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排水管网动态监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 2020/5/13 14:57:39
- 21385
-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关键词:水处理城镇排水管网管网动态监测系统
广东省标准《城镇排水管网动态监测技术规程》于近日征求意见,本技术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城镇排水管网动态监测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有效性处理和数据应用。详情如下:
前 言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监测方案设计;5.仪器设备技术要求;6.仪器设备安装;7.监测信息管理平台;8.运行、维护和考核。
本规程由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州市越秀区站南路15号(广州市水质监测中心),邮编:510010。
本标准主编单位:广州市城市排水监测站
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中工水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和达康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大纵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广州电建水环境治理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合创永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水务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广东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排水有限公司
方正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广州越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谈勇、孙雷、冼慧婷、杨静、孔德安、禹芝文、赵新民、边文章、程洪涛、郭先友、赵志勇、吴学明、冯燕明、张礼兵、姚伟、高升、陈涛、张帅、李天兵、俞珂俊、钱哲、林祥勇、苗金虎、刘国强、赵成、周小红、毛文博、吴国柱、曹晖、周剑明、郭鑫、陈民勇、张粤、吕宝军、马涛、杨臻、翼滨弘、袁忆博、宋洪星、孟浩、冯艺美、叶龙、刘旭辉、张治、刘建生、王润钿、曹金梅、赵熙。
1 总则
1.0.1为动态监测排水管网运行状态,合理评估排水管网运行、收集及输送能力,提高排水管网管理和排水防涝管理水平,辅助污水输送、防汛排水安全决策与应急处置,制定本技术规程。
1.0.2本技术规程适用于广东省城镇排水管网动态监测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有效性处理和数据应用。
1.0.3制定总体或分步实施方案的制订原则是可行性、经济性、运维简便,目标应明确、调查详实。
1.0.4 应根据监测目标合理确定监测分区、和临时监测点、监测指标等。
1.0.5宜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性好、维护简便、安全性好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采集模块应具有数据开发性和兼容性。
1.0.6城镇排水管网动态监测技术,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排水管网drainage pipeline
污水、废水和雨水的汇集、输送、水质处理和排放等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的总体。主要包括城镇排水干管、主干管、主要支管、泵站、重要排放口、闸门及其它附属设施。
2.0.2 排涝 drain flooded fields
排除危害生产、生活的积水。
2.0.3 干管 main sewer
沿道路纵向敷设,接纳道路两侧支管及输送上游管路来水的排水管道。
2.0.4 主干管 main drain
汇集输送两个或两个以上干管雨水和污水的排水管道。
2.0.5 截污管 intercepting sewer
把污染源单位污水截流进行集中收集管道系统。
2.0.6 溢流口overflow
限制液位超过而设置的泄流管口(当降雨量超过系统设计排水能力时,用于溢水的孔口或装置)。
2.0.7 泵站pumping station
泵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总称。泵房主要设置水泵机组、电气设备和管道、闸阀等。
2.0.7监测仪器设备 monitoring instrument
基于各种原理的传感器、测量装置及相应的监测数据采集设备。
2.0.8动态监测系统dynamic monitoring system
由各类监测仪器设备、辅助设施和监测信息管理平台组成,能够将实时采集的监测数据和检测数据传输至采集计算机。
2.0.9 召测interrogation
数据采集装置按照监测计算机发出的指令进行数据的采集、存储。
3 基本规定
3.0.1 排水管网监测目标是评价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接入条件,研判断外来水、高水位运行、病害筛选、偷排、混接、正本清源等情况……
3.0.2常规监测项目包括水位、流速、流量、水质、雨量监测、视频监控、井盖启闭状态等。
3.0.3监测仪器设备应满足防水、防冻、防高温、防腐蚀、防爆、易拆装等要求,并定期校准。
3.0.4 动态监测系统项目方案设计的承担单位应具备水利工程设计资质。
3.0.5排水动态监测管理平台应至少包括采集系统和分析应用系统,其主要功能如下:
1采集系统:自动采集、召测、设备状态监控、远程参数配置等;
