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将规范环境执法“强音”再释放
- 2019/3/20 8: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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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水网 赵凡
- 关键词:一刀切长江保护法
【中国环保在线 领导之声】2018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关系到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能否落地,关系到政府能否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关系到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的重大部署能否落实。《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制机制,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源头治理、过程管控、末端问责,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行力作出制度性安排,既是立足当前,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也是着眼未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的必然选择。
针对环境执法,今年的两会又释放了怎样的声音?让我们一起聚焦2019年全国两会,聚焦环境执法,一起倾听代表委员们对环境执法的看法与态度。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环保严禁“一刀切” 下一步将规范环境执法
一些地方出现的环保“一刀切”行为,对污染防治毫无裨益反而损害了合法合规企业的基本权益,并将其形容为“一粒老鼠屎搞坏一锅汤”。
下一步,将规范好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在这方面做好工作,尤其是规范好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工作。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和水平,既监督又帮扶,真真正正设身处地帮企业排忧解难,解决他们在生产过程中环保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增进这方面的意识。
具体来说,将主动为企业治污提供技术上支持和帮助;通过环境经济政策的进一步建立完善,使企业绿色发展有更大的内在动力。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窦树华
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 用法治的力量保护青山绿水、蓝天碧海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继续把依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今年监督工作的重点,推动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有效实施,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青山绿水、蓝天碧海。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并进行专题询问。还要开展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还将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和预工委联合听取财政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环资委还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的调研。
今年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就是依法助力打好碧水保卫战。计划今年的4—6月份开展检查,8月份常委会听取执法检查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四川省委会主委,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
要让环境违法者得不偿失“倾家荡产”
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相继制定或修订了环境保护法、环评法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坚持严格执法、强化司法,促进了生态环境质量的明显改善。但是,当前生态环境领域违法问题依然突出。主要因为生态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致使违法者收益远远大于成本或者代价。抓紧解决这个问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紧迫要求。
对此,黄润秋建议,一是完善重典治污的法律制度体系,全面清理现行涉及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制定时间较早、处罚力度偏软、不适应当前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的法律或相关条文;二是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针对生态环境严重违法行为,完善处罚种类,提高罚款额度,使违法行为人“得不偿失”,乃至“倾家荡产”;三是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四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层层压实监管责任;五是强化生态环境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将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纳入生态环境信用“黑名单”;六是增强服务意识,加快完善综合性激励机制,树立一批生态环境守法“标杆企业”。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张业遂
2019年将制定长江保护法
今年立法任务的确非常重。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新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他重点提出要推进四方面立法工作,其中之一就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立法。他表示,2019年将制定长江保护法,为保护长江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并且,今年的立法计划已初步拟订,将根据本次大会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及时公布。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
加快制定长江保护法,解决“九龙治水”问题
由于长江生态环境历史欠账较多,问题突出,流域立法落后于国家立法,导致众多的管理机构难以在流域综合管理中发挥合力作用。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实施,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长江保护立法的形势日趋紧迫,人民群众期盼日益增强,“建议全国人大进一步加快长江保护法立法进程”。
“应明确这部法律的立法定位,使之成为长江大保护的根本之法 。”周洪宇表示,我国涉水法律一共有四部,分别是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拟制定的长江保护法应明晰与四部涉水法律的不同侧重点,这应是实现该法法律立法功能和目标的首要任务。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
长江立法并非“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长江保护立法应摒弃就保护谈保护或者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制度“搬家”的简单思维,突破利益固化藩篱、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以整体性思维制定综合性的《长江保护法》。
“为长江立法绝非简单的赋予管理权问题,也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立法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建立不同利益的协调平衡机制,通过法律调整尽可能的把各种有冲突的利益进行排序,形成协调稳定的社会秩序。”她解释说,长江保护法要摒弃就保护谈保护,就政府部门职责去谈立法,而是应充分考虑长江流域保护所涉及的各种利益诉求、统筹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采用综合立法模式。
长江保护法应以“维护健康长江,促进人水和谐”为基本宗旨,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格局,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提高区域水资源保障能力,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推动长江流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王金南
