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三个专项实施方案
- 2018/12/19 9:26:45
- 24801
- 来源:黑龙江人民政府
- 关键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厕所革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三个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8〕6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厕所革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实施方案(2018—2020年)》《黑龙江省农村室内户厕改造及室外公共厕所建设专项实施方案(2018—2020年)》和《黑龙江省农村室外卫生户厕改造三年行动专项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
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营造生态宜居、优美和谐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部署,围绕省委、省政府总体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引导农民养成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习惯,逐步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有效改善村容环境和面貌。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落实责任。强化市县政府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体责任,统筹谋划、出台措施、整体推进,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抓好设施建设,加强运行管理,有序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城乡统筹,合理规划。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共享配套设施”的理念,合理布局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构建科学规范、城乡一体发展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
——因地制宜,科学治理。考虑人口规模、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因素,差异化确定不同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坚持源头分类治理,大限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户分类、就地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
——建管结合,注重长效。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运营方式参与农村生活垃圾设施建设和保洁清运。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村容环境维护长效机制,保证持续投入和保洁队伍稳定。完善村规民约,加强垃圾收运设施维护管理。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全省90%以上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基本实现“五有”要求。城中村和城市近郊村、美丽乡村示范村、乡村旅游村和位于水源保护区、交通可视区、风景名胜区、生态脆弱区等人文环境敏感区域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覆盖。有效遏制城镇垃圾向农村转移,积极消纳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对已排查出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全部完成整治。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生活垃圾监管体系,村级保洁长效机制基本覆盖,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文明程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案。各市(地)、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坚持按照“统筹考虑、分类指导、经济适用、保证效果”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方案。方案要重点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目标任务、资金投入、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合理选择收运处置模式和技术路线,明确各阶段垃圾治理工作重点,细化年度建设任务。各县(市、区)制定方案后,要组织编制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方案,充分考虑空间居民点布局调整和环境影响因素,科学确定整治村范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局和建设规模,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各市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案》于2019年3月底前报省住建厅备案。
(二)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全省确定6—9个示范县,探索整县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的路径。2018年,全省每个县(市、区)至少先行确定2个乡镇和4—6个行政村作为农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优先将重点镇、国家和省级特色小(城)镇、历史文化名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村落、美丽乡村示范村、重要交通路网沿线和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乡镇村屯纳入试点,选择适宜的治理方式推进,形成示范带动效应,逐步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治理率,加快我省农村垃圾治理验收进度。
(三)加快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突出常住人口规模和便于投放、清运的原则,合理确定村内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类型、建设密度和需求数量,规范行政村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加大环境设施建设力度,集中配备一批农村日常环卫保洁工具、垃圾收集箱和清扫、清运车辆,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使用压缩式垃圾转运车,提高农村生活垃圾转运效率,逐步补齐农村环境设施建设短板。合理规划建设垃圾中转设施,确需转运且距离终端处理设施较远的乡镇,原则上必须建设垃圾转运站,相邻乡镇可实现垃圾转运设施共建共享。
(四)统筹考虑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各县(市、区)政府要树立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治理的理念,通盘考虑县城和县域内镇村数量、人口规模、运距条件、现有设施处理能力、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合理选择加快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升级改造和提升原有设施运行能力、建设堆肥设施就地减量处理有机垃圾,或者对地处偏远、确不具备转运条件的采取分散建设小型垃圾处理设施等有效办法,切实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满足终端处理需要。各地要对已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抓紧做好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组织推进,争取尽早开工建设,原则上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成1座以上可满足农村生活垃圾日常处理需要的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
(五)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组织开展县(市、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地毯式排查。根据排查出不同类型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地理位置、堆体规模、垃圾成分、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及水平垂直渗透等情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风险等级评估,采取“一处一策”方式确定整治方案并开展整治。建立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实施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滚动销号制度,完成一处、销号一处,对清理后的区域要加强消毒,及时填平或绿化,以保证整治效果,避免出现反弹。
(六)全面推行村庄清扫保洁制度。各地要建立稳定的村庄保洁队伍,根据村庄人口规模、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清扫保洁人员,原则上每个村庄至少配备1名保洁员,200户(含200户)以上村庄保洁人员不能低于3人。要明确保洁员在垃圾收集、村庄保洁、资源回收、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鼓励采取聘用贫困户、留守妇女或村内招标竞争等方式确定保洁员。要注意发挥村集体在村庄日常保洁维护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引导村庄通过完善村规民约,划分农户卫生责任区,与农户签订责任书,规范和约束村民卫生行为。