2分析应用系统:数据统计、图形分析、报警、移动端应用等。
3.0.6 水文、气象、防汛、安防等数据宜采用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3.0.7动态监测的实施宜按下列主要环节进行:1 任务委托,明确需求;2 收集资料;3 现场踏勘;4 监测方案设计;5 仪器设备采购安装;6 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建设;7 系统试运行、培训;8 系统验收、运行维护与考核。
3.0.8监测方案设计前宜收集下列资料:排水管网设计排水系统基本情况,包括静态信息、空间信息、以及排水系统的竣工、普查等技术资料;排水管网存在问题排查资料;水文、气象等数据;基础地理信息资料;信息化建设基础资料;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
3.0.9 当动态监测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进行进一步核查,检测手段可采取CCTV、QV、声纳、三维激光扫描、地质雷达法等。
3.0.10 现场作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密闭空间作业》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的有关规定。现场使用的监测设备,其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3836的有关规定。
4 监测方案设计
4.1 设计原则
4.1.1监测方案设计应基于排水管网系统拓扑结构进行合理分区,监测点布设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管网运行的系统特征,并能满足水力模型等模拟计算或率定的要求。
4.1.2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加密布设监测点:
1流砂易发、湿陷性土等特殊地区的管道;
2管龄30年以上的管道;
3 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工业区、易涝点等重要区域;
4高地下水位地区的管道和沿河截污管。
4.1.3监测设备运行应稳定、可靠、实用。
4.1.4监测技术应能全面、准确和及时地反映管网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异常迹象。
4.2 监测点布设
4.2.1水位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设在干管接入主干管的检查井、主干管交汇的检查井;
2 沿干管或主干管,水位监测点间隔不宜超过500m;
3 在污水处理厂进水口与中途提升泵站之间的主干管上应至少布设一个监测点;
4 沿河敷设的排水管道,应在管道和河道中成对布设水位比对监测点,相邻比对监测点间距不宜超过500m,同时应在出现水位突变位置增设水位比对监测点;
5 污水截流井、初雨截流井宜布设监测点,监测前后水位变化;
6 在沿河雨水终点泵站和重力流出口以及对应的河道宜布设监测点;
7 在低洼地区、下穿立交等易积水和易冒溢区域的检查井宜布设监测点;
8 排水泵站和提升泵站的站前和站后管渠内宜布设监测点。
4.2.2流速监测点宜布设在流量突变、小于设计小流速的主干管上。
4.2.3流量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分区流域污水干管汇入污水处理厂主干管处布设流量监测点;
2 各类提升泵站的出水压力管处应布设流量监测点;
3 疑似有大量外来水进入或水质突变的管道区段的检查井宜布设流量监测点;
4重点排水户的接管井宜布设流量监测点;
5在溢流口处宜布设流量监测点,对于合流制溢流井群,如不具备监测所有溢流井的条件,可选择监测上游和下游。
4.2.4雨量站布设及观测场地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水文气象部门已经布设的观测站点及其数据,并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增设新的雨量站;
2雨量站的布设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降雨量观测是水文要素观测的重要组成部分,雨量站的布设是根据各流域的气候、水文特征和自然地理条件所划分成不同的水文分区,在水文分区内布设雨量站;
2)雨量站网的布设密度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水文监测与分析评价技术导则》SL/Z 572执行。
3 降雨量观测场地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降雨量观测场地应避开强风区,其周围应空旷、平坦、不受突变地形、树木和建筑物以及烟尘的影响;
2)观测场不能完全避开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的影响时,雨量计离开障碍物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障碍物顶部与仪器口高差的2倍。
4.2.5水质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水质监测点可分为临时监测点和监测点。临时监测点可可要实际需要布设。监测点宜布置在分区流域污水干管汇入污水处理厂主干管处、工业聚集区总排放口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检查井、提升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分区末端等。
2 水质监测宜采用在线与人工监测结合,以人工监测为主的方式。在线监测指标宜包括COD、SS、水中油等,人工监测指标宜包括pH、电导率、悬浮物(SS)、CODCr、BOD、氨氮(NH3-N)等。
3分区流域污水干管汇入污水处理厂主干管监测点、工业聚集区总排放口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检查井监测点采用在线监测时,宜采用基于光学原理的方法;提升泵站、污水处理厂宜采用基于化学原理的方法。
