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项目|四川发布《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 2020/4/7 16:45:43
- 17532
- 来源: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 关键词: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
日前,四川发布《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经整合调整,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18个,到2022年底处置能力达到106万吨/年,预计投资80亿元;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5个,到2022年底处置能力达到48.5万吨/年,预计投资4.2亿元;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37个,到2022年底处置能力达到14.5万吨/年,预计投资8.8亿元详情如下: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坚决打好固体废物领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为保障长江、黄河流域四川段生态环境安全、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全省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收集全覆盖的危险废物安全收转体系和利用处置体系。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106万吨/年以上,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达到48万吨/年以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达到200万吨/年以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14万吨/年以上;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达到55%以上;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
(三)推进源头管控
探索管理模式。坚持问题导向,先易后难,超前谋划,坚守底线,建立“疏堵结合、精准施策、标本兼治”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四川模式。
建立监管清单。动态建立全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清单。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及以上的单位列入市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及以上的单位列入省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及以上的单位纳入国家级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
推进源头减量。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鼓励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单位积极开展自行利用处置。
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依法依规推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退出。
严格项目准入。严格审查、审批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需配套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企业不得投入使用。
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和园区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
(四)强化收集监管
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工作。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将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许可纳入行政审批清单。到2022年底,全省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达到55%以上。
建立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收集体系。深入推进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的规范管理,建立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体系。
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管理。将教育科研、检测检疫、医疗疾控等行业的实验室废物纳入日常环境监管。落实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落实《四川省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建立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体系,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推进社会源和中小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建立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体系,破解社会源和中小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题。以中小企业、工业园区、社会源等为重点,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
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加强农村及偏远基层地区医疗废物收集工作,到2022年6月底,实现每个县(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
(五)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监管
建立省际危险废物转移互通互联、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协同机制,建设省级危险废物转移实时监控平台,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六)强化利用处置监管
加强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监管。建立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清单,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自行利用处置能力100吨/年以上企业的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省级不低于10%。
加强利用处置经营监管。积极推进经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力度,加强监督性监测。倡导持证经营单位诚信经营,将企业经营情况和环境行为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依法开展信息共享。对危险废物经营中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维护市场公平。加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监管。
(七)推进信息化管理
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能定位、能共享、能追溯”的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体系。
三、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八)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布局
按照“立足当前、兼顾长远、适度超前”原则,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评估调整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优化能力配置,为危险废物处置提供“兜底式”保障。
(九)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认真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整改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加大资金投入,强化保障措施,按期完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补齐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确保危险废物实现就近集中处置。
(十)加快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建立以市(州)为中心、重点县为节点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加大资金投入,补齐医疗废物处置短板。鼓励发展医疗废物移动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
(十一)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
因地制宜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鼓励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示范研究。积极探索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新途径。
(十二)提升综合利用能力
加快废铅蓄电池、含铅废物、含汞废物等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市场调控、类别齐全、区域协调、资源共享”的综合利用格局。
四、提升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十三)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加强跨区域、多部门合作,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控。
(十四)提升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多渠道组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应急处置队伍,发挥区域协同、医疗废物与危险废物协同、固定设施处置与移动设备处置协同优势,科学统筹调配应急处置能力。
(十五)加强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
深入排查化工园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档”原则,推动化工园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六)开展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整治
全面排查涉危历史遗留环境风险点。按照“一点一策、标本兼治”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制定整治方案,推动问题整改落实,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十七)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联合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行动,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和无证经营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地方政府工作目标。对于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九)加强政策保障
完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收费机制。出台《四川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置差别化价格体系,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
