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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5/29 1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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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关键词:污染源自动监控生态环境
导读: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要求,大力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压实企业运行管理主体责任,规范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要求,大力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压实企业运行管理主体责任,规范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监控值守与现场执法的联动配合机制
 
  各地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监控值守与现场执法的联动配合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和平台值守工作,定期开展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确保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实施监控执法联动,有效提高执法效能。
 
  二、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
 
  各地公布2020年市本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应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条件要求》(附件1),梳理符合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条件的新增水、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制定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计划(附件2),于6月20日前报送我厅(执法处),我厅适时组织技术人员对申请不安装的企业进行抽查。有条件的地区,可参考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要求,将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涉水企业纳入本年度自动监控安装联网范围。各地应于9月底前完成新增水、气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12月底前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现场检查及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总结报送我厅(执法处)。
 
  三、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值守工作
 
  依托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国发平台”)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建立企业-县(区)-市-省生态环境部门四级监控值守工作机制。企业通过省平台企业端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录,对超标(异常)不属实情况进行说明、对启停机等情况进行设置,并上传相关凭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市县端对企业的补录、说明、设置及凭证进行审核确认。我厅通过省平台推送缺失、超标及异常数据至企业端和市县端,定期对省平台超标(异常)问题的反馈结果及查处情况进行梳理通报。各地要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值守工作,组织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企业认真学习《污染源自动监控值守规则及工作流程》(附件3),进一步明确企业端、市县端值守工作要求,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数据完善及审核任务。
 
  四、建立超标(异常)预警督办处置机制
 
  进一步创新机制、服务企业,实现线上远程监控、线下执法联动的精准监管,有效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我厅参照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自动监控管理模式,建立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异常)预警督办处置机制,制定“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处理”工作流程(附件4)。各地值守人员对督办任务要及时分发,执法人员要按照各类督办任务办理期限做好现场核查及处置结果报送工作。执法人员现场重点核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能否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状况,自动监测设备是否开展正常日常运行维护,是否存在设施故障;对涉嫌环境违法的,应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固定相关证据。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不到位等情形,依据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相关条款处理;对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并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对确认存在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整改到位。
 
  附件:
 
  1.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条件要求
 
  2.2020年新增水、气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计划表及暂不安装企业汇总表
 
  3.污染源自动监控值守规则及工作流程
 
  4.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预警督办处置工作流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附件1
 
  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条件要求
 
  为指导各地做好2020年水、气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进一步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放口及污染因子,我厅依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确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安装联网的条件要求,具体如下:
 
  一、实施自动监控的监测点位要求
 
  (一)实施自动监控的监测点位基本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测点位,均应当实施自动监控:
 
  1.按照己经发布的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低监测频次为自动监测的监测点位;
 
  2.暂未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行业,其排污单位主要产污环节对应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废水总排口;
 
  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水总管;
 
  4.重点排污单位中的VOCs排放重点源;
 
  5.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文件要求的其它排放口。
 
  (二)暂可不实施自动监控的情形
 
  符合实施自动监控监测点位的基本要求,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可暂不实施自动监控:
 
  1.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自动监测设备检测限的;
 
  2.排放口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安装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3.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水排放口为企业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4.企业停产一年及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迁的,已注销或关闭的企业;
 
  5.污染物项目确无可执行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的;
 
  6.一年内累计生产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企业或者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
 
  7.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
 
  上述情形须同时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认可的暂不实施自动监控情况说明。
 
  二、实施自动监控的污染因子和参数要求
 
  己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行业,其排污单位按规范和指南里低监测频次是自动监测的监测指标,均应实施自动监控,其它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应监测的污染物和参数参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废气排放口
 
  1.一般的废气排放口:至少监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
 
  2.以天然气作为燃料的排放口:至少监测氮氧化物一项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
 
  3.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烧排放口:至少监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五项污染物以及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炉膛温度六项烟气参数。医疗废物焚烧排放口参照执行。
 
  (二)废水排放口
 
  1.一般污水排口:至少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因子以及pH值、流量两项参数。
 
  2.总氮重点行业排放口:至少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三项污染因子及pH值、流量两项参数。
 
  3.总磷重点行业排放口:至少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污染因子及pH值、流量两项参数。
 
  4.总磷总氮重点行业排放口:至少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项污染因子及pH值、流量两项参数。
 
  5.污水处理厂:至少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项污染因子及pH值、流量两项参数。
 
  三、实施自动监控的技术规范
 
  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验收等规范,主要按照以下技术规范执行:
 
  (一)站房建设
 
  站房建设依据《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11-2017)执行;
 
  (二)自动监控设施建设
 
  1.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执行。
 
  2.水污染物自动监控: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356-2019)。
 
  (三)联网传输
 
  联网传输要求按照《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477-2009)。
 
  (四)分析检测
 
  按照《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377-2019)、《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5-201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电磁管道流量计》(HJ/T367-200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超声波管道流量计》(HJ/T366-2007)、《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372-2007)、《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019)、《pH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96-2003)、《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3-2003)、《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2-2003)、《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
 
