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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9/8/1 9: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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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白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键词:餐厨垃圾垃圾收运车
导读:为了加强城市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19年6月28日经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征求意见稿对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监督和行政处罚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说明。
  《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19年6月28日经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一审中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形成了《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现予公告。
 
  截止日期:2019年8月26日
 
  通讯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566号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 系 人:英宝珠
 
  联系电话:0439-7922026
 
  邮箱:bssrdfgw@163.com
 
  白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9年7月26日
 
  白山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浑江区、江源区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实施餐厨垃圾管理的具体区域由浑江区、江源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单位供餐、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废料、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且不能再次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管、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农村农业、文化旅游、商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餐饮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单位等级评定范围。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适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第二章 产生、收运与处置
 
  第八条 餐厨垃圾的收运与处置实行特许经营。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核发特许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特许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二)不得擅自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将餐厨垃圾交由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投入由收运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并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不得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袋(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五)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收运单位报告。因人为因素故意破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三)全封闭的自动装卸车辆,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有行驶、装卸记录仪;
 
  (四)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六)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和运输车辆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协议,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根据餐厨垃圾产生量及时调整收运时间和频次;
 
  (二)收集餐厨垃圾作业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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