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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七项控制指标2020年四川农村生活污水如何排放

2020/1/6 9: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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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原文整理
编辑:筱阳整理
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污水处理生活污水处理
导读: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为强制性地方环境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于今年正式实施。自此,四川将迎来新一轮农村生活污水提质增效热潮。
  2020年1月1日起,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正式施行。
 
  目前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仍较低,大量农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出,已成为农村、湖泊、河流富营养化等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标准》选取了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七项控制指标(其中动植物油仅针对含提供餐饮服务农村旅游项目的设施)。
 
  在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方面,《标准》分级设置遵循处理规模越大、受纳水体环境功能级别越高,则排放控制要求越严格的原则。就设计处理规模500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作出了不同要求:500m³/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18918执行。
 
  500m³/d以下则进一步根据新建和存量分别明确,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自本标准实施六个月起执行本标准。
 
  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直接排入的水域功能类别和设计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各级标准的适用情况见表1。其中,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内(参见文末附件),设计处理规模20m³/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应表1所列标准上调一级(高不得超过一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的水污染物,其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规定执行。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标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易致黑臭的耗氧性指标加严控制,对实际运行中确难去除的总氮、总磷适当放宽要求。

  在处理技术选用上,明确应因地制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选择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优先选用生态处理技术。对靠近城镇且满足城镇污水管网接入要求的农村地区,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GB/T31962。
 
  由于尾水中含有的氮、磷等是农作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经预处理后可就近资源化利用,减少化肥农药施用。其中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5084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11607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18921 规定;出水用于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提供餐饮服务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应做预处理,达到GB/T 31962的要求并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在设施产生的污泥处置上,要求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合理规范处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并合理规范处置,处理处置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当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 游人工湿地或稳定塘等自然生态处理工程的,可将人工湿地或稳定塘等自然生态处理工程的出水作为该设施出水进行考核。同时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性排污口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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