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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019/8/7 11: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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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键词:退城入园工业园区
导读: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加大力度“退城入园”,盘活存量土地,腾出好的资源配给高效率企业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现围绕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部署,按照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改造提升、推动产业结构“优二进三”转型升级的工作要求,提出以下措施。
  日前,福建印发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老工业城区改造升级任务日益突出,其中既有无法新增工业用地制约发展的好企业,也有成长性不足、停减产、甚至是“僵尸”或“半僵尸”却占用宝贵土地资源的企业。要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加大力度“退城入园”,盘活存量土地,腾出好的资源配给高效率企业和发展现代服务业。现围绕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部署,按照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改造提升、推动产业结构“优二进三”转型升级的工作要求,提出以下措施。
 
  一、开展“退城入园”企业台账管理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组织所属各县(市、区)开展城镇及周边未入园的工业企业摸底调查,梳理相关企业用地、耗能、排污等资源消耗情况,以及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产能、税收、劳动就业、全要素生产率等情况,建立城镇及周边未入园的工业企业台账,并结合城乡规划,列出与城镇功能区不相适应或用地低效的“退城入园”企业清单,分类分步骤予以推进,重点推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加快“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引导淘汰限制类企业逐步退出。
 
  二、支持企业搬迁入园
 
  按照两大协同发展区规划、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定位,遵循产业集群建设、产业链配套或行业相近的原则,推动“退城入园”企业在协同发展区内或协同发展区间搬迁升级改造进入各类专业园区,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各工业园区应积极承接工业项目入园,重点优先承接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退城入园”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入驻要求的项目,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在入驻园区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安排同类用途用地,市、县(区)财政结合项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因素给予适当财政奖补。
 
  三、鼓励企业改造提升
 
  积极引导工业企业通过“退城入园”实施设备更新改造、产品结构升级、扩大先进产能、转变发展方式等,加快实现创新转型,提升企业竞争力,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省级财政技改专项资金对“退城入园”搬迁技术改造项目,按现行省重点技改项目设备(含技术、软件)投资补助标准上浮50%予以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纳入“三旧改造”的前提下,允许列入“退城入园”清单的企业按照规定经评估依法补交出让金后,将原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作为除经营性商品住宅外的商业服务等用途,法律规章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发展总部经济,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四、加强工业用地收储
 
  各设区市应加大城镇及周边企业工业用地收储力度,在实施企业厂房、设备第三方评估中,可按照重建同等级厂房、重购同性能设备标准,对企业现有固定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制定工业用地收储政策;可综合考虑企业员工安置、子女教育、腾退进度等情况,分类分档次制定工业用地收储财政奖补政策,确保满足企业“退城入园”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的资金需求。加强供地合同履约监管,对供地三年后项目实际投资未达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或其它约定条款的土地,限制企业兼并重组、转让及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并按合同约定供地价格回收部分出让土地。切实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加紧推动“僵尸企业”实施破产重整、关闭退出、清算注销,实现闲置土地资源的收储和有效利用。
 
  五、提升园区承载能力
 
  对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可适当增加用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鼓励县级以上工业园区搭建园区闲置厂房信息对接平台,促进闲置厂房对接引进“退城入园”项目。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企业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放宽至10%,可不配套建设人防设施,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工业园区企业通过提高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设施的,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批准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土地。
 
  六、优化园区资源配置
 
  工业园区内企业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经批准可进行分割和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用于发展创新创业创造的产业项目。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确权登记的工业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鼓励各市、县(市、区)引进国内外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和影响力的第三方机构,统一开展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对外招商和运营管理,对工业园区统一建设的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放宽至30%。
 
  七、强化重点项目用地保障
 
  工业园区中属我省优先发展产业,投资强度、建设用地容积率分别超过《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 年本)》所规定标准10%、20%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的70%执行。将工业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安排,对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重大工业产业项目,一次规划预留,分批供地、分期建设,预留土地期限长不超过5年。对新引进落地的有利于完善全省产业链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所需的用地、用林指标由省级予以统筹调剂安排。
 
  八、提升“退城入园”融资服务
 
  充分发挥“产融云”平台作用,深入开展“退城入园”工业企业“政银企”“政基企”等专场产融对接活动,为“退城入园”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和投融资机构提供精准匹配对接服务。推广三明园区企业资产按揭贷模式,支持搬迁改造“入园”企业融资。进一步发挥全省各级企业应急保障资金作用,支持“退城入园”工业企业融资“转续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扩大无还款续贷业务比重,降低企业融资财务压力和成本。鼓励“退城入园”工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添置技改投资设备,视同企业采购设备,同等享受省级财政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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