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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的通知

2019/1/22 13: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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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键词:环境监测设备除尘设备
导读:点位数量依据各县(市、区)城区的建成区面积确定,每25平方公里布设1个点位,每个县(市、区)城区建成区布设1-2个点位;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环境部印发《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
 
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城市
 
环境空气降尘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
 
  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52个城市435个县(市、区)城区的建成区。
 
  二、布点原则
 
  (一)点位布设应反映区域环境空气降尘量水平;
 
  (二)点位数量依据各县(市、区)城区的建成区面积确定,每25平方公里布设1个点位,每个县(市、区)城区建成区布设1-2个点位;
 
  (三)优先选取区域内国控、省控、市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
 
  (四)点位选择需结合2015-2017年该点位颗粒物浓度确定;
 
  (五)点位附近不应有高大建筑物,并避开局地污染源;
 
  (六)每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布设一个对照点,降尘对照点应位于城市建成区外的上风向位置,尽可能远离污染源。
 
  三、监测频次
 
  每月监测一次,每次采样周期30±2天,为保证月初统一时间报送数据,规定采样周期开始日期为每月30日(2月为28日)至次月1日的其中一天,结束日期为下月30日(2月为28日)至次月1日的其中一天。
 
  四、质控要求
 
  (一)实验室资质要求
 
  实验室应通过资质认定,具备环境空气中降尘的监测能力,分析天平等设备须在检定有效期内。
 
  (二)内部质量控制
 
  1.采样
 
  (1)采样点应选择集尘缸不易损坏的地方,并易于更换集尘缸。普通采样点一般设在低矮建筑物屋顶,或设在电线杆上,以保证采样点在距离地面合理高度范围内。如放在平台上,应距离平台1-1.5m,以避免平台扬尘影响;
 
  (2)双缸平行采样。
 
  2.样品收集
 
  (1)按月定期更换集尘缸一次(30±2天);
 
  (2)取缸时应核对地点、缸号,并记录取缸时间(月、日、时),罩上塑料袋,带回实验室。
 
  3.实验室分析过程质控
 
  (1)大气降尘系指可沉降的颗粒物,应除去树叶、枯枝、鸟粪、昆虫、花絮等干扰物;
 
  (2)每个样品所使用的烧杯、瓷坩埚等的编号必须一致,并与其相对应的集尘缸的缸号一并及时填入记录表中;
 
  (3)瓷坩埚在烘箱、干燥器中,应分离放置,不可重叠;
 
  (4)蒸发浓缩试验要在通风柜中进行,样品在瓷坩埚中浓缩时,不要用水洗涤坩埚,否则将在乙二醇与水的界面上发生剧烈沸腾使溶液溢出。当浓缩至20mL以内时应降低温度并不断摇动,使降尘粘附在瓷坩埚壁上,避免样品溅出;
 
  (5)应尽量选择缸底比较平的集尘缸,可以减少乙二醇的用量。
 
  (三)外部质量监督
 
  1.巡检
 
  工作内容:针对降尘监测的重点环节开展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集尘缸状态、编码等信息;(2)采样记录完整性、准确性;(3)运输过程;(4)实验室测定条件及测定记录表;(5)监测报告。
 
  频次:每季度一次。
 
  组织实施:相关省(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巡检。
 
  2.平行样抽测
 
  工作内容: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抽取一定比例的点位,将采样双缸中的一个交由省(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平行测定。具体程序如下:
 
  (1)收集样品前,监测总站下发通知,由采样人员将抽选点位的其中一个集尘缸运输至点位所属省(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
 
  (2)省(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对日常样品测定机构同一点位两个平行样品进行比对测定,15天内将测定结果分别报至监测总站;
 
  (3)监测总站对抽测结果进行评价。
 
  频次与抽选比例:每季度对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52个城市435个县(市、区)开展随机抽测,抽测对象须覆盖各省市。
 
  组织实施:监测总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被抽测点位所属省(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开展平行样品比对测定。
 
  五、样品分析
 
  (一)集尘缸准备
 
  集尘缸应用蒸馏水清洗干净,用封口膜或保鲜膜封好,防止污染。集尘缸在放到采样点之前,加入乙二醇60-80mL,以占满缸底为准,加水量视当地的气候情况而定。譬如:冬季和夏季加50mL,其他季节可加100-200mL。加好后,罩上塑料袋、封口膜或保鲜膜,把缸放在采样点的固定架上,再取下塑料袋、保鲜膜或封口膜,开始收集样品。记录放缸地点、缸号、时间(年、月、日、时)。
 
  (二)样品收集
 
  按月定期更换集尘缸一次(30±2天)。取缸时应核对地点、缸号,并记录取缸时间(月、日、时),罩上塑料袋,带回实验室。取换缸的时间规定为每月30日(2月为28日)至次月1日内完成。在夏季多雨季节,应注意缸内积水情况,为防水满溢出,及时更换新缸,采集的样品合并后测定。
 
  (三)瓷坩埚准备
 
  将100mL的瓷坩埚洗净、编号,在温度设置为105±5℃的烘箱内烘3h,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50min,在分析天平上称量,再烘50min,冷却50min,再称量,直至恒重(两次重量之差小于0.4mg)。
 
  (四)降尘总量测定
 
  先用尺子测量集尘缸的内径(按不同方向至少测定三处,取其算术平均值),使用光洁的镊子将落入缸内的树叶、昆虫等异物取出,将附着在上面的细小尘粒用水冲洗下来后扔掉,再用淀帚(淀帚是在玻璃棒的一端,套上一小段乳胶管,然后用止血夹夹紧,放在105±5℃的烘箱中,烘3h后使乳胶管粘合在一起,剪掉不粘合的部分制得)把缸壁擦洗干净,将缸内溶液和尘粒全部转入500mL烧杯中,将烧杯在电热板上蒸发,使体积浓缩到10~20mL,冷却后用水冲洗杯壁,并用淀帚把杯壁上的尘粒擦洗干净,将溶液和尘粒全部转移到已恒重的100mL瓷坩埚中,放在搪瓷盘里,在电热板上小心蒸发至干(溶液少时注意不要崩溅),然后放入烘箱于105±5℃烘干,按上述方法称量至恒重。
 
  结果计算:依据《环境空气 降尘的测定 重量法》(GB/T 15265-94)进行计算。
 
  六、数据报送
 
  每月15日前,各省(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将各省监测结果汇总报送监测总站(通过国家运维管理平台-降尘监测管理系统报送)。
 
  七、监测实施
 
  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52个城市自行开展各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的降尘监测工作。
 
  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布点原则选择降尘监测点位,并报监测总站备案,同时负责保障设置在非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的降尘监测设施及监测条件。监测总站负责保障设置在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的降尘监测设施及监测条件,各省(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行政区域内降尘监测采样人员,并向监测总站报备,监测总站对采样人员进行备案,并函告相关国控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运维单位,运维单位在降尘采样工作期间,主动配合并陪同地方采样人员进入国控站点进行收样、放样工作。各省(市)级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监测总站,承担巡检及平行样品抽测等质控工作。
 
  八、监测点位
 
  汾渭平原11个地级市共设置147个监测点位,参见表1,其中国控站点共38个;长三角地区41个地级市共设置404个点位,其中国控站点共122个,参见表2。表格中点位名称后打“*”表示国控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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