4.2.6视频监控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优先采用“雪亮工程”等已经布设的观测站点及其数据,并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增设新的视频监控点;
2 在重要的排水泵站、截污闸、排放口、溢流口、下穿地道或隧道、易涝点宜布设视频监控点;
3 汇水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排水分区节点宜布设视频监控点;
4 在邻近排污口的检查井,或重要的检查井宜布设视频监控点。
4.2.7井盖智能终端应在下列位置布设:
1 重要干管、……的检查井;
2位于重要场所、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等的检查井;
3 装有监测仪器设备的检查井。
4.3 仪器设备选型
4.3.1水位计可采用超声波水位计、雷达式水位计、声波水位计等,宜采用非接触式,同时应增加补盲设备。
4.3.2 流速仪可采用多普勒流速仪、雷达波流速仪等,宜采用接触式和非接触式流速仪。
4.3.3 流量计可采用多普勒超声波流量计。
4.3.4 雨量计宜采用翻斗式雨量计。
4.3.5水位计、流速仪、流量计、雨量计采集模块应具有频次调整、召测、电压比、通讯诊断等设备自我感知能力。
4.3.6水质仪器设备选型应遵循下列规定:
1 基于光学原理的方法监测时,COD监测设备宜采用uvCOD在线监测仪,SS宜采用基于组合红外吸收散射光技术浊度仪。
2 基于化学原理的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具有以下功能:
1)具有仪器基本参数贮存,断电、断水自动保护功能;2)具有仪器故障自动检测自动报警;3)宜具备定期自动校准功能;4)具有密封防护箱体及防潮功能;5)宜具备自动分档量程,可全量程自动切换。
4.3.7视频设备选型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摄像机宜采用低照度高清网络高速智能球机;
2 摄像机选型应满足监视目标的环境照度、安装条件、传输、控制和安全管理需求等因素的要求;
3 视频监控系统应能实现监视、录像、回放、备份、报警及浏览等功能;
4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相关规定;
5 井下摄像设备应能够适应排水管网井下工作条件,并具有照片抓拍功能。
4.3.8 井盖智能管理终端的选型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具备实时在线监测井盖开闭状态、井盖异动状态,异常情况报警功能;
2 尺寸、体积小,安装、维护方便;
3 低功耗。
4.4 供电及防雷设计
4.4.1水位计、流速仪、流量计、雨量计、水质仪器和井盖智能管理终端的供电及防雷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选用太阳能蓄电池(含风能太阳能互补)、锂电池或市政供电;
2 仪器设备应采用合适的防雷措施,应保证系统可靠运行,防止从天馈线、电源线、信号线引入雷电损坏设备。在防雷设计中应采取下列避雷措施:
1)安装避雷针,避雷针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2)天线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安装合适的避雷装置;
3)市政供电电源输入端可增加浪涌吸收器、隔离变压器或其它防雷装置;在雷电多发地区,市政供电电源输入端应采用可靠的电源避雷措施;
4)室外电缆应采取良好的防雷措施,防止信号线引雷。
4.4.2视频供电及防雷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视频设备供电宜采用市政供电方式;
2 防雷与接地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相应隔离措施,防止地电位不等引起图像干扰;
2)系统应设置电源避雷装置,宜设置信号避雷或隔离装置。
4.5 通讯设计
4.5.1水位计、流速仪、流量计、雨量计、水质仪器和井盖智能终端的通讯设计:
1 现场终端至监测管理站的通讯宜考虑移动、联通、电信三网兼容,采用NB-IoT、5G通讯方式,兼容GPRS、3G、4G等通讯方式;
2 具备断点续传功能;
3确保监测物联网及其通讯的安全;
4 为保证自动监测信息一致性,排水管网动态监测信息实行统一平台管理。设备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全面直接传输到统一平台管理,不能在采集到传输过程中做任何修改。
4.5.2视频监控通讯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终端至监测管理站的通讯方式可采用光纤有线通讯、4G、5G或无线微波通讯;
2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的相关规定。
4.6 监测频次
4.6.1水位、流速、流量的监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情况下日常监测采样频率为15min一次,数据发送频率建议为60min一次;
2 在出现预警情况时,采样频率为5~10min一次,数据发送频率建议为10min一次;
2 在出现报警情况时,采样频率为1~3min一次,数据发送频率与采样频率保持一致。
4.6.2降雨量日常监测频次不低于5min一次。
4.6.3水质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可根据监测仪器对每个样品的分析周期来确定,低监测频次须满足环境管理和水质分析的需要。在污染事故阶段或水质有明显变化期间可设置较高的监测频率;
2 氨氮(NH3-N)和CODCr监测频次通常设置为2小时一次(即每天12组监测数据),当发现水质状况明显变化或发生污染事故期间,应将监测频率调整为1小时一次;
3 pH、水温监测频次不应低于10min一次。
