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损害谁买单?多年长跑后这一制度终迎入法拐点
- 2019/8/6 13: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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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环保在线
- 编辑:筱阳
- 关键词: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环境损害赔偿
“企业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谁买单”的难题正在被破解。
在生态环境部7月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就是要在现有人身赔偿、财产赔偿之上加大惩罚的力度,引入新的概念,就是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我们将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向深层次、宽领域推进。”
“特别是在新一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中,督促各地加强案件办理。”别涛强调。2019年6月出台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规定:“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这也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正式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图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的三类内容
推进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法,也是生态环境部当前的重点工作之一。用别涛的话说,“加快立法步伐,以严厉的法制和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在立法方面,2018年通过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96条已有相关规定。目前相关审议稿及建议稿中,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纳入其中。这也意味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司法解释层面得以逐步深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
损害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众所周知,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要承担人身和财产两类民事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另据不完全统计,近期各地组织办理超过400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案金额近9.88亿元。其中,以磋商结案的方式在逾200件案件中为186件,占结案总数9成以上,磋商的比例要远大于诉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环境污染影响范围广、治理成本高。“环责入刑”只追究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如何赔偿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且行政罚款也远远无法涵盖生态环境修复的成本。面对高额的治理修复成本,往往只能由公共财政资金承担。而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期间,生态环境部门与检察机关沟通不畅、职责不清等问题也愈发突出。
加之诉讼执行法律依据存在缺失,执行中缺乏独立司法权的保障和有效的公众监督,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等。而执行目的的公益性决定了这类诉讼要实现的目的比较特殊,也就使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执行中要面对更加复杂的客体,执行程序需更加完善。如何发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多个权利主体之间如何协调,以及赔偿资金、修复责任的分配,都需要明确细化的操作规则和指引。
也正基于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渐趋完善。根据2017年底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原则,其中之一就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不仅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得到明确,也形成了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印发省级改革实施方案。
不仅如此,未来1年内覆盖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初具雏形。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强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体系建设,同时继续开展调研和跟踪评价,推动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出台。并继续推动有关方面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配套措施,将改革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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