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治水办征求《金华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意见
- 2018/9/12 9:44:38
- 18155
-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污水零直排污水处理
【中国环保在线 各地政策】 近日,浙江金华市治水办《金华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详情如下:
深入推进“五水共治”,巩固提升治水成果,特制定《金华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现将《金华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18年9月14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金华市治水办。
联系电话:82495059
金华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金华市“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抓好《浙江省“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行动方案》在我市的贯彻落实,乘势而上、高水平推进“五水共治”,巩固提升治水成果,决定在全市范围全面开展“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作,加快补齐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短板,全面稳定提升水环境质量,为建设美丽金华、创造美好生活提供坚实的环境支撑。
一、总体安排
(一)指导原则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要坚持“全覆盖、可核查、管长远”的原则。
全覆盖,就是覆盖城乡,覆盖所有排水单位,做到千区万块、千店万铺、千企万厂、千村万户截污纳管、雨污分流。
可核查,就是整治各环节、各阶段实行痕迹管理,整治过程可提供检查,整治经验经得起检验。
管长远,就是一次整治,长期管用,通过整治形成一整套长效机制,实现制度健全、管理有序。
(二)总体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类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利用3个整治年的时间,通过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推进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改造,建立完善长效运维机制,基本实现全市所有行政区域的污水“应分尽分、应截尽截、应处尽处”,全域覆盖污水处理、全域实现雨污分流、全域消除污水直排,推动全域各类水体水质全面稳定提升。到2020年,力争全部县(市、区)基本达到“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标准。
(三)具体目标
2019年,确保完成省下达的3个工业集聚区、22个城镇生活小区、10个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示范场(点)15个。力争义乌市、浦江县、磐安县全域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全市12个省级工业园区基本建成工业“污水零直排区”,永康市完成19个镇级工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全市完成三分之一以上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企业)、生活小区、其它污染源(餐饮饭店、宾馆酒店、洗车修车、洗浴足浴、美容美发、洗衣干洗等“六小行业”经营单位,沿街店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等各类“污水零直排区”单元创建任务。
2019年底,金东区、兰溪市、永康市、金华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全域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其它县(市、区)完成70%“污水零直排区”单元创建任务。
2020年底,婺城区、东阳市、武义县全域基本建成“污水零直排区”,全市基本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创建任务。
鼓励各县(市、区)提前创建“污水零直排区”。
二、主要任务
重点抓好“查”、“建”、“改”、“管”四个环节,解决好“底数查清没有、设施配够没有、问题改好没有、机制管用没有”等四个问题。
(一)按照“清”的要求,排查创建底数(查)。
各地要“点、线、面、网”结合,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建成区内各区块污水设施配套情况、所有单位排污纳管情况进行地毯式排查,特别要突出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城郊村),乡镇(街道)建成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重点排污企业,服务业“六小行业”经营户,各类沿街店铺集聚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等重点区块,做到无遗漏、无盲点,做到七个查清:
1.全面查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配套情况。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搞准所在区域当前和今后3-5年供水量、用水量(包括自备水)、污水产生量,搞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运行情况,搞准当前和今后3-5年污水处理能力需求与缺口。
2.全面查清污水处理设施(厂)运行维护情况。重点查明污水处理设施(厂)是否存在超负荷、超排放标准运行的情况,污水处理厂尾水是否存在再生利用的可行性等问题。
3.全面查清污水管网建设配套情况。全面查清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运行情况,全面测绘并厘清现有管网系统布局走向、管网底账。查明重点区块、重点单位管网是否覆盖,管网是否存在淤积、错位、破损、溢漏等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
4.全面查清各类污染源排水纳管情况。全面查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类、生活小区类和其它类等三大类建设单元的截污纳管情况,重点查明污水排放去向,是否存在漏接、错接,雨污有无混接等问题。
5.全面查清农村污水终端运行维护情况。重点查明各农村污水终端接户率、出水率、达标率、晴雨天出水比是否符合要求。
6.全面查清排污(水)口整治情况,重点查明排污(水)口是否按规范设置、是否存在异常排污等情况。
7.全面查清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情况,重点查明规模以上养殖主体的池塘、设施大棚、工厂化养殖等尾水是否存在直排现象,是否建立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及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等情况。
通过排查要形成“四张清单”:问题清单、建设清单、时间清单、责任清单,做到底数排查和建设整改清单梳理制订基本同步完成,要求在10月底之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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