4.6.4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7×24小时连续工作方式,自动本地保存,采用无线通讯宜采用远程访问方式,或定时发送监控图片至监测计算机;光纤有线通讯方式可实时在线浏览视频。
4.7 仪器校准
4.7.1水位计、流速仪、流量计、雨量计应每年至少校准1次,内容包括仪器安装高程、时钟校正、电源检查等。
4.7.2 水位计、流速仪、流量计、雨量计宜由第三方认证检测机构每年应抽检5%的设备。
4.7.3水质仪器每月至少进行1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进行1次现场校验,可自动校准或手工校准。每季应进行重复性、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试验。
4.7.4视频监控宜每月进行1次图像质量评价,图像质量等级低于四级(良)时应开展系统维护。宜采用主观五级损伤制评价体系,五级损伤图像质量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7.4的规定。
4.7.5仪器运行维护单位除满足上述要求还应根据仪器实际使用情况,适时合理负责地制定维护、校准计划,确保仪器正常运行。
5 仪器设备技术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选用的仪器设备均应经过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或经过国家授权质检机构的产品型式实验检测。
5.1.2 对于为系统配套而选用的新型产品,其性能指标应经过检测合格后,方能正式采用。
5.1.3仪器设备应有采样数据存储功能模块,并可设置数据传输频率。
5.2 水位计技术要求
5.2.1 分辨率不大于1.0cm。
5.2.2 测量范围宜为0~5m、0~10m、0~15m。
5.2.3能适应的水位变率不宜低于40cm/min。
5.2.4水位变幅不大于10m的允许误差宜为±3cm,水位变幅大于10m的允许误差宜为全量程的0.3%。
5.2.5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小于8000h。
5.2.6防护等级:户外:IP67,井下:IP68(本安型)。
5.3 流速仪技术要求
5.3.1分辨率不宜低于0.03m/s。
5.3.2流速测量范围宜在0.02 m/s~5.00m/s。
5.3.3流速精度不宜低于1%。
5.3.4可独立与运行中的水情、水质监测系统联机。
5.3.5多种触发模式宜包括:周期、触发、查询、自动。
5.3.6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宜小于8000h。
5.3.7防护等级:户外:IP67,井下:IP68(本安型)。
5.4 流量计技术要求
5.4.1流量测量范围在0.001m³/s~100.000m³/s,流速测量范围在0.02m/s~5.00m/s;水深测量范围见水位计技术要求。
5.4.2分辨率不宜低于0.0001m³/s。
5.4.3流量精度宜为测量流量的±5%。
5.4.4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不宜小于8000h。
5.5 雨量计技术要求
5.5.1 雨量器基本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雨口材料应坚实,其口缘呈内直外斜的刃口状,内壁光滑,不应有砂眼、毛刺、碰伤、镀层脱皮、渗漏等缺陷,刃口角度40º~45º。极限条件下,进入承雨口的降雨量也不应溅出承雨口外;
2 承雨器口面应与器身中心轴线相垂直,与雨量器贮水筒外壳底面相平行;
3 专用量雨杯小刻度应与雨量站的观测记录精度一致,下起刻线应等于1/2记录精度。
5.5.2翻斗式自记雨量计的技术要求除了符合本规程5.5.1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降雨量观测仪器分辨率分为0.1mm、0.2mm、0.5mm、1.0mm四种,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采集目的,依据现行行业标准SL-21的要求选用;
2 传感器的降水强度测量范围在0 mm/min~4mm/min,并应注明仪器允许通过的大降水强度;
3传感器的测量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SL-21的要求;
4 降雨量观测仪器的测量控制部分应保证准确采集传感器输出的物理量信号,其采集误差应在3‰以内;
5 降雨量观测仪器的计时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SL-21的要求。
5.6 水质仪器技术要求
5.6.1 水质仪器输出接口应用满足4mA~20mA模拟信号接口和RS232/RS485接口。
5.6.2 uvCOD在线监测仪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紫外光吸收在线分析仪;
2量程:根据项目情况选择;
3测量准确度:±3%测量值+0.5mg/L。
5.6.3 SS监测仪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测量范围:根据项目情况选择;
2 分辨率:浊度0.1NTU,悬浮物固体浓度0.1mg/L;
3 防护等级:IP68。
5.6.4 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测定范围:20~5000mg/L,可扩充;
2 测量周期:≤30min;
3 分辨率:<1mg/L;
4 零点漂移:±5mg/L;
5 量程漂移:±10%;
6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360h/次。
7 性能要求
实际水样比对试验80%相对误差值应满足表5.6.4的要求。
对于排放高氯废水(氯离子浓度在1000mg/L~20000mg/L)的水污染源,不宜使用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
5.6.4氨氮(NH3-N)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1 电极法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测量范围0.05 mg/L~100mg/L;
