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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督察内容凸显动真碰硬北京发布环保督察新规

2020/3/20 9: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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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在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资料整理
编辑:筱阳整理
关键词:环保督察中央环保督察环境治理
导读:3月13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本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北京市贯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办法》明确了北京生态环保督察体制,突出了督察的精准有效,推进了督察程序和权限的法制化,加强了督察内部管理的规范化。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北京市贯彻〈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北京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法纪为准绳,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倒逼责任落实;坚持群众路线,信息公开,注重综合效能;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办法》还提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日常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原则上在每届市委任期内,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对有关督察对象分区域、分领域开展日常督察,按计划调度、督促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落实。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必要时,在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区以及有关市属国有企业等单位派驻专门人员,开展派驻督察。
 
  在组织机构方面,《办法》明确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同志,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市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在市生态环境局设督察专员,加强对督察具体工作的协调推进。可通过列席各区委、区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会议等方式,跟踪各区委、区政府研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等情况,强化对各区委、区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根据需要,组织督察专员等人员开展派驻督察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所属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承担中央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任务落实情况核查,以及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日常工作落实情况摸排等督察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根据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具体承担本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重要专项督察任务。
 
  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局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现职局领导担任。建立组长人选库,由市委组织部商市生态环境局管理。组长、副组长人选由市委组织部履行审核程序。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此外,北京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员应当向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或者其办公室请示报告,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严格保守督察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者泄露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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