推行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落实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全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参加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培训基地、技术机构与人才队伍建设。2020年底前,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二十)加强技术支撑
组建全省危险废物行业协会,完善危险废物领域“专家智库”,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
(二十一)加强宣传教育
普及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知识,加大危险废物典型案件曝光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畅通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渠道,营造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中期调整报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
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中期调整报告(征求意见稿)
2020年4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关于全面加快提升我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布局,加快推进《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根据《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补齐全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短板,对《规划》进行中期调整,特制定本报告。
一、《规划》执行情况回顾
(一)规划项目扎实推进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将规划项目建设纳入生态环保督察重要内容,综合采取现场督导、专项督办、通报约谈、集中调度等措施,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督促各地人民政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多措并举强力推进规划项目建设。对推进有力、提前完成任务的或整改不力、工作滞后的,纳入省委《每日要情》和省政府《政务晨讯》定期信息通报。
(二)处置能力显著提升
《规划》实施以来(截止2020年2月),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达到57万吨/年(集中处置能力36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19万吨/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9.8万吨/年。相较2017年(规划基准年),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47.6万吨/年,增幅约509%;新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4.7万吨/年,增幅约9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省共收集处置医疗废物X吨,含疫情医疗废物X吨,全省医废处置负荷率约为50%。
(三)协同处置成效明显
德阳市一期0.87万吨/年、德阳市二期8.5万吨/年、内江市10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已建成投运;自贡市10万吨/年、绵阳市10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已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泸州市10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正在开展环评等前期工作。上述项目建成后,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总规模约50万吨/年。
(四)利用能力全面提升
全省现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39家,综合利用能力约184万吨/年,较2017年新增100万吨/年,增幅约119%。新增油基泥浆、废机油格、废荧光灯管、含汞废物、煤焦油等废物类别,淘汰废矿物油、废切削液等落后产能24万吨/年。到2022年,预计全省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将达到200万吨/年以上。
(五)监管能力持续加强
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四川省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四川省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四川省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成了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相关部门以及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协作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全省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得到持续加强。
二、《规划》调整必要性
(一)部分规划项目布局不尽合理
原项目规划布局与省委 “一干多支、五区协同”的战略部署不相适应;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建设用地指标短缺、“邻避”问题突出等原因,部分市(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落地难,推进慢;部分市(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短板突出,不能实现“兜底”和应急处置保障;全省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规划点位少、与国家试点方案不一致,迫切需要优化调整。
(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持续加大
随着我省区域发展格局不断优化、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特别是生态环保督察力度的增强以及收集体系的不断完善,我省危险废物产生量呈急速增长趋势。2018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约360万吨,同比增长17%。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持续加大,2018年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量约70万吨,同比增长50%。
(三)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要求全面提高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两高司法解释”的修订,“无废城市”、长江保护修复攻坚行动计划、“清废行动”等工作的深入推进,危险废物领域“三个能力”建设的不断加强,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以及风险防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总体思路与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加快建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创新机制体制,强化环境执法,落实责任主体,保障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区域协作,能力共享。以四川省五大区域经济板块为重点,统筹调配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合理分配危险废物运输半径,有效防范运输环境风险,构建“优化配置、五区协同、统筹兼顾、防范风险”的处置体系。
精准衔接,整合优化。加强规划与现行政策、法规及规划的充分衔接,调整和优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布局,统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充分发挥集中处置设施的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提档升级,淘汰落后。建设一批标准高、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处置设施,改造一批建成投运时间早、工艺技术水平低下的处置设施,淘汰一批设施老旧、工艺落后、无法通过提标改造达标的处置设施。
超前谋划,适度竞争。充分考虑危险废物增长趋势及应急处置等因素,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总量控制、避免重复建设、保持适度竞争,实现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相匹配。
(三)总体目标
总体目标:全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体系进一步健全,形成空间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有序,技术成熟先进、处置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具体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50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达到28.5万吨/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13万吨/年,全省危险废物产处基本平衡。
到2022年底,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106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达到48.5万吨/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达到14.5万吨/年,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处置需求总体匹配,能力充足。
四、主要任务
(一)整合优化集中处置设施布局
按照“五区协同,能力共享”原则,统筹调整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以市(州)为中心、重点县为节点,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整合优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产废量小、区域环境敏感、交通便利的相邻市(州)跨区域联合建设集中处置设施;对于未规划建设处置设施的市(州),依托相邻市(州)已规划建设的设施,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确保本地区危险废物去向明确,有效处置。鼓励产废量较大的产业基地、企业集团、化工等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支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专业化、规模化,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打造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二)加快推进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严格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加快推进项目审批、建设进度,切实保障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如期建成投运。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依托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妥善解决药物性、化学性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泥处置需求。到2022年6月底前,实现每个县(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各市(州)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满足本地区实际需求。
(三)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协同处置
积极推进绵阳、内江、德阳、自贡、泸州5个市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建设,开展油基泥浆、冶炼废渣、工业污泥等危险废物协同处置。探索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新途径,支持依托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钢铁冶炼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试点。