温度补偿精度:±1mg/L以内;
响应时间:<5min;
零点漂移:±5%;
量程漂移:±5%;
实验水样对比实验:±15%;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720h/次。
2 光度法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测量范围0.05 mg/L~50mg/L;
零点漂移:±10%;
量程漂移:±10%;
实验水样对比实验:±15%;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720h/次。
5.6.5pH玻璃电极法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测量范围:pH 2.0~12.0(0~40℃);
2 自动清洗方式:机械式、超声波;
3 响应时间:≤0.5min;
4 温度补偿精度:±0.1pH以内;
5 漂移:±0.1pH以内;
6 实验水样对比实验:±0.5pH以内;
7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720h/次。
5.6.6温度计测量范围为0~100℃,精度为0.1℃。
5.7 视频设备技术要求
5.7.1宜采用低照度高清网络高速智能球机,10倍以上光学变焦,分辨率720P以上,帧率不低于10帧/秒。
5.7.2可设定预置位,自动扫描;内置浪涌保护和防雷击保护,有效防雷范围:±20KVA。
5.7.3视频监控点宜设计本地图像存储,采用H.264编码录像存储30天以上,可远程查询与调用。
5.7.4安装在泵站内等含有腐蚀气体的视频设备应具备防腐蚀措施。
5.7.5系统所使用设备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小于5000h。
5.7.6视频监控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的相关规定。
5.8 井盖智能管理终端技术要求
5.8.1应具备实时在线监测井盖开闭状态、井盖异动状态,异常情况报警功能。
5.8.2应具有防撬、防盗、防恐等功能。
5.8.3防盗锁体采用高强度、精加工、耐腐蚀材料,防水、防腐蚀。
5.8.4应耐高低温,能适应长期井下恶劣环境,防水等级IP68。
5.8.5应体积小,功耗低,安装维护方便。
6 仪器设备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仪器设备进场安装前,应对仪器设备的性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和联试,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仪器设备在安装前,应检查其主要出厂指标,查看其包装和外观状况;
2 蓄电池和锂电池应按规定程序完成充电和放电;
3 各类传感器,除对其外观进行检查外,在有条件时,可通过室内实验模拟参数变化,检查传感器输出性能。
6.1.2仪器设备安装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 仪器设备的安装应按设计技术要求、产品使用手册(或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步骤进行;
2 完成一个监测点的仪器设备安装后,应使用测试仪表等辅助手段,对仪器设备作一次全面的检查;
3 安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应详细记录备查。
6.1.3仪器设备安装完成后的系统调试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每个监测点进行连续测试,以检查测值的稳定性;
2 对有条件的监测点,人工干预给予一定的物理量变化,检查测值是否出现相应变化;
3 逐项检查系统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 安装调试完成后,应提供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报告。
6.1.4水位计、流速仪、流量计、雨量计供电及固定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太阳能供电系统,包括太阳能电池板、锂电池和太阳能控制器,系统具有带过压保护、过放保护、过载、短路等保护功能;
2 太阳能电池板安装角度宜以正南方向呈30°;
3 仪器设备安装应根据部位与要求选择安装方式,可采取立杆、支架等方式;如采取立杆方式,固定杆为不锈钢管,高度根据用途确定,固定杆顶部应设置避雷针,防雷接地电阻≤10Ω。
6.1.5水位计、流速仪、流量计、雨量计线缆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仪器设备和固定杆之间的连接线缆应在路床以下暗埋,并铺设钢管和PVC管保护,钢管和PVC管在接口处应做好防水处理;
2 所有接入设备或设备箱的线缆均应作回水湾处理;
3 排水管道内水力冲击大,线管固定应牢靠,线缆应尽量贴管壁走线,禁止交叉。
6.1.6仪器设备保护应具有防盗及报警措施。
6.1.7水位计、流速仪、流量计、雨量计的信号传输在不具备线缆传输的情况,优先考虑无线信号传输方式。
6.1.8仪器设备安装点应定期检查清理杂物和淤泥。
6.2 水位计安装
6.2.1非接触式水位计宜装于窨井侧壁合适位置,传感器发射面宜调平。
6.2.2非接触式水位计探头发射波束所辐射区域内不得有障碍物,应注意井壁是否有流水管,确保流水管出水不在水位计探头探测范围内。
6.2.3采用接触式与非接触式水位计组合工作,接触式水位计应安装于非接触式水位计下方,确保在非接触式水位计盲区测量范围内触发工作。
6.3 流速仪安装
6.3.1接触式流速仪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正在运行管网安装前应封堵、抽水、清淤和清洗管道及检查井;
2 流速仪探头安装应水平于管底,同时保证与水流方向平行一致,探头前端应逆水流方向并与水流方向夹角为180度,并且探头前端不得有阻挡物干扰水流流态;
