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2019/4/4 9:23:47
- 40043
- 来源:生态环境部
-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环保设备
【中国环保在线 政策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印发,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日。主要内容包括:
基本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实行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职责分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监督管理;国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重大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核查机构名录内自主选择核查机构;
核查机构不得泄露重点排放单位的商业秘密,核查所需经费纳入中央预算安排,不得向重点排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应在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登记;
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运行管理机构、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集中竞价、协议等方式进行;
重点排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方案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②处按照该年度市场均价计算的碳排放配额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核查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禁止其从事核查工作;
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或者有其他违反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行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拒不改正的,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注销其碳排放配额,禁止其3年内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其他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附全文: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我部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见附件2)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2日。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司 王铁 (010)66103234
法规与标准司 闻闽 (010)6655695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邮箱:wen.min@mee.gov.cn
附件: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建议格式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2019年3月29日
相关资料下载: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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