  附件 3
 
  污染源自动监控值守规则及工作流程
 
  为确保值守人员及时、高效开展自动监控值守工作,进一步发挥疫情期间非现场执法的监管作用,有效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我厅对现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技术规范进行梳理,形成本值守规则及工作流程。
 
  一、值守规则
 
  企业及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值守人员应依据国发平台和省平台自动监控数据标记规则、修约规则及凭证上传规则和审核规则开展自动监控值守工作。
 
  (一)数据标记规则
 
  国发平台依据数据标记规则对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标记。主要数据类型包括:
 
  1.数据有效: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2.数据无效: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在未验收时向国发平台提供的具有具体数值的数据为无效数据;数值出现极大值、极小值、负值、不合理值,以及在自动监控设备设置的合理量程外数据为无效数据。
 
  (1)数据缺失:在一定时段内自动监控设备未向国发平台提供数据或无数值的为数据缺失。
 
  (2)监测值为空:浓度原始值为空,数据状态判断为监测值为空。
 
  (3)监测值小于零:浓度原始值小于等于零,数据状态判断为监测值小于零。
 
  (4)停运:标记管辖生态环境部门在国发平台录入信息显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合法停运时段内,其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数据。
 
  (5)监测仪器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标记管辖生态环境部门在国发平台录入信息显示的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信息录入不完整的自动监控设备提供的数据。
 
  (6)数据异常:标记自动监控设备监测数值在自动监控设备设置的合理量程外的数据,包含个别极大值、极小值、负值和不合理数据。
 
  (7)流量异常:超过监控点页面中的流量异常上下限,数据状态判断为流量异常。
 
  (8)流量为零:对应数据的流量修正值等于零, 数据状态判断为流量为零。
 
  (二)修约规则
 
  企业依据修约规则对缺失、异常情况进行修约,修约方法据实际情况依次采用人工修约录入、人工监测录入、技术规范修约。
 
  1.人工修约录入:因故障、通讯中断等原因,数采仪未能正常上传数据,通过人工录入的方式补录数采仪上的监测数据。
 
  2.人工监测录入:数采仪未正常采集数据,采用人工录入的方式补录手工监测数据。
 
  3.技术规范修约:
 
  (1)废水类指标修约规则修约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第七条 缺失数据的处理规则。
 
  补遗方法:
 
  1)浓度补遗
 
  缺失水质自动分析仪监测值缺失 CODCr、NH3-N、TP 监测值以缺失时间段上推至与缺失时间段相同长度的前一段时间监测值的算术平均值替代。如前一时间段有数据缺失,再依次往前类推。
 
  缺失 pH 值以缺失时间段上推至与缺失时间段相同长度的前一时间段 pH 值中位值替代。如前一时间段有数据缺失,再依次往前类推。
 
  例如:缺失 pH 污染物浓度=与缺失数据长度相同(可不连续)的 pH 有效小时数据的中位值。
 
  取中位指:将与缺失时间段相同的数据按照大小排序,奇数个数的话取中间的数字,偶数个数的话取中间两个数的平均数。
 
  2)流量补遗
 
  缺失瞬时流量值以缺失时间段上推至与缺失时间段相同长度的前一时间段瞬时流量值算术平均值替代。累计流量值以推算出的算术平均值乘以缺失时间段内的排水时间获得。如前一时间段有数据缺失,再依次往前类推。
 
  缺失瞬时流量(AvgFlow)=∑与缺失时间段相同的瞬时流量(AvgFlow) / 缺失时间长度
 
  缺失废水排放量(RevisedFlow)=【缺失瞬时流量】*3.6
 
  说明:3.6来源,升/秒转换为吨的系数
 
  缺失水污染物排放量=对应时间的水污染物浓度×废水排放量/
 
  (2)大气类指标修约规则
 
  修约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_75-2007) 10.2 章节缺失数据的处理。
 
  补遗方法:
 
  1)缺失在 24 小时以内(含 24 小时)补遗
 
  任一参数的烟气 CEMS 数据缺失在 24 小时以内(含 24 小),缺失数据按该参数缺失前 1 小时的有效小时均值和恢复后 1 小时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补遗。
 
  2)缺失超过 24 小时补遗
 
  小时数据缺失浓度和排放量补遗规则:颗粒物 CEMS、气态污染物 CEMS 数据缺失超过 24 小时时,缺失的小时排放量按该参数缺失前 720 有效小时均值中大小时排放量进行补遗,其浓度值不需补遗,但在有效率计算中视为有效。
 
  小时数据废气流量补遗规则:除颗粒物、气态污染物以外的其他参数的烟气 CMES 数据缺失超过 24 小时时,缺失数据按该参数缺失前 720 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补遗。
 
  (三)凭证上传及审核规则
 
  1.启停机凭证
 
  凭证要求:企业报给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计划性或临时性停机报告,内容要包括停机原因、停机机组、停机时间(至少精确到小时)、启动时间(至少精确到小时))。酌情提供第三方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要求:审核企业上传启停机凭证是否和国发平台启停机设置信息一致性。
 
