2018年,全市行政辖区内钢铁产能严格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到2020年,全市钢铁行业战略性调整和破解“钢铁围城”问题取得阶段性进展。
2.加快解决“园区围城”问题。严格落实好《天津市工业园区(集聚区)围城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对49个和市级工业园区予以保留,对35个工业园区(集聚区)予以整合,对10个工业园区(集聚区)予以撤销取缔;到2020年,全市314个工业园区(集聚区)全部按计划完成保留、整合、撤销取缔工作。
3.大力实施产业布局调整。推动实施一批建材、石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积极推进重污染产业向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2020年底前,推进石化产业向南港工业区集聚发展。
(五)严格管控燃煤污染。
1.严格落实超低排放监管。依托燃煤设施在线监测全覆盖,强化动态监管,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煤电机组依法停产整治,确保全市煤电机组和燃煤锅炉全部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或特别排放限值。
2.深入开展煤质专项整治。突出抓好煤质监管,落实煤供应和保障,监督煤炭经营企业建立购销台账,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劣质煤,通过加大抽检频次、强化信息公开、严格资质管理、坚决依法查没等手段,保持严厉打击劣质煤流通、销售和使用的高压态势。持续开展采暖季供热企业燃用煤炭煤质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全市经营性储煤场地,建档立卡、动态监管。
3.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落实国家要求,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划调整方案,定期将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
(六)严格管控工业污染。
1.深化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积极落实国家要求,建立基本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重点行业许可证核发,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排污许可要求排放污染物、未达标排放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2.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全覆盖。按照国家要求,对25个重点行业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强化治污减排;新建项目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现有企业通过实施提标改造,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印发实施天津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22套公共煤电机组冷凝脱水深度治理。完成全市389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8年9月底前完成222台,2019年9月底前完成167台;到2020年10月,全市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2020年9月底前,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国家要求,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等综合整治工作,其中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改造的钢铁企业,根据污染绩效排放水平,合理降低秋冬季错峰生产时间和限产比例。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确保稳定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
3.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制定行业规范,修订完善环保、能耗等标准,提高排放标准要求。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纳入秋冬季和初春错峰生产方案。
4.全面防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完成剩余293家挥发性有机物一般排放企业治理或关停,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配套环保设施全覆盖,稳定达到相关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持续推进餐饮油烟深度治理,确保油烟净化设施与排风机同步运行、定期清洗。科学安排建成区建筑墙体涂刷装饰、道路设施喷涂、市政道路划线、交通标线施划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时间,每年5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每日10时至17时原则上禁止开展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行为。涉及民生工程等重大项目,确需在此期间作业的,经所在区政府同意后方可施工,确保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涂料,同时配套使用污染防控设施。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严格按照《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组织对本市生产和销售的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性抽查,对抽查结果公开通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印发实施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涂漆作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8年完成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涂漆作业提升改造和综合治理。大力推广环保涂料,在全市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的基础上,2018年底前全市所有涉及涂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全部改用水性环保型涂料。服装干洗经营单位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5%。
5.深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全面加快火电、钢铁、焦化、铸造、玻璃、供热等重点行业共30家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进度,2018年采暖季前完成5家供热企业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20家,2019年底前完成2家,2020年底前完成剩余3家。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重点行业新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工作,建立“一户一档”,加强监管,确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清单,实施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确保严格管控。
6.坚持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对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一并纳入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钢铁、水泥、焦化、火电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秋冬季错峰运输,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
(七)严格管控扬尘等面源污染。
1.强化施工扬尘管控。各类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渣土)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污染防控措施,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主管部门联网;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施工工地实现智能渣土车辆运输全覆盖。对各类长距离施工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并同步落实好扬尘防控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类施工项目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出现违规排污的企业,依法暂停投标资格、从重处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建立各类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每季度更新。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
