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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深入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2019/6/14 1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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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
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染防治
导读:为巩固提升2017年10月以来“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等文件要求,南通市近日印发《南通市深入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将对针对排查认定的“散乱污”企业,各地应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进行细化分类处置。
  《南通市深入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根据方案,将对针对排查认定的“散乱污”企业,各地应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进行细化分类处置。详情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南通市深入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巩固提升2017年10月以来“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问题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8〕21号)、《南通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铁腕治污、精准治污,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为新兴产业发展腾出空间,努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二)坚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手续不全、治理无望的企业,坚决依法关停取缔。
 
  (三)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生态环境为核心,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秩序。
 
  (四)坚持疏堵结合。尊重历史、分类指导、因地制宜,以治污为核心,压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发展,坚决禁止“一刀切”,对违法企业坚决“切一刀”。
 
  三、界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散乱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一是属于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且不具备优化提升条件和能力的;二是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不能满足要求,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三是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规划,且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有污染防治设施但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
 
  (二)行业范围。本次整治包含但不限于下述行业:化工(含农药、染料、涂料、油墨、有机溶剂等)、钢丝绳、纺织印染、橡胶、电镀、制革、塑料造粒、酿造、造纸、砖瓦窑、铸造、船舶修造、水泥粉磨站、铅酸电池、炼铁、碳素、印刷、家具、陶瓷、汽修、涂装(含喷漆、喷塑、酸洗)、五金加工、木材石材加工、废品回收、洗涤、混凝土搅拌、内河码头、畜禽养殖等行业。
 
  四、工作措施
 
  针对排查认定的“散乱污”企业,各地应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进行细化分类处置。
 
  (一)关停取缔一批
 
  1.使用淘汰类设备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关停使用淘汰设备又不具备优化提升能力的企业。
 
  2.审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关停取缔无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且无法补办的“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产业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在工业聚集区且环境、安全问题严重的“散乱污”企业,应依法关停。
 
  3.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全面关停利用既有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或违规出租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散乱污”企业。重点拆除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项目,重点清理整治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违法用地行为。
 
  4.违法排污的“散乱污”企业。全面依法关停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包括但不限于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水直排、挥发性有机物等各类污染物不达标排放等)且无法限期整改到位的企业。优先整治位于河道两岸日常经营引发水体黑臭、群众举报频繁的涉水企业,以及邻近居民集中居住区、废气扰民问题严重的涉气企业。
 
  5.存在安全隐患的“散乱污”企业。全面依法关停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应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且无法限期整改到位的企业。
 
  (二)整合搬迁一批
 
  对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现址不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用地和建设要求的“散乱污”企业,企业制定搬迁计划,2019年底前明确搬迁去向并启动项目搬迁。
 
  (三)升级改造一批
 
  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生产设备落后和相关手续不齐全,但不属于上述关停、搬迁情形,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企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安全隐患依然突出的,坚决予以依法关停。
 
  五、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9年6月30日前)
 
  各地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通告,公布举报电话,并制定“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对2018年“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全面进行回头看,坚决防止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和虚假整改,未依法依规整改到位的一并纳入本年度整治。同时,结合无证无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安全生产等整治工作,彻底摸清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散乱污”企业,摸透相关单位的就业人数、占地面积、排污总量等基本信息,逐一登记备案,逐级审核把关,全面实行清单制、台账式管理。对照整治原则进行分类,确定辖区“散乱污”企业清理(关停取缔)类、搬迁(整合搬迁)类、整顿(升级改造)类清单。各地对排查名单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执行界定标准,确保应排尽排,不留死角,并于6月28日前将《南通市“散乱污”企业排查情况汇总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联系人:杨新雨。
 
  (二)清理整改阶段(2019年7月1日~11月30日)
 
  各地根据“散乱污”企业实际情况,分类处置,一厂一策,有序组织实施,全面落实整改要求。严格整治验收标准,实行管理台账动态更新,对完成整治任务的,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业标准、整治要求组织验收,及时销号。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列入清理类名单的企业恢复生产。各地留存整治过程中的纸质、影像等证明材料,建立管理档案台账,每月25日前填写《南通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进展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各级生态环境、工信部门加强技术指导,对重点、难点问题安排专人负责,切实提升污染整治质量。各地“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纳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弄虚作假、错报漏报、未按期完成整治的予以扣分。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12月1日~12月31日)
 
  各地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好的做法,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整治工作总结和《南通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整治指挥部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散乱污”企业整治指挥部,由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等部门和南通供电公司。市整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掌握和定期通报总体进度,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范围内“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排查清单审核,完善整治验收流程,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落实“散乱污”整治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摸底排查和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工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企业关停取缔和整改搬迁工作,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建设、城管、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社、供电等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附件4)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整改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认定标准,排查摸底工作做到不留尾巴、不留隐患,对排查出的单位或企业信息要详细,分类要合规合理,治理措施要可行,确保整治到位。列入清理类的企业,应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依法注销相关生产许可,不留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列入整顿类的企业,要给予合理的过渡期,督促企业采取限产等综合措施,确保在整改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积极扶持引导,按清洁生产要求对生产工艺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实施全面提升改造,以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和生产安全;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列入搬迁类的企业,现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过渡期,引导搬迁至工业园区(集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
 
  (三)加强服务指导。各地要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积极探索,为愿意“搬”“转”的企业提供指导和技术服务;同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等多种措施破解企业污染治理、项目搬迁资金瓶颈,支持“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全面、系统推进职工再就业,加强政策扶持,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培训、岗位推荐、创业培训等工作,帮扶职工多渠道实现再就业。
 
  (四)大力宣传发动。各地要通过当地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本地区“散乱污”企业举报电话(原则上每周至少1次),鼓励群众举报“散乱污”企业,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大限度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加大问题曝光力度,定期公开“散乱污”企业整治典型案例,威慑不法排污企业,形成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加强正面引导舆论,鼓励企业实施转型升级,树立先进典型,营造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严格整治标准。各地要分类施策,标本兼治,坚决做到“取缔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于清理类企业,对照“两断三清”标准,确认是否存在恢复生产的条件,是否存在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在按照相关要求关停取缔后,由属地政府(管委会)签字确认。对于整顿类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和环境保护措施,完成整改、恢复生产的同时,报属地政府(管委会)、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对于搬迁类企业,应制定搬迁计划,明确搬迁地点,经相关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签字确认,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凡被发现达不到整治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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