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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蓄电池回收利用或将实行目标责任制

2020/6/11 13: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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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保在线根据政策原文整理
关键词:垃圾分类蓄电池回收资源化利用
导读:我国蓄电池报废容量大,回收利用的价值较高。对此,国家发改委近期发布了《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包括作为起动电池、动力锂电池、工业电池等用途的各类蓄电池的回收、贮存、运输等进行了规范。
  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我们国家每年报废的蓄电池有3亿多块,总重量约为400万吨。
 
  这么多的蓄电池,该如何处理?据了解,铅蓄电池中70%的成分是铅,具有较高的回收再利用价值,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回收体系。
 
  别慌,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来了。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国家将实行铅蓄电池回收目标责任制,到2025年底,铅蓄电池回收率要达到70%以上
 
  由谁来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蓄电池回收利用总体制度设计及综合协调;
 
  生态环境部——负责蓄电池回收利用环节环境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相关标准、标识制定和组织执行工作。
 
  回收目标责任制将如何实施?
 
  国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更新回收目标。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含进口企业),应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委托回收等方式,实现国家确定的回收目标,每年 3 月底前提交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生产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完成回收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以其成员企业的总回收量和总销售量为基准计算回收率。
 
  如何规范?
 
  为规范蓄电池回收利用,我国将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统一编码标识制度,确保每个铅蓄电池的性管理;实行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关键节点电子台账制度,各环节企业要按要求记录铅蓄电池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
 
  同时我国会建立“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提交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报告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纳入企业信用系统。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在长三角、京津冀、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开展区域合作,简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手续;鼓励生产企业采用“以旧换新”、“销一收一”等方式提高回收率,或与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资源化利用企业等加强合作,共建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体系。
 
  关于蓄电池的资源利用,《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园区化管理和企业管理两种。其中规定废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项目应位于功能定位相符、环保基础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内;各地市应提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规范资源化利用企业,经行业评议、部委合议后录入“信息系统”,具体条件如下: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还被要求应采购合法来源的铅锭,禁止采购非法来源的再生铅。另外,还提出各省应加强统筹、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废铅蓄电池集中转运点和资源化利用能力,鼓励跨行政区协同规划、共建共享,鼓励企业间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投资等方式联建联营。
 
  哪些行为会被严处?
 
  未完成年度废铅蓄电池回收目标的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国家相关补助资金,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减免优惠,不予核准企业新建铅蓄电池扩产项目;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对产品进行编码标识的,未及时进行电子台账记录和统计报送相关数据——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采购非法来源再生铅或含铅废料、接收拆解过或倒酸后的废铅蓄电池等铅蓄电池利用过程中的行为——按照相应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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