2.统筹开展全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渣土综合整治专项工作方案,全面落实渣土源头监管全覆盖、运输车辆全密闭,环城四区处置场建成达标后投入运行,实现渣土运输企业和车辆规范化管理。
3.强化裸地治理。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全市裸露地面的遥感排查工作,对新排查发现的裸地因地制宜全面治理,严格落实硬化、绿化、蓄水、苫盖等治理措施。完善动态更新机制,持续排查扬尘隐患并对治理措施进行增补,防止污染反弹。
4.加大城市清扫保洁力度。持续实施道路扫保“以克论净”和区域降尘量考核,全市及各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全面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的积尘浮尘,定期对城乡结合部、背街里巷等区域进行重点清扫。加强国省公路和高速公路机扫保洁。对外环线以及与外环线相连的环城四区放射线和主要国省公路、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之间的连接线、各区的穿城镇公路及建城区的环线公路、通往旅游景区公路,机械清扫每天2次,水洗路面隔天1次,洒水降尘作业隔天1次,其他普通国省公路水洗路面隔两天1次、洒水降尘作业隔两天1次;如遇重污染天气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每天湿扫路面1次以上。高速公路严格按照作业标准采取机械清扫、路面洒水降尘和人工保洁措施。
5.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8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量化利用。持续加大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力度,在重点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对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出现秸秆露天焚烧,被国家及本市通报的,一律严肃问责。全面落实禁止焚烧垃圾、落叶、枯草要求;宣传引导群众不在道路及社区非指定区域内焚烧花圈、纸钱等;中心城区及其他重点地区坚决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用好用足高架视频、无人机和卫星遥感技术,实现科技化监管全覆盖。
6.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严格执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落实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要求。推动修订《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禁售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滨海新区和环城四区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7.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提高化肥利用率,2020年达到40%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八)严格管控机动车污染。
1.严格管控、严厉查处超标排放行为。持续推进老旧车淘汰,2018年新增淘汰老旧车3万辆,完成“十三五”老旧车淘汰工作任务。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家第三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
组织实施机动车大户制管理,制定机动车大户制管理工作方案,强化日常监管。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每年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环保一致性核查10万辆,持续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监管。每年利用遥感监测等技术筛查机动车100万辆。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完善监管平台,创新监管方法,严厉打击未按规范进行排放检测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以国省公路跨省交界处为重点区域,强化环保、公安、交通运输联合执法。继续实行“环保取证、公安处罚”机制,严查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
2.优化中重型货车绕城行驶。继续实施中心城区中重型货车限行措施,通过优化行驶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完善中心城区环路通行条件。研究制定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优惠政策,通过经济手段引导中重型货车优先使用高速公路通行。严格落实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要求。
3.减少机动车怠速尾气排放。持续完善优化交通疏导方案,加强现场疏导,优化交通组织,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科技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
4.强化新车源头管控。全市范围内禁止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不含)以下的轻型柴油车;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口环节管控,不允许国家第五阶段标准(不含)以下的轻型柴油车入境。制定本市机动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实施方案,2019年7月1日起全面提前实施;推广使用达到该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5.深化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港口靠港船舶严格落实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燃油的管控要求,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使用不达标燃油行为。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
6.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环保部门牵头,建设、交通运输、国土房管、市容园林、水务、农业等部门分行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机制,实施长效监管,禁止不达标的工程机械入场作业。2018年12月底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组织落实,对违法行为依法严处;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并发放环境标识。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机场等为重点,推进柴油施工机械和作业机械清洁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除涉及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7.推广靠港船舶和飞机使用岸电。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电布局方案要求,加快港口码头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2018年,天津港口新增的4个集装箱泊位具备提供岸电能力;新增的2个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泊位具备提供岸电能力;2020年底前,鼓励沿海及内河港口船舶靠港期间全部使用岸电。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滨海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
8.加强车用油品供应管理。对本市销售的车用汽柴油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依法进行后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依法重点查处流动加油车售油违法违规行为。
9.全面推广车用尿素。市内高速公路、国省公路沿线加油站点全面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保证柴油车辆尾气处理系统需求。对本市销售的车用尿素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后处理,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柴油货车尿素使用情况进行例行抽检,对未添加尿素的货运车辆,依法处罚并全部劝返。
(九)严格新建项目环保准入标准。
