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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

2019/8/3 10: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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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键词:废气处理设备PM2.5检测仪
导读:日前,湖北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
 
  涉及跨省域的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实事求是、分级调控的原则。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地方可根据预测可能达到的预警级别,提前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效果。
 
  第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指挥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
 
  相邻区域应当开展跨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合作,互通信息,共同防范,协力应对。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责任。
 
  宣传部门:负责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本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组织相关企业编制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负责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教育部门:负责制定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托幼机构及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经信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对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预案限产限排等措施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禁、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同开展高污染排放车辆检查等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执法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保障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大气重污染应急所需资金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开展学生防护大气重污染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负责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加大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力度;落实大气工业源“一厂一策”,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
 
  住建、自然资源、城管部门:依据职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储备用地、矿山开采、混凝土搅拌站、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维护维修(含掘路)、“三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砂石料车)运输扬尘、露天焚烧、烧烤严控以及房屋立面整治、桥梁等城市设施维护涂刷作业等应急保障预案。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施工和养护扬尘污染控制、营运车辆和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公共交通运力等应急保障预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大宗物料运输物流企业错峰运输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开展涉及大气重污染防病知识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商品煤质量监管,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生产、销售非标车(船)用燃料等专项行动。
 
  气象部门: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与发布,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责任。
 
  第二章 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跟踪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及时评估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视情况发布预警通知。
 
  第七条 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题突出和细颗粒物(PM2.5)、优良天数比例等环境空气质量指标低于考核进度要求的城市,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进行考核预警。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城市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考核预警:
 
  (一)当年1-6月PM2.5累计浓度均值超过年度考核值10%以上;
 
  (二)当年1-6月优良天数比例低于年度考核值6个百分点以上;
 
  (三)日常工作调度和检查中发现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工作推进不力、进度严重滞后的,在环境保护督察或其他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发现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
 
  第九条 被预警地方人民政府接到考核预警通知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预警响应整改方案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月报送整改落实进度。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被预警城市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自动解除考核预警:
 
  (一)当年1-10月PM2.5累计浓度均值同比改善幅度达到年度目标改善幅度;
 
  (二)当年1-10月优良天数比例同比改善幅度达到年度目标改善幅度。
 
  未自动解除考核预警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考核预警响应措施维持至当年12月31日。
 
  第十条 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监督工作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被实施考核预警的地方,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安排工作专班实施驻点督办。
 
  (二)接到考核预警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整改不到位,达不到自动解除预警条件的地方,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视情提请省政府约谈其政府负责人。
 
  (三)对于考核预警响应不力、未能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或环境空气质量继续恶化、严重影响全省空气质量考核目标的地方,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十一条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明确各级应急预案(实施方案)相互关系。省级应急预案应包括基本要求、应急启动标准、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各级别预警响应流程、建议性措施和强制性管控措施的指导性意见建议以及各部门责任分工等。市(州)应急预案应在省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细化各级别应急响应和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流程、不同级别预警的具体建议性和强制性管控措施落实方案和具体分工等。县(市、区)实施方案应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重在措施落实,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情况和应急减排措施。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第十三条 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并每年开展修订工作,定期将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市(州)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指挥部应设立专家库,定期对从事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配备应急监测仪器设备装备,提高预警和应对能力。
 
  第十五条 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当预判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
 
  第十六条 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级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黄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橙色预警。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启动红色预警。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州)人民政府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第十八条 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指挥部应实时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针对污染主要原因,强化相关措施;适时组织对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
 
  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实时跟踪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预报结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位于传输通道的重点城市启动区域应急联动。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发生跨省域影响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告后,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有关信息,积极争取和开展区域协同应对。
 
  第十九条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结束后,市(州)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并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评估内容重点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污染程度、污染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应对效果等。
 
  第二十条 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城市应急预案修订、评估工作开展抽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辖区内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情况、重污染天气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第二十三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和考核问责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辖区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未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警,或未及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的,按照《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规定,对当地党委、政府相关领导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落实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关定义,所称空气质量指数、优良天气、重污染天气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相关定义。
 
  第二十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可参考本办法制定并落实本行政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实施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九条 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中,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级别、响应条件等内容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统一,预警响应条件应严于或等同于本办法设置要求。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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