3 探头上的超声波收发装置应避免硬物撞击。
6.3.2非接触式流速仪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流速仪可安装在排水管道管顶或检查井侧壁合适位置,按照一定角度照射到管内水面;
2 流速仪安装应牢靠,安装时底板应采用不锈钢膨胀螺丝安装固定;
3 流速仪前端不得有阻挡物干扰水流流态;
4 流速仪与线缆连接处应做防水处理。
6.4 流量计安装
6.4.1正在运行管网安装前应封堵、抽水、清淤和清洗管道及检查井。
6.4.2流量计探头安装应水平于管底,同时保证与水流方向平行一致,探头前端逆水流方向并与水流方向夹角为180度,并且探头前端不得有阻挡物干扰水流流态。
6.4.3流量计探头上的超声波收发装置应避免硬物撞击或划伤;底部的压力传感器位于网状透水孔内,不得与硬物接触。
6.4.4流量计探头安装在管道底部避开淤泥的地方,探头安装在固定底板上。
6.4.5 流量计不宜安装在管道变径口和转弯口处。
6.4.6在安装流量计的检查井,宜安装井盖电子密码锁。
6.5 雨量计的安装
6.5.1雨量计的安装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量计的安装高度,以承雨器口在水平状态下至观测场地面的距离计;
2 雨量计承雨器口的安装高度选定后,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历年降雨量观测高度的一致性和降水记录的可比性。
6.5.2雨量计安装要求
1 在雨量器安装前,应检查确认仪器各部分完整无损,暂时不用的仪器备件,应妥善保管。
2 雨量器固定安置于埋入土中的圆形木柱或混凝土基柱上,基柱埋入土中的深度应能保证仪器安置牢固,在暴风雨中不发生抖动或倾斜,基柱顶部应平整,承雨口必须水平。用特制的带圆环的铁架套住雨量器,铁架脚用螺钉或螺栓固定在基柱上,以保证仪器安装位置不变,并便于观测时替换雨量筒。
3 在雨量计安装前,应检查确认仪器各部分完整无损,传感器、显示记录器工作正常,方可投入安装。
4 传感器与显示记录器间用电缆传输信号的仪器,显示记录器应安装在稳固的桌面上;电缆长度应尽可能短,宜加套保护管后埋地敷设,若架空铺设,应有防雷措施;插头插座间应密封,安装牢固。使用交流电的仪器,应同时配备直流备用电源,以保证记录的连续性。
5 采用固态存贮的显示记录器,安装时应使用电量充足的蓄电池,并注意连接极性。当配有太阳能电池时,应保证连接正确。根据仪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设置各项参数后,再进行人工注水试验,并符合要求。试验完毕,应清除试验数据。
6.5.3仪器安装完毕后,应用水平尺复核,检查承水器口是否水平。用测尺检查安装高度是否符合本规程6.5.1 条的规定。
6.6 水质仪器安装
6.6.1水质仪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仪器应安装在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并配置安全保护设施;
2 根据现场情况设置设备柜,并浇筑水泥平台固定安装;
3 监测点应定期进行杂物和污泥清理。
6.6.2取样管路、排水管路和溢流管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引至管井内;
2 取样管路暗装应在路床以下,并用钢管保护;
3 采样取水系统宜设置成可随水面的涨落而上下移动的形式,采样取水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当水深大于1m时,宜在表层下1/4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1m时,宜在水深的1/2处采样;
4 供电箱应具备防水功能。
6.6.3供电及箱体安装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水质仪器宜采用220V市政供电电源,并应配置断路器及漏电开关装置;
2 电源应有过流、过压保护装置,重要监控点应配备备用电源,电源系统应具备接地防雷装置,防雷接地电阻≤10Ω;
3 设备柜基础应稳定。
6.7 视频设备安装
6.7.1摄像机安装应遵循下列规定:
1 摄像机宜安装在不易受外界损伤、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的地方;
2 摄像机镜头应从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避免逆光安装;如需逆光安装时,应降低监视区域的对比度;
3 摄像机的安装应紧固、牢靠,安装点应避开雾气、灰尘较多处;
4 井下摄像机在检查中的安装,尽量避免对管网维护造成不良影响。
6.7.2线缆安装应遵循下列规定:
1 线缆走线不得裸露在外,应根据现场环境选用PVC管、钢管或桥架走线,线缆走向应选择人不能直接触及的位置;
2 电缆应设置于防雷区内,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
3 电源线不能与视频线、控制线等弱电线路同管,PVC管、钢管和桥架在室外的接口处应做防水处理。
6.7.3供电与固定安装应遵循下列规定:
1 视频监控设备宜采用220V市政供电电源,并应配置断路器及漏电开关装置;
2 电源应有过流过压保护装置,重要监控点应配备备用电源;应具备接地防雷装置,防雷接地电阻≤10Ω;
3 视频设备固定安装应根据部位与要求选择摄像机安装方式,可采取立杆、支架等方式。如采取立杆方式,固定杆为不锈钢管,安装高度应根据用途确定,固定杆顶部应设置避雷针。
6.8 井盖智能管理终端安装
6.8.1对于新建窨井应确保井室结构符合待装智能井盖的安装要求;对于已经运行的窨井,应根据待装智能井盖对井室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6.8.2按照相关安装说明书安装井盖、智能感应器、密码锁、中继器、无线集中器、执行机构、供电、防雷以及控制中心等。
6.8.3安装完成后,应系统自检和测试,确保各部件及控制中心运行正常。
7 监测信息管理平台
7.1 一般规定
7.1.1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开放性:平台应采用先进、开放的体系结构,并预留与其它系统数据和服务集成的接口;