新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倍量替代。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完善应急响应机制。落实国家要求,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持续细化“一厂一策”,保障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区域联动,遇不利天气及时启动应急机制,确保启动迅速、响应及时,将不利气象条件影响降至低。
2.强化预警应对能力。推进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确保市级预测预报部门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和7天趋势分析预测能力。依托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研究,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支撑能力,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成效。
3.健全跨区域集疏港联动机制。协调推动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跨区域集疏港联动机制,如遇重污染天气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提前告知周边省市同步实施天津港集疏运车辆管控措施;严格落实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除外)要求。
4.开展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典型污染过程结束后,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成效后评估工作,对预警发布情况、预案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环境效益等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形成典型案例,制定改进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监测网络。持续推进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调整优化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面客观反映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降尘量监测,实现各区降尘量监测全覆盖;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形成全市空气质量综合观测网。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对全市现有已联网的99家重点排放企业严格实施24小时动态监控。推进实施重点污染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全面实施全市20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和10蒸吨及以上生物质燃料锅炉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全市7家钢铁联合企业符合自动监测设施安装技术条件的烟气排放口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二)严格执法监督。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法监管,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依托国家PM2.5热点网格监管体系,全面实施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工作。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加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协作力度,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提高区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将环保机构建设延伸到乡镇(街道)。
(三)拓宽资金渠道。用好中央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持续推动本市治污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坚决用好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专项资金,确保全市居民清洁取暖、温暖过冬。市、区两级政府每年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进第三方环境治理。建立奖励与约束机制,加快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领域失信企业名单,依法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招投标、政府荣誉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突出科技治污。组织科研团队开展大气重污染成因、重污染积累与天气过程双向反馈机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管控技术等科技攻坚。加强区域性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控制技术研发。支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烟羽冷凝脱水、货物运输多式联运、清洁燃烧和节能减排等技术研究。建立源排放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常态化开展源解析工作,加强污染动态溯源基础能力建设。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
(五)狠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规定(试行)》要求,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各区属地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区、各部门要把污染防治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压实责任,层层抓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全面加大日常督查检查、执法监管工作力度和深度,特别是对于涉及特许施工等特批事项要严格监管,责任落实到人,谁特许、谁监管,谁污染、问责谁。各区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将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分解压实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狠抓落地见效。
(六)强化指挥调度。各区、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年度任务要求和责任分工,抓早、抓细、抓落实。市环保局对各区空气质量按日排名,每周分析发布各区污染特点和成因,及时指导各区采取针对性措施。各市级部门要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协调调度,对照任务分工,逐项落实时间表、路线图、优先序,关死后门、倒排工期,确保不打折扣、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要求。各区要结合国家及市委、市政府任务目标,每日部署调度,全面加大污染治理和空气质量改善力度。按照国家要求,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
(七)深化督察检查。持续做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落实工作,积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和专项巡查配合工作。严格落实地方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本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以各区为督察对象,并下沉至部分重点街镇、工业园区。
(八)严肃考核问责。依据《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其补充办法,运用经济奖惩、区域限批、公开约谈、组织追责等措施,严肃查处各区、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定期对空气质量排名靠后和综合指数、PM2.5浓度不降反升的区、乡镇(街道)进行公开约谈。严格执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重点督察内容。充分发挥各区考核问责主观能动性,各区要进一步加大对乡镇(街道)、各级网格长(员)、专职环保网格员的考核力度,坚决杜绝“零追责”。
(九)加强宣传引导。宣传大气污染防治进展和成效,主动发声、专业发声、理性发声,增强数据和信息的公开度、透明度和一致性,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强化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科普宣传,引导市民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树立绿色消费理念。密切关注舆情走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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