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难怎么破局?河南新规拟放大招
- 2019/2/27 11: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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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 编辑:筱阳
- 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污水处理
日前,河南省公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这一标准的出台补齐了河南农村生活污水标准体系的短板。对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在多方面更符合农村排水特点,并明确了相应排放要求。
2018年9月,住建部和生态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从国家层面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在此背景下,日前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公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业内普遍认为该标准涵盖规划、建设、运行、监管全过程,并依据不同地区地域特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村庄污水的特征及排水去向,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污水处理目标。
标准适用于500 m³/d以下规模(不含500 m³/d)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500 m³/d 以上规模(含 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 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标准明确在法律法规禁止排污的保护区内(如饮用水源、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它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等)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生活污水处理方面,结合当地规划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一方面,鼓励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农业灌溉的按 GB5084 执行,回用于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
另一方面,规划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原则上应将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在污水收集时,原则上应雨污分流。规模大于2m³/d(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原则上应建设有脱氮除磷功能的设施或规划设计时充分预留建设脱氮除磷设施的条件。
在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规模大于2m³/d(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下表 对应的规定执行。
在水污染物监测方面,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 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性排污口标志。对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下表所列的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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