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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村污水排放将出新标准一文了解5大删修亮点

2020/5/21 10: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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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在线根据标准原文整合
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
导读:近日,河北生态环境厅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将替代2015年版地方标准,这一《征求意见稿》作了五大修改,其中明确了标准使用范围、调整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具体见正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是很多地方的污染防治短板,在2020年碧水保卫战收官的关键之年,很多地方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发布了相关的政策法规。
 
  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地方标准将代替DB13/2171-2015《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并作出了五大修改。
 
  修改1:明确使用范围
 
  2015年版: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为处理规模在5m³/d(含)~500m³/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修改2:新增控制要求
 
  2015年版:第4节为“一般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4节修改为“控制要求”,将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污水再利用途径、排向城镇下水道、排向地表水体进行分类。
 
  修改3:修改标准分级
 
  2015年版:
 
(图1  2015版标准分级)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农村经济水平的分类;将原标准一级A、一级B和二级调整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取消了原标准三级限值(具体水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可见图3)
 
  其中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地表水体,没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再利用的(例如排入空地自然蒸发),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3838Ⅱ、Ⅲ类水体或GB3097二类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GB3838 Ⅳ类、Ⅴ类水体或GB3097 三、四类海域,以及排入水功能区划未明确的沟渠、坑塘等水体,执行三级标准。
 
  另外,白洋淀流域直排入河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执行化学需氧量(COD)≤30 mg/L、氨氮(NH3-N)≤1.5 mg/L、总磷≤0.3 mg/L;直排入淀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化学需氧量(COD)≤20 mg/L、氨氮(NH3-N)≤1.0 mg/L、总磷(以P计)≤0.2 mg/L的限值;其他控制项目按一级标准执行。
 
  修改4:调整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
 
  2015年版:污染物控制项目共11项,分别为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pH值、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氨氮(NH3-N)、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
 
  《征求意见稿》:为8项控制指标。去掉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其中其中动植物油指标仅适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修改5:调整水污染物控制限值
 
  2015年版:
 
(图2 2015年版水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
 
  《征求意见稿》:
 
(图3 新版水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
 
  同时增加了排入水功能区划未明确的沟渠、坑塘等水体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规定了白洋淀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检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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