(四)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收集体系
以中小企业、工业园区、社会源为重点,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全省21个市(州)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工作。深入推进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实验室废物、农药包装废弃物、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分类收集体系建设。
(五)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监管
加强利用处置经营单位监管,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行为。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水平,推进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省内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跨省域合作,共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五、重点工程
根据《规划》,经整合调整,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18个,到2022年底处置能力达到106万吨/年,预计投资80亿元;全省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5个,到2022年底处置能力达到48.5万吨/年,预计投资4.2亿元;全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37个,到2022年底处置能力达到14.5万吨/年,预计投资8.8亿元(详见附表1-附表5)。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落地落实见效。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强化规划的调度、评估和考核,在2022年底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
(二)加强政策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建立项目审批工作绿色通道,在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按规定落实税收政策。及时修订《四川省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收费指导意见》,调整处置价格,规范处置市场。
(三)加强技术支撑
出台《四川省油气开采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技术标准》,推进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与危险废物鉴定机构建设,组建危险废物领域“专家智库”和行业协会。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鼓励对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含油污泥、实验室废液等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利用处置技术的研发、应用、推广。
(四)加强社会监督
利用新媒体等宣传途径,广泛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手段,及时曝光危险废物典型案例。健全舆论和公众监督体系,畅通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引导公众自觉开展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营造全民参与、人人行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分析
(一)规划的环境正效益分析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本身是一项环保工程,对解决危险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置,降低环境风险,将带来显著的环境效益。到2020年,我省将新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14万吨/年,新增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10万吨/年,新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3.2万吨/年,到2022年,新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约71万吨/年,新增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30万吨/年,新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约4.7万吨/年,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处置需求总体匹配,能力充足,全面解决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
(二)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分析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行及淘汰,将对所在区域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分析如下。
1.施工期
施工期的工程开挖等将破坏项目区域原有的生态环境,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影响生物多样性,还可能引起新的水土流失;施工期可能产生的大气环境污染主要为施工扬尘、施工机械排放的尾气以及施工人员食堂产生的生活油然、热源烟气等;施工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基坑排水、混凝搅拌、施工机械的冲洗水以及少量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期的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施工期的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土石方开挖、建筑弃渣以及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
2.运营期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主要采用焚烧、物化、填埋的方式,焚烧处置设施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焚烧烟气,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化合物、镉、砷、镍、铅、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等,焚烧炉还将产生焚烧残渣、飞灰等固废。物化处置对象主要为废酸、废碱,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是废水,污染物为COD、氨氮、重金属等。填埋处置将产生少量渗滤液,及无组织排放的氨气、硫化氢气体等。此外,危废处置场内的污水站将产生污泥,设备运行噪声等。小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还将采取蒸煮方式,高温蒸煮系统将排放的减压废气,主要成分为NH3、H2S、VOC 等恶臭气体和少量病菌。
3.服务期满后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填埋场完成填埋任务后,需要按有关
规定进行封场和后期管理。封场终覆盖结构必须符合现行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在封场后到达设计寿命期的期间内必须进行长期维护,维护终覆盖层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维护和监测检漏系统、继续进行渗滤液的收集和处理、继续监测地下水水质的变化。
(三)规划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1.总体要求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选址要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布局规划要求,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符合当地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要求,综合考虑处置设施服务区域、当地产业发展趋势、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场地环境、工程地质、交通运输、气候、公众参与意见、应急救援等因素,满足防护距离要求。 其中,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必须布局于县级以上且产业结构相容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工程的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封场及监测应执行现行的《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的相关规定;处置设施大气、废水污染物排放应执行现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落实项目运行各环节的环境保护措施。
2.施工期环保措施
针对开挖土石方和弃土设计挡护措施,将占用的耕地表土剥离,挡护堆放,施工后期回填绿化及植被恢复。施工扬尘主要采取洒水降尘、车辆实行密闭运输、施工现场设置闭目安全网、建筑材料分类存放并进行覆盖、严禁场地内随意抛洒施工物料等措施控制。修建施工排水沟,确保基坑排水有序排入附近河流,施工混凝搅拌废水采用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收集后进入污水厂或农灌。施工噪声主要通过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时间,合理布置产噪设备位置,建立临时隔声屏障等,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要求。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妥善收集,定点统一堆放,并作好相应的防尘、防渗、防水措施,可利用部分应尽可能回收利用,不可利用部分收集后堆放于指定地点并统一清运处置,不得沿河堆放和随意洒落;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并由当地环卫部门负责收运。
3.营运期环保措施
焚烧厂应选择先进、成熟的焚烧工艺及烟气处理工艺,确保酸性气体、二噁英、重金属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填埋场应按照规范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加强渗滤液收集处理措施,防止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填埋场封场后,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后期管理。及时收集和处理厂区产生的各类污水,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确保废水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回用。焚烧炉渣、飞灰、物化污泥、污水站污泥等固废经稳定固化后在厂内填埋场处置,项目产生的所有固废均应得到有效处置和综合利用,实现固废“零”排放。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控制宜采取以隔声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音综合治理,加强厂界及厂区的绿化,充分利用建构筑物和绿化带,大限度地减少噪声对外环境的影响。定期对集中处置设施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制订环境应急预案,提高环境管理和应急能力,杜绝事故等环境风险。
总体而言,在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落实具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确保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运行及服务期满后的环境影响是可控。
原标题:附项目|四川发布《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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