(七)建立规范长效管护机制。各县(市、区)要制定本地区农村垃圾简易分类、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长效管理制度,明确收运和处理设施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建立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度,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各项工作有章可遵、有据可依。建立健全监管体系,落实乡镇、村委会监管责任,定期培训操作人员和保洁员,严格执行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要求,确保垃圾收运及时、到位、长效。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提高日常保洁效率。
三、治理要求
(一)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模式和工艺。根据垃圾处理设施的服务范围以及村庄分布、道路交通、社会经济等因素,科学选择并努力探索适宜本地的垃圾收集、集中、运送、转移、处理模式和工艺。一是城乡环卫一体治理方式。通过市场化运营手段,统筹考虑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实现农村日常环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一体化运营。二是“村收镇运县处理”“村收镇运分片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治理方式。立足村内日常环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由村集体组织实施,对交通便利且运距合理的村庄,加快垃圾收集转运设施配备,提升县城或乡镇终端处理设施处理能力,满足辐射周边乡镇、村屯垃圾治理需求。三是“镇村源头减量、就近就地处理”的治理方式。地处偏远的乡镇村屯,可依据人口规模、发展趋势等要素,科学规划建设小型垃圾处理设施,以垃圾源头分类和就地减量化为基础,对产生的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就近就地处理。
(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处理。加强对农户的引导,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投放、分类处理,适合在农村消纳的垃圾可分类后就地减量,植物枝叶、厨余等可降解的有机垃圾可就地堆肥,具备条件的可利用农村沼气设施与畜禽粪便、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处理;灰土、炉渣、建筑废弃物等无机垃圾可铺(垫)路或填坑(沟);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再生利用垃圾,可进行回收利用;易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可降解的有毒有害垃圾,应单独回收,移送危废处理机构处置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示范县要重点抓好垃圾收集场点、乡镇垃圾转运站以及现有处理设施的建设,对超出处理能力和没有达到处理标准的处理厂(场)进行改造升级,确保达到处理标准和要求。逐步提高转运设施及环卫机具的卫生水平,普及密闭运输车辆,解决垃圾收运过程中的脏、臭、漏、洒等问题。加快村级废品回收站建设,健全农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方便农村回收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再生资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工作指导、政策保障、督导检查。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对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推进落实,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推动,做好项目规划和经费保障,整合各类资源,完善相关设施,加强管理执法。乡镇政府负责保洁队伍建设和收集转运设施的日常运行。村委会负责组织动员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做好村庄日常保洁维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二)多元筹措资金。各市县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级政府要将农村垃圾治理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可统筹利用农村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贫困县要用好涉农资金整合政策,在国家明确的支持范围内统筹支持贫困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村容环境整治。逐步建立财政补助、乡(镇)村出资、村民适度缴费的多渠道投入机制,明确村集体出资原则,建立村民缴纳卫生费制度,合理设定收费标准,重点支持村庄清扫保洁、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对符合实施PPP模式条件的农村垃圾、污水处理项目,探索全面引入企业或社会资本参与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和村务公开栏,深入宣讲农村垃圾治理的重要意义、文明卫生习惯和生态环保常识,激发农民建设清洁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开展文明农户、卫生户等评选活动,宣扬先进,曝光“脏乱差”行为,营造讲卫生光荣和大家动员、全体参与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村干部、“五老”带头人的示范作用,广泛调动村民主人翁意识,动员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文明乡风。
(四)开展考核验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5〕195号)要求,自2018年起,每年年底前省住建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市(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进行考核和验收。各县(市、区)认为本地区已有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可向市(地)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市(地)认为本地区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经市(地)政府(行署)同意,向省住建厅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程序参照建村〔2015〕195号文件执行,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示范县要达到验收标准,先期完成验收,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示范县、部分示范乡镇和示范村给予资金支持。
五)加强督导检查。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已列入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重点内容,省住建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垃圾治理任务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等情况的定期检查指导,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进展快、成效明显、机制完善的市县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对工作开展不力、情节严重的,将提请省委、省政府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黑龙江省农村室内户厕改造及室外公共厕所建设专项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厕所革命”重要指示为统揽,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要求,以造福农民生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出发点,合理选择改造模式,同步考虑粪污治理,有序推进农村室内户厕、行政村办公区室内厕所及室外公共厕所改造建设,逐步实现农村户厕退街、入户和无害化、水冲式目标,加快农村公厕提档升级,引导农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断提升村容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充分考虑农民意愿,完善决策机制,保障农民选择权、监督权。调动农民改厕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积极引导农户出资或投工投劳,主动参与人居环境改善,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政府引导、统筹推进。实行省统筹、市(地)推进、县(市、区)负总责、乡(镇)和村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由县(市、区)统一组织,有效结合危房改造、饮水工程和脱贫,多渠道筹措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实施。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尊重客观实际,充分考虑村庄类型、地域条件、房屋结构、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设定改厕目标,突出投资少、易维护等实用性原则,科学选择改厕模式,防止生搬硬套、盲目建设和“一刀切”。
——建管并重、形成长效。严格改造标准和质量要求,防止粗制滥造。加快建立厕所改造、维修和收集处理机制,避免出现建了不用、中途停用或“用的好、管不好”等问题,确保形成长效机制。
相关资料下载:
黑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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