黄河流域潜在风险突出,建议制定《黄河保护法》
尽管《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等已有法律对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作出了一般性规定,但由于黄河流域自然资源禀赋与生态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复杂性,迫切需要从流域整体性、系统性以及发展与保护的协调性出发,出台专门的法律,将国家有关法律制度与黄河的特点和实际紧密结合并使之具体化。
只有将黄河流域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由任务层面提升为法律意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黄河流域水资源严重短缺、生态系统十分脆弱、生态安全风险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产生的根源。
全国人大代表、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谢德体
长江保护立法要强调保护优先,合理开发
依法遏制长江水污染加剧和生态退化的态势,推进生态环境修复,确保长江饮用水质和生态安全,确保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他指出,长江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水资源供需矛盾依然突出、水资源保护压力加大、水生态系统功能受损、水土保持任务繁重、岸线开发利用粗放以及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等。
长江保护立法原则应强调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修复,永续利用,并注意与“四法一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衔接。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浙江省水质科学与技术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刘锐
推行农村污水治理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体系
我国尚未建立设施长效运维的保障体制机制。具体表现在农村污水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标准规范不完善;农村污水治理的顶层设计引导不充分,政策要求未能一步到位;尚未形成有效的运维和监督管理机制;农村污水治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不到位。
国家在全国大范围推行农村污水治理之前,组织各地加强试点研究,加强顶层设计与引导,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
设立长江生态法院,为“共抓大保护”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在武汉设立长江生态法院,为贯彻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加大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设立长江生态法院,是贯彻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有利于集中统一行使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权,统一发挥司法保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推动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
立长江生态法院是理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管理保护体制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大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共抓”的重要途径。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民进湖南省委原主委谢勇
加快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
目前,我国缺少一部有关生态文明促进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关于生态文明的法律规定也比较分散,不能形成明确、统一的要求,发挥的指导作用也较为局限。制定专门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律,可以从宏观、系统的角度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指明方向,做出规划,提出要求,也可以让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方面的规范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统领各部门法中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条款,将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基础更加扎实,规范体系更加完备,实施更加有力,效果更加显著。
目前,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国家和地方层面正不断建立和健全,这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现实条件。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市长蓝绍敏
建立完善长江综合执法机制
形成“一套体系”,以法治保障严管。蓝绍敏代表说,认真落实《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这部全国首部聚焦长江岸线保护的地方政府规章,率先将长江保护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
整合“一支队伍”,以协同落实严管。蓝绍敏代表说,建立完善长江综合执法机制,协调整合水上公安、海事、水务、交通、生态环境等执法力量,打造一支联合执法、综合执法队伍。进一步强化海事、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水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不断提升长江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效能。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来宾市市长雷应敏
加大联合打击跨区域非法转移危废力度
跨区域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涉及所跨区域的环保、公安、交通等多个部门,处置环节多,联合打击的机制尚未完善。应该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其建设处置设施,并向社会提供处置服务。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风险保险制度,设立环境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治理基金。
对于跨省转移、倾倒危险废物行为,所跨区域双方都要加强监管。“这个必须上升到国家层面,出台相关政策,从源头上严厉打击跨区域非法转移污染物。加强处罚力度,涉事方依法承担‘谁污染、谁治理、谁买单’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科达洁能总裁、江苏科行环保董事长刘怀平
请给第三方治理法律地位
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或者是在环境污染防治综合立法中,系统规定第三方治理,使之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环境污染防治,便于依法治污和依法环境监管。同时不再将第三方治理作为限期治理制度的后续制度和补充制度,即当限期治理制度失效时,才强制使用第三方治理手段,发挥其补救性功能。
对于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污染治理这一模式,政府应当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其合法性,对于相关主体之间所存在相关权责关系应当明确界定。
环卫工人张金海代表
必须将垃圾分类纳入法治轨道
今年两会,张金海提交了“关于加快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建议”,着重强调了要完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推动垃圾分类的立法工作。“必须将垃圾分类纳入法治轨道,从试点经验看,没有法律法规约束很难推进。”在张金海看来,垃圾分类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而地方立法正是“牛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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