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布
- 2019/12/21 8: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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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工业废气燃煤锅炉固体废物
1 现有企业2020 年12 月31 日前仍执行GB 4915-2013 标准,自2021 年1 月1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达到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水泥企业可不执行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
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
3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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