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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广东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7/16 10: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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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键词:大气污染工业废气吸收塔
导读: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项地方标准,均于2019年8月1日开始实施。具体文件详情和解读见全文。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以下2项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8日
 
 
  标准解读
 
  一、问:广东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现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发布至今已超过8年,随着污染防治技术的不断进步,其排放控制要求明显偏松。二是目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艰巨,迫切需要收严相关标准以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问:广东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明确要求,严格准入标准,逐步收严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问:新发布的《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新标准由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6个部分组成。
 
  目前,陶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及《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修改单的公告》(2014年 第83号)。新标准对照上述现行国家标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了合理适当的收严。
 
  四、问:新发布的《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范围、时限有何规定?
 
  答:新标准在全省域范围执行,适用于陶瓷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控制。具体执行时间规定如下:一是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二是新建企业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五、问:新发布的《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如何?
 
  答:按照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一般原则,新标准规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20mg/m3、30mg/m3和100mg/m3。为达到新标准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可采用SNCR脱硝、湿法脱硫或干法/半干法脱硫、湿法脱硫协同除尘、袋式除尘、湿式电除尘等技术组合进行治理。上述废气处理工艺已经在陶瓷工业企业烟气污染治理中广泛应用,技术路线成熟可靠。根据我省目前已完成上述改造的陶瓷工业企业实际情况,提标改造及综合运行的成本可控。综上所述,执行新标准排放限值在技术与经济上都是可行的。
 
  六、问:新旧标准如何进行有效衔接?
 
  答: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继续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及其修改单。
 
  考虑到现有企业的提标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相关陶瓷企业应尽快组织开展污染治理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和运行技术参数优化等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新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在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标准解读
 
  一、问:广东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现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已发布实施了8年,随着玻璃行业污染防治技术的不断进步,其排放控制要求明显偏松。二是目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艰巨,迫切需要收严相关标准以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问:广东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要求,严格准入标准,逐步收严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问:新发布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新标准由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6个部分组成。
 
  目前,平板及电子玻璃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2013)。新标准对照上述现行国家标准,对颗粒物、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限值作了合理适当的收严。
 
  四、问:新发布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的范围、时限有何规定?
 
  答:新标准在全省域范围执行,适用于平板、电子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指标控制。具体执行时间规定如下:一是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二是新建企业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五、问:新发布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如何?
 
  答:按照地方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一般原则,新标准规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3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30mg/m3、280mg/m3和550mg/m3。现有玻璃企业目前多采用静电除尘+SCR脱硝+半干法脱硫+袋式除尘、静电除尘+SCR脱硝+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干法脱硫+复合陶瓷滤筒除尘脱硝一体化技术等烟气治理技术工艺路线,在现有治理设施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技术改造、进一步优化工艺参数等措施,可达到新标准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根据我省目前玻璃企业所采用的烟气处理技术工艺实际情况,增加的提标改造及综合运行成本可控。综上所述,执行新标准排放限值在技术与经济上都是可行的。
 
  六、问:新旧标准如何进行有效衔接?
 
  答: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继续执行GB 26453-2011、GB 29495-2013。
 
  考虑到现有企业的提标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相关玻璃企业应尽快开展烟气治理设施的技术升级改造和运行技术参数优化等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新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在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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