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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医疗)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2019/2/25 11: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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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
关键词:危废处理设备固废处理设备
导读:对全省已纳入黑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危险(医疗)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加工和利用企业(单位)进行逐一现场检查。
  【中国环保在线 各地政策】为严格落实环保法、固废法以及“土十条”等的要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黑龙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医疗)废物专项执法检查。
 
  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将对全省已纳入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危险(医疗)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加工和利用企业(单位)进行逐一现场检查,并以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为重点,严肃查处利用沟渠、坑塘、油基泥坑等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开展全省危险(医疗)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局):
 
  近期,中央媒体集中报道了不法企业利用土地复垦项目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黑龙江省黑土地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等要求,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危险(医疗)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9年1月21日至5月17日。
 
  二、检查范围及工作内容
 
  1.对全省已纳入黑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网址、账号及密码详见附表1,建议由专人负责,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密码)中的危险(医疗)废物产生、贮存、运输、处置、加工和利用企业(单位)进行逐一现场检查,并以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为重点,严肃查处利用沟渠、坑塘、油基泥坑等方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2.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纳污坑塘整治工作的意见》(环办环监函〔2018〕98号)有关部署和要求,严格对照整治方案,对全省纳污坑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逐一现场核查,严厉打击向坑塘非法排污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巩固治污成效。
 
  三、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科学谋划。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行动,详细制定工作方案和检查计划,建议由土壤环境管理部门牵头,环评、监察、危废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沟通及信息报送工作。同时,严格按《关于印发<“十三五”黑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环发〔2018〕135号)要求,科学建立长效机制,统筹推进、发力,全面提升我省危险(医疗)废物产生、转移、处置、贮存等全过程监管能力。
 
  (二)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犯罪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规范执法,及时信息公开。严格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2018年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4号)要求,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在现场检查时,必须全部采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监测报告可在正式出具后5日内补充添加至系统内)。同时,严格按照我厅《污染源超标信息定期公开管理制度》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超标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黑环办〔2017〕32号)有关要求,做好处理处罚信息公开工作。
 
  (四)严明纪律,树立良好工作形象。各市(地)在执法检查活动中,要严守法律红线、纪律底线,严禁“走过场”式检查和野蛮执法。对在检查中敷衍了事、有案不查、有案不移,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弄虚作假、纵容包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情节严重者,涉嫌失职、渎职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我厅将根据黑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内信息,针对危险(医疗)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及利用量较大企业进行抽查,并安排专人对各市(地)工作开展情况及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信息录入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市(地)于1月24日前上报工作方案及联系人信息(详见附表2);5月31日前上报工作总结及问题排查汇总表(详见附表3)。
 
  联系人:厅土壤处 陶 永 0451-87113044
 
  省环监局 尹 航 0451-87113079
 
  省危废中心 吕丰民 0451-87113092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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