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几十到几万不等 北京环境卫生新规来了!
- 2020/5/14 8: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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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 关键词:固废处理环卫清洁
2020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全文。分为总则、市容环境卫生发展、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和附则8章。
条例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同时,北京市将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条例明确,城镇地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关于清扫保洁——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
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禁止在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等。
违反相关规定的,将处以20元到2万元不等的罚款。
关于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条例还要求,城镇地区内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符合本市环保要求,具有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经营;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纳场;
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餐厨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餐厨垃圾产生者可以自行清运或者委托专业清运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清运等。
违反相关条例的,将处以20元到5万元罚款。其中,个人处罚范围为20元到200元,单位处罚范围为500元到5万元。
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对公共厕所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厕所正常使用。违反规定,不能保证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条例成文日期2020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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