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
- 2019/8/7 11:13:58
- 20831
-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废物处置固体废物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6号),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废物的处置与管理,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提高《通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8月2日—12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固废处 戴巍
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教育局、科技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以及教育科研事业的不断发展,实验室废物(指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废药品、化学生物实验产生的废物等危险废物)的数量呈现出一定的增长势头,实验室废物潜在的污染隐患也日益增加。加强实验室废物的处置与管理,既是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美丽浙江的必然要求。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实验室废物安全处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产生者主体责任,着力解决前端分类不规范问题
(一)强化源头管理。各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废物基础信息管理,根据相关法规对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文件或固废核查结果,结合教学科研实际,理清产废环节,摸清实验室废物产生种类与数量、贮存设施以及委托处置等情况,登录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http://118.178.148.5:8080/SHWMM/login)并填报相关情况。
(二)落实“三化”措施。各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固废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制定管理措施,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计划。督促各实验室责任人进一步减少有毒有害原料使用与资源浪费,鼓励采取资源循环利用与就地减量化措施,支持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购置设备对实验室废物进行净化和达标处理,切实减轻实验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分类收集处置。各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要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 31190-20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有关要求做好分类收集工作,建设规范且满足防渗防漏需求的贮存设施,并按普通有机类、普通无机类、含重金属类、含汞等高危物质(除剧毒品外)类、剧毒废试剂类、易燃易爆类等分类存放,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做到分类收集贮存、合法委托处置,严禁非法处置。
二、优化收运者社会责任,着力破解收集转运不便捷问题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模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6号),除产生单位自行委托等方式以外,对实验室废物产生量较小的单位,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模式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或其授权合作单位依法开展具体工作,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与该单位之间应如实记录收运的实验室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做好交接记录。统一收运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有关要求,建设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设施。统一收运单位要保留与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之间实验室废物来往的相关记录凭据,协助指导产生单位开展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信息系统填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6号)要求,已经开展危险废物小微企业统一收集工作的地区,可扩大该统一收集单位的服务范围,统一承担本地区实验室废物收运工作。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废物处置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8〕42号)要求,已经开展学校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工作的地区,可扩大该统一收运单位的服务范围,统一承担本地区实验室废物收运工作。
各级政府可根据各地实际,统一规划建设实验室废物收集设施。
(二)按需清运实验室废物。环保部门要做好处置企业、统一收运单位及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督促处置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调度,按需清运各类废物,监督处置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统一收运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收集转运工作,严禁违法处置及倾倒。实验室废物处置单位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相关运输车辆与人员,与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单位建立良性合作机制,根据需要加大清运频次,确保按需及时有效地清运处置。原则上实验室废物年产量1吨以下的一年清运不少于一次,年产量1吨以上5吨以下的半年清运不少于一次。
(三)加快推进处置设施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浙政发〔2018〕18号)、《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8〕86号)的要求,按照处置能力满足“生活垃圾不出县、危险废物不出市”的原则,统筹规划推进实验室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鼓励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开展实验室废物处置工作。
三、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着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废物处置工作,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强化宣传培训,督促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落实各自职责,切实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实验室废物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二)明确职责分工。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检测机构等实验室废物产生者是实验室废物安全处置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实验室废物收集的监督管理,摸清辖区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实验室废物的产生量及处置情况并督促上述单位完成信息系统填报,建立健全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体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验室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将本辖区内有实验室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及时告知同级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督促辖区处置单位加强与同级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并建立健全清运机制,充分保障辖区实验室废物妥善及时处置,并对实验室废物处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加强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强化对实验室废物收集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对相应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严肃处理。对未按要求据实登录信息系统填报、未设立实验室废物贮存场所、贮存场所贮存能力不足或不规范、未建立台账或记录不规范的,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非法处置实验室废物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各级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将实验室废物分类收集、规范转运、安全处置等内容作为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重点实验室申报、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申报等事项的条件,切实夯实实验室废物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
四、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教育、科技、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19年10月1日前确定实验室废物统一收运单位,并将统一收运单位名单上报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同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五、各部门联络员
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联络员:戴巍
省教育厅校安处
省科技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市场监管局
本通知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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