  2.异常凭证
 
  凭证要求:企业报给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异常情况报告(异常原因、异常数据、异常时间、解决方案及整改情况)及造成异常问题的相应凭证。由于设备故障维修导致数据异常,应同时上传企业维修台账、第三方维修记录(派工单)等相应凭证;由于定期校准或比对监测导致数据异常,应同时上传校准或比对监测的相应凭证。
 
  审核要求:审核企业上传凭证内容与国发平台数据异常问题的一致性。
 
  3.缺失凭证
 
  凭证要求:企业报给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数据缺失情况报告(缺失原因、缺失时间、解决方案及整改情况)及造成缺失的相应凭证。由于设备故障维修、网络通讯维修导致数据缺失,应同时上传企业维修台账、第三方维修记录(派工单)等相应凭证。
 
  审核要求:审核企业上传凭证内容与国发平台数据缺失问题的一致性。
 
  4.超标凭证
 
  凭证要求:企业报给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超标情况报告(超标原因、超标数据、超标时间、解决方案及整改情况)及造成超标问题的相应凭证。由于设备故障维修导致数据超标,应同时上传企业维修台账、第三方维修记录(派工单)等相应凭证;由于定期校准或比对监测导致数据超标,应同时上传校准或比对监测的相应凭证。
 
  审核要求:审核企业上传凭证内容与国发平台数据超标问题的一致性。
 
  (四)值守流程
 
  省平台值守工作依次为企业值守、市(县)及省生态环境部门值守。
 
  1.企业值守要求
 
  企业通过省平台企业端对缺失和异常数据进行人工修约并做相关说明,对超标不属实情况进行说明、对启停机及验收情况进行设置,并上传相关凭证。
 
  (1)缺失补传:企业值守人员每日通过省平台企业端查看数据缺失情况,并采用现场端数采仪进行补发。
 
  (2)人工修约:企业对无法自动补传的缺失数据、异常数据依次采用人工修约录入、企业人工监测录入、技术规范修约等3种方式进行修约,并同时上传相关凭证。
 
  (3)超标说明:对数据超标不属实情况进行说明并上传相关凭证。
 
  (4)启停机设置:企业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在省平台企业端提前进行启停机设置并上传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酌情调整至启停机后进行设置。
 
  (5)验收设置:企业上传验收材料并设置验收时间。(目前系统上由生态环境部门代为操作)
 
  2.市(县)级值守要求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省平台市县端对企业人工修约、超标不属实说明和启停机、验收设置及所上传凭证的符合性进行审核确认。
 
  国发平台每月 10 日将自动对省平台上月实际接收的未进行人工修约的数据或限期未上传凭证的数据按技术规范自动进行修约补遗,系统自动修补后的数据作为计算排放量的数据依据。
 
  3.省级值守要求
 
  省厅通过省平台定期开展问题数据推送、反馈结果梳理、查处对象导出工作。
 
  定期推送缺失、超标及异常数据至企业端和市县端。
 
  定期对超标(异常)问题的反馈结果进行梳理,形成日预警、周督办、月通报、月巡查等工作报表。
 
  二、其他说明
 
  本值守工作流程所有操作将全部在新自动监控平台实现流程自动化。
 
  附件 4
 
  污染源自动监控超标(异常)督办及处置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服务企业、创新机制,实现线上远程监控、线下执法联动的精准监管,有效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我厅参照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自动监控管理模式,建立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异常)预警督办处置机制,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事前预警(日预警)
 
  日预警:省厅值守人员每日结合生态环境部推送的前一日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联网传输异常等异常线索及省平台导出的前一日日均值超标情况,形成《在线监测异常(超标)日简报》,并通过工作群推送至市值守人员。市、县(区)值守人员每日将日预警数据分发至相关企业进行预警,提醒企业积极主动防范环境违法风险。
 
  二、事中调度(周督办、实时督办)
 
  周督办:省厅值守人员每周一梳理导出上一周严重超标(超标天数超过 20%以上生产时间)及本月累计严重超标企业名单,形成《在线监测严重超标周督办简报》,通过工作群推送至相关地市值守人员。市、县(区)值守人员当日内转发相关企业并移交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查处,同时于当周五将严重超标现场查处反馈表报送省厅执法监督处公共邮箱。
 
  实时督办:省厅值守人员不定期梳理生态环境部季严重超标企业名单推送至相关地市值守人员。市、县(区)值守人员当日内移交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查处结果报送至省厅执法监督处公共邮箱。
 
  三、事后处理(月通报、月巡查)
 
  月通报:省厅值守人员每月汇总各地市反馈的上个月周严重超标查处情况,形成《广东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月报》,通过 OA 推送至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抄送省厅主要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
 
  月巡查:省厅值守人员每月对省平台反馈的超标(异常)原因进行分析,梳理上传凭证与原因说明不一致、疑似逃避监管及弄虚作假企业名单。省厅组织技术人员按月开展现场巡查。
 
  四、其他说明
 
  本工作流程所有操作将全部在新自动监控平台实现流程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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