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配版”新规来了山西着力细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 2020/6/16 14: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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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环保在线根据政策原文整理
- 关键词:农村生活污水污泥处理污水处理设施
据了解,新修订的《技术指南》相比旧版,针对当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细化污水处理要求,进行了11处的修改,包括修改了标准名称、范围界定、技术水量水质,完善了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要求和污水收集,调整了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规范,并删除了总体要求、工程类型等内容。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新修订的《技术指南》有哪些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基本规定(该块内容为新增):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应与污水产生量和收集能力相匹配,处理设施投入运行一年内处理水量宜达到设计规模的 5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应满足 DB 14/ 726-2019 规定;农村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水质应满足 GB/T 31962 规定。
设计水量水质:
生活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量根据当地常住人口、用水现状、生活习惯、经济条件等确定,或根据其他类似地区排放量确定,也可参照下表取值。调节设施前应按高时污水量设计,调节设施后应按平均时污水量设计。
污水水质:宜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或参考下表:
污水收集:
条件较好的农村,采用雨污分流,其余村庄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农村生活污水可采用管道收集,也可对单户或多户设置污水收集池。
污水处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可以分为纳管处理、集中处理、分散处理三种: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具有足够处理能力时,优先采用纳管处理;
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远,人口数量较多(>2000 人),居住集中,管网铺设条件较好的村庄宜采用集中处理,集中处理可采用构筑物或预制化装置;
人口数量较少(<100 人),居住分散,山区丘陵地带的村庄宜采用分散处理;人口数量在 100~2000 之间的村庄,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条件,选择分散处理或集中处理,分散处理宜采用预制化装置。
处理工艺:包括三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可分为预处理、生物处理、生态处理等。预处理包括除渣、水质水量调节、沉淀等;生物处理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生态处理包括人工湿地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处理模式、进水水质、周边环境、经济条件、排放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污泥处理和处置:
产生的污泥宜定期外排,送至污泥处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或与秸秆等进行混合堆肥;,用于土地改良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T 24600 规定;用于农业施用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 GB 4284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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