2 实用性:平台应充分考虑用户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提供PC端(B/S或C/S)、移动端和服务端等三种应用系统;
3 可靠性:平台应满足处理大量、复杂数据时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并应具备数据自动备份和数据恢复功能;
4 安全性:应制定完整的故障隔离、规避和恢复策略,从访问级别上严格控制不同用户的权限,避免用户越权使用或非法使用系统资源,确保平台运行的正常与安全;
5 稳定性:1)试运行期监测数据的连续跳、周期性好,无系统性偏移,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规律;2)自动测量数据与对应的人工实测数据比较变化规律比较一致,变幅相近;3)自动采集的数据其准确度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7.1.2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宜包括采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移动终端应用系统、运维系统。
7.1.3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可采用BIM+GIS集成技术,可在二/三维场景中实现监测布设方案展示、数据查询、数据分析应用、管网信息管理、监测预警、仪器设备自身管理等功能,并实时显示管网运行状态和数据。
7.1.4数据整编应按照排水片区将管网静态数据与动态监测数据融合整编。
7.2 采集系统
7.2.1应支持对水位、流速、流量、降雨量、水质和视频等类型数据的采集。
7.2.2采集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持采集数据阈值设置;
2 支持采集频率设置;
3 支持数据采集通讯协议设置;
4 支持采集数据单位转换设置。
7.2.3 采集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报警与预警动态调整采集频率;
2 根据不同采集对象设置不同的采集频率:
1)系统支持水位、流速和流量数据采集频率不低于每1分钟1次;
2)系统支持水质采集频率不低于每5分钟1次。
7.2.4数据采集通讯应支持UDP协议、TCP协议、IP协议和CoAP协议。
7.2.5采集数据存储应支持主流关系型数据库和时序数据库。
7.3 信息管理系统
7.3.1显示功能
1管网图显示功能:以城市或区域地图为背景,显示全部管网信息,作为位置参考的街道和标志性建筑物将显示在管网图中;应能在地图上定位显示仪器设备,并实时显示监测数据;
2 图表展示功能:应能够通过地图、测值过程线、特征值表等方式直观展示在线监测数据。
7.3.2数据查询与管理:应能够实现数据查询、下载、管理、信息推送等功能。
7.3.3统计分析功能:通过对监测数据统计、整理输出所需的监测成果,编制各类数据成果图表,包括过程线图、对比曲线图、仪器测值分布图、监测成果表、变化量统计表、特征值表等。
7.3.4数据存储功能:系统宜采用关系型的数据库系统,实时对采集数据进行存储,高效地对历史数据进行更新、查询和备份。
7.3.5实时画面编辑功能:为用户提供常用的图库、标签库和按钮等,用户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便可实现自定义实时画面、增减实时数据点、根据实时点的数据变化生成相应的动画效果。
7.3.6监测报警功能:应能够支持在线监测报警功能,对超过设置阈值的数据进行报警,并应能对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自动判断和报警。
7.3.7预警、处置与信息发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具有监测量阈值设置和分级预警功能,并根据预警级别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预警级别分为关注、检查、预警和危险四个等级,分别对应关注提醒(蓝)、注意检查(黄)、会商级(橙)、抢险级(红);
2 宜根据实时监控管网的工作状态和预警级别,向相关负责人和运营维护人员发布预警信息。
7.4 移动终端应用系统
7.4.1移动终端应用系统包括APP、微信、手机浏览器等。
7.4.2移动终端应用系统可支持操作系统,如IOS、Android、Windows等。
7.4.3移动终端应用系统宜具备仪器设备信息查询、实时数据查询、历史数据查询、短信报警、预警信息接收、信息上传等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但不能修改系统中内容。
7.4.4移动终端应用开发多级权限,低级别权限可依需要查看公开信息数据,高级别权限具有操作管理权限。
7.5 监测数据应用
7.5.1监测数据可在城市综合流域排水模型中应用,包括河流及雨污水排放系统规划、地表水体管理规划、低影响开发排水系统(LID/SUDS)应用规划、城市降雨径流控制与截流设计、洪涝解决方案、人口增长和气候变化下流域发展评估、城市排水系统同河流相互作、洪涝规划与管理、溢流排放对河流环境的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水力状态分析、入流与入渗评估及控制、截流设计与分析等。
7.5.2监测数据可用于城市及流域实时预报与在线决策支持系统,包括城市流域内涝水情预报、城市流域水质预报、调度决策支持、洪涝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制定等。
7.6 接口与服务设计
7.6.1 宜采用面向服务的架构(SOA),通过服务间定义接口和契约将应用程序的不同功能单元和服务联系起来。
7.6.2接口宜采用中立的方式定义,独立于硬件平台、操作系统和编程语言,使得构建在这样的系统中的服务可以使用统一和标准的方式进行通信。
7.7 运维系统
7.7.1设备管理功能:应具备在线监测设备管理基本功能,如设备属性、数据的编辑或查询等,还可对设备的运行日志进行管理。
7.7.2监测点配置功能:按照系统权限对所有监测点进行分类管理,支持监测点的增加、删除、查询、修改等操作。
