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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7月1日起施行

2020/6/22 16:00:02
21301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键词:电镀水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导读: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
  浙江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260-2020于近日批准发布。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全文强制。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他地区现有电镀排污单位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自2021年7月1日起(其中工业集聚区外列入入园清单的现有电镀排污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GB 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原标题:浙江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260-2020)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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