7.7.3数据可靠性评价功能
1 各项监测数据是否超过实际物理限值和仪器限值,检验结果是否在限差以内;
2 宜运用莱茵达准则、小波信噪分离法对原始监测数据进行去噪处理;
3 系统应能对数据波动较大和变形趋势不合理的数据进行标记和存储;
4 应能对数据缺失率进行统计,包含实际检验与监测对比等数据信息。
7.7.4系统管理功能:应实现对系统使用单位、部门及其用户的规范化定义,同时对系统用户进行授权访问,确保系统使用和数据安全。其主要功能宜包括:用户管理、日志管理、用户信息修改、数据备份与还原,主要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管理应提供对系统用户的增、删、改、查等操作,用户角色分派等功能;
2 日志管理应能自动生成用户日志文件,提供日志访问查询功能,并确保日志文件不被篡改,日志文件主要包括用户名称、用户地址、登录时间、退出时间及操作内容等信息;
3 用户信息修改应提供对用户密码等基本信息的修改功能;
4 数据备份与还原应实现数据的自动备份。
8 运行、维护和考核
8.1 一般规定
8.1.1运行、维护和考核的对象包括仪器设备和监测信息管理平台。
8.1.2正式进入运行维护期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
8.1.3城市排水管网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对排水管网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8.1.4 每季度每个监测点的数据完整率不低于90%。
8.2 验收要求
8.2.1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方案全部建设完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8.2.2各种技术文档和验收资料应完备,应符合合同内容和相关技术要求。
8.2.3系统建设和数据处理应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
8.2.4各种仪器设备应经加电运行,状态正常。
8.2.5应提交用户试用意见反馈报告。
8.2.6系统应通过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评。
8.2.7安装调试完成后应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应少于3个月,期间数据缺失率不应大于3%方能正式验收。
8.3 运行与维护
8.3.1运行维护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障监测设备及监测信息管理平台7×24小时安全、持续、可靠、有效运行;
2 提供7×24小时值守服务;
3 接受用户的服务请求后,24小时内排除故障;
4 每季度对监控仪器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对存在问题的监控仪器设备及其配件进行及时更换,确保正常运行;
5 每月提供监测月报;
6 每季度监测数据至少作1次备份;
7 每月系统时钟作1次校正;
8 配备满足2年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
9 提供的相关软件产品免费升级服务;
10 应针对项目特点制订排水管网动态监测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8.3.2 运行单位应确保数据真实,严禁篡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3.3根据动态监测数据,结合管网结构、运行体系、地质条件等,进行排水管网健康状态诊断和综合分析。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目录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1)《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 CJ/T 252;
(2)《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 6;
(3)《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 36;
(4)《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8;
(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43;
(6)《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125;
(7)《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
(8)《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
(9)《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 CJJ/T 210;
(10)《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 HJ/T 352;
(11)《地表水和污染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
(1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7;
(1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3;
(14)《降水量观测规范》 SL 